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14號
CHDM,105,訴,714,2016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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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國平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嘉育律師
被   告 李鎮州
被   告 黃證瑋
被   告 李俊賢
被   告 陳祕霈
被   告 李坤毅
被   告 黃順正
被   告 陳學坤
被   告 蔡芸晏
被   告 陳賜福
被   告 陳金子
被   告 陳雨蓁
被   告 鄭羽珍
被   告 劉建成
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張春智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2052、3978、4179、4457、4458、6669、6934、6935、7141、
7492、7777、7905、8536、偵緝字第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國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李鎮州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0、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0、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黃證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14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李俊賢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陳祕霈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被訴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無罪。
李坤毅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主文欄所示之刑。
黃順正犯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4主文欄所



示之刑。
陳學坤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蔡芸晏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賜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陳金子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雨蓁犯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8主文欄所示之刑。
鄭羽珍犯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9主文欄所示之刑。
劉建成犯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刑。
張春智犯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1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石國平與真實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陳景鵬」組成 之詐騙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自民國104年12月間起,擔任臺灣地區之重要幹部。該 集團之分工方式為成年之集團成員先以電話或網路等方式詐 欺臺灣地區人民致受騙,石國平則負責蒐集帳戶以供被害人 匯入款項,及通知俗稱「車手」即提領詐騙款項之成年人前 往提領,再扣除石國平與「車手」各占提領詐騙款項之報酬 後,其餘款項則由石國平在不詳時、地點交付予「陳景鵬」 指示之真實姓名不詳之集團成年男子:
石國平於104年12月間(該月10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 同)8000元之代價,經由有幫助詐欺犯意之陳賜福向有幫助 詐欺犯意之李鎮州購入李鎮州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 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交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 成員於同年12月10日下午8時30分許,佯稱為四方通行工作 人員、中國信託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胡雅棠並誆稱:因人 員疏失設定為分期付款,將連續扣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作 提款機等語,致胡雅棠誤信為真,於同日匯款2萬9989元至 李鎮州之上開帳戶,並由該集團成員提領詐騙款項,石國平 取得5%款項1499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㈡石國平於104年12月16日至18日間某時,以5000元之代價, 經由有幫助詐欺犯意之陳賜福向有幫助詐欺犯意之陳世欽



涉嫌詐欺部分,另案偵辦中)購入玉山銀行彰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後 ,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交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①該詐 欺集團成員便於同年12月18日下午6時分許,自稱為四方旅 行社,撥打電話予范立人並誆稱:因工作疏失將維持扣款1 年,范立人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設定等語,致范立人誤信 為真於同日陸續匯款共11萬9942元至上開陳世欽之帳戶。② 又該集團成員又於同年12月19日下午6時許,自稱為四方通 行網路人員、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撥打電話予謝耀元並誆稱 :因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以取消匯款等語,致謝 耀元誤信為真,匯款3萬元至前開陳世欽之帳戶,並由該集 團成員前往提領詐騙款項,石國平就上開①②二次分別取得 5%款項5997元、1500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㈢石國平於104年12月間(同月31日前某日),以抵銷債權800 0元之方式,向有幫助詐欺犯意之陳賜福購入陳賜福之臺灣 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 含密碼)等物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交其所屬之詐欺集 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50分 許,假冒「薇君」,撥打電話予洪美雲並誆稱:伊急須20萬 元,星期一就還等語,致洪美雲誤信為真,於同日匯款20萬 元至上開陳賜福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洪美雲已受騙匯款, 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車手李 鎮州持上開陳賜福之帳戶資料提領現金17萬元,李鎮州分得 7000元報酬外,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17萬元 之5%款項8500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㈣石國平於105年1月間(同月7日前某日),取得具有幫助詐 欺犯意之張銘輝(涉嫌詐欺部分,另行偵辦)提供臺中商業 銀行花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 卡(含密碼)等物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知其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 許,假冒為「廖鈴光」,撥打電話予吳盛助並誆稱:急須借 款周轉等語,致吳盛助誤信為真,於同日匯款30萬元至上開 張銘輝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吳盛助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 石國平指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車手李鎮州自上 開張銘輝之帳戶提領共30萬元,李鎮州分得1萬5000元報酬 外,其餘金額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5%款項1萬5000元, 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石國平於105年1月間(同月11日前某日),自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之陳金子(涉嫌詐欺部分,另案由檢察官以 105年度偵緝字第276號案件提起公訴)處取得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及提 款卡(含密碼)等物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知其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1月11日上午11時 32分許,佯裝為「劉燕芳」,撥打電話及以LINE通訊軟體向 林麗華誆稱:急須借款20萬元周轉等語,致林麗華誤信為真 ,於同年1月13日匯款20萬元至上開陳金子之帳戶。該集團 成員見林麗華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之李鎮州協同陳金子自上開陳金子之帳戶提領 20萬元,李鎮州陳金子各分得3000元、7000元為報酬,其 餘金額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5%款項1萬元,其餘交付詐 欺集團之「陳景鵬」。
石國平於105年1月間(同月14日前某日),自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之陳祕霈處取得陳秘霈之台灣銀行彰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 物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20分許,自稱為「李 民浩」,以臉書及LINE等通訊軟體,向楊舒琪佯稱投資公司 股票,獲利金額為投資金額32倍等語,致楊舒琪誤信為真, 於同日匯款16萬5000元至上開陳秘霈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 楊舒琪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之車手李鎮州自上開陳秘霈之帳戶提領16萬5000元 ,李鎮州分得4000元報酬,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 取得5%款項8250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㈦石國平於保管上述㈥之陳秘霈之帳戶資料期間,其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另取得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陳雨蓁(此部分與 犯罪事實二㈠⑶相同)之彰化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等物後,該詐 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1月25日上午11時25分許,冒充為「吳 榮華」,撥打電話予何嘉恒並誆稱:急需現款周轉等語,致 何嘉恒誤信為真,由其妻蔡明純,先於同日中午12時18分許 ,匯款15萬元至上開陳雨蓁之帳戶,又於同日下午1時20分 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陳秘霈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何嘉恒 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之車手李鎮州陳秘霈,自上開陳祕霈之帳戶提領20萬元, 李鎮州陳祕霈各分得6000元、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7000 元)之報酬,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20萬元之 5%款項1萬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㈧石國平於保管上述㈥之陳秘霈之帳戶資料期間,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14日上午10時許,自稱為「林忠義」, 撥打電話予王嘉琪並誆稱:因母親生病且生意周轉不靈,急



須借款周轉等語,致王嘉琪誤信為真,於同年1月14日匯款 87萬元、1月22日匯款43萬元至上開陳祕霈之帳戶。該集團 成員見王嘉琪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有共同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之車手李鎮州陳祕霈,自上開陳祕霈之帳戶 臨櫃提領85萬元,以提款卡提領2萬元,李鎮州陳秘霈各 分得1萬元、2萬元之報酬,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 另於同年1月22、23日,指示李鎮州陳祕霈之提款卡自上 開陳祕霈之帳號提領共43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萬元),李 鎮州分得1萬元,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5%款 項6萬5千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㈨石國平於保管上述㈤之陳金子之帳戶資料期間,其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另取得有幫助詐欺取財犯意之鄭羽珍(此部分與 犯罪事實二㈡相同)提供之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等物,該詐 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許,佯裝為偵辦洗錢 案件之處長「楊榮宗」,撥打電話向陳黃昭英並誆稱:倘無 法前來說明,可提領財物交予臺北法務部,否則財產將遭凍 結等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實施詐騙,致陳黃昭英誤信 為真,於同日陸續匯款120萬元、20萬元及50萬元至上開陳 金子、鄭羽珍陳金子(起訴書記載為陳祕霈)等人之帳戶 。該集團成員見陳黃昭英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 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車手李鎮州陳金子,於同日自 上開陳金子之帳戶提領共168萬元,李鎮州陳金子各分得3 萬3千元(分別分得2萬5千元、8千元)、5千元之報酬,其 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168萬元之5%款項8萬4千 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石國平於105年1月間(同月22日前某日),自共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之黃證瑋處取得黃證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 密碼)等物後,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知其所屬之詐欺集團 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1月22日上午10時許,自稱 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科「張世傑」,撥打電話 予葉鄧寶蓮並誆稱:葉鄧寶蓮涉嫌綁票案件,須依指示匯款 等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實施詐騙,致葉鄧寶蓮誤信為 真,於同日匯款167萬元至上開黃證瑋之帳戶。該集團成員 見葉鄧寶蓮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於指示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車手李鎮州協同黃證瑋,於同日自上開 黃證瑋之帳戶提領167萬元,李鎮州黃證瑋各分得5萬元、 3萬元之報酬,其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5%款項8 萬3千5百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石國平於保管上述㈩之黃證瑋之帳戶資料期間,其所屬之詐 欺集團成員於105年1月間,自稱為慈濟醫院小姐及警官張志 成、王科長及侯檢察官,撥打電話予游素苓並誆稱:游素苓 疑介紹「王美月」詐領心臟手術的補助款,且游素苓被冒名 申請公司帳戶已遭到通緝,可以交保30萬元由王科長為其擔 保等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實施詐騙,致游素苓誤信為 真,於同年1月20日匯款30萬至上開黃證瑋之帳戶。該集團 成員見游素苓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石國平駕車搭載車手黃 證瑋臨櫃提款30萬元,黃證瑋分得7千元,石國平取得5%款 項1萬5千元,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 石國平於105年3月20日晚間,經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之李鎮州蔡芸晏陳學坤陳賜福黃證瑋等人,以黃證 瑋之微信通訊軟體傳送蔡芸晏之玉山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予石國平石國平將該帳戶資料轉知其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3月21日下 午5時許,自稱為四方網路人員、玉山商業銀銀行信用卡部 楊主任,撥打電話予林素玉並誆稱:林素玉訂購之旅館房間 數量有誤,須依指示開通網路功能以查詢餘額等語,致林素 玉誤信為真,於同年月23日上午10時57分許,匯款196萬910 0元至蔡芸晏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林素玉已受騙匯款,隨 即通知石國平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李鎮 州前往彰化縣彰化市區之玉山銀行彰化分行,與陳學坤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蔡芸晏在該處會合,經李 鎮州陪同蔡芸晏自上開蔡芸晏之帳戶提領現金190萬元後, 李鎮州便騎陳賜福預先停放在該分行前之機車離開現場,並 將其中90萬元分予蔡芸晏李鎮州則分得88萬元、陳賜福分 得10萬元,黃證偉則分得2萬元,並持蔡芸晏之提款卡自上 開蔡芸晏之帳戶提領林素玉所匯款項共6萬元。 石國平李俊賢與綽號「阿狗」之不詳成年男子,基於共同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李俊賢提供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另提供花壇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交給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 ,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自稱為香 港人民「劉明雄」及博彩公司人員,經由網路向蔡沛璇並誆 稱:劉明雄蔡沛璇下注之號碼簽中博彩,中獎金額扣除稅 金為500萬港幣,須扣除境外匯款稅金始能匯回臺灣帳戶等 語,致蔡沛璇誤信為真,於同日匯款179萬9700元至上開李 俊賢之帳戶,並由「阿狗」指示車手李俊賢自上開帳戶提領 179萬900元交給「阿狗」。
石國平於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保管上開之李俊賢之帳戶



資料期間,於105年4月間(同月18日前某日),自有共同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黃證瑋黃順正處取得黃順正之中華郵政 公司花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 (含密碼)等物後,將上開黃順正之帳戶資料轉知其所屬之 詐欺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4月18日,自稱為 香港民眾「陳澤義」,經由LINE通訊軟體向廖雯玉誆稱:可 投資貴金屬投資,有3至4成獲利,匯至國內指定帳戶可以避 免匯損等語,致廖雯玉誤信為真,於同年4月18日匯款10萬 元至黃順正之帳戶;於同年4月21日及26日,各匯款17萬700 0萬元至上開李俊賢之帳戶。該集團成員見廖雯玉已受騙匯 款,隨即通知石國平指示車手提款,石國平於同年4月18日 駕車搭載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李坤毅在旁監視,黃證 瑋與黃順正則自上開黃順正之帳戶提款共10萬元交予李坤毅 ,由李坤毅分給黃證瑋黃順正各2000元、3000元報酬,其 餘金額則交予石國平石國平取得10萬元之5%款項5千元, 其餘交付詐欺集團之「陳景鵬」。另由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 聯絡「阿狗」之指示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車手李俊賢 ,於同年4月21日及26日,自上開李俊賢之帳戶內領款共35 萬4000元交給「阿狗」。
石國平於其所屬之欺集團成員保管上開之李俊賢之帳戶資 料期間,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4月間(同月20日前 某日),佯稱為香港恆信公司經理「陳澤義」、海外交易中 心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君如誆稱:張君如投資之內線 已獲利,須扣繳手續費及擔保費用等語,致張君如誤信為真 ,陸續於105年4月20日匯款22萬4000元、同年月25日匯款40 萬元、同年月29日匯款32萬元至李俊賢在花壇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起訴書誤載為上開台中商銀之帳 戶)。該集團成員見張君如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有共同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阿狗」之指示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 車手李俊賢,自上開李俊賢之帳戶提領共62萬5000元交給「 阿狗」。
石國平於其所屬之欺集團成員保管上開之李俊賢之帳戶資 料期間,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另取得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犯 意之劉建成(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二㈢相同)提供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央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後,該詐欺集團成員便 於105年4月間,自稱為香港人民「陳澤義」,經由網路向蕭 稚珊誆稱:有內線交易可投資,必須保密等語,致蕭稚珊誤 信為真,於105年5月3日、6日,各匯款30萬元至上開李俊賢 之帳戶,另匯款48萬5000元至上開劉建成之帳戶。該集團成



員見蕭稚珊已受騙匯款,隨即通知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之「阿狗」指示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車手李俊賢,自 上開李俊賢之帳戶提領30萬元,另指示李俊賢自上開劉建成 之帳戶提領共48萬5000元交給「阿狗」。 石國平其所屬之欺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間(同月21日前某日 ),取得有幫助詐欺犯意之張春智(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二㈣ ⑴相同)之臺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後,該詐騙集團成員便於同 年6月21日中午12時許,自稱「林小姐」,以LINE通訊軟體 向吳振煜誆稱:急須用錢等語,致吳振煜誤信為真,於105 年6月21日中午12時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張春智之帳戶。該 集團成員見吳振煜已受騙匯款,隨即由石國平開車搭載車手 李俊賢自上開張春智之帳戶領取30萬元交給「阿狗」。二、
陳雨蓁可以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 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 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5年1 月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台中銀行溪湖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起訴書漏載此帳戶)、及彰化銀行溪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 )等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 聯絡,⑴於同年1月19日上午11時許,假冒為洪金葉之子柯 昱銘,撥打電話予洪金葉並誆稱:支票到期,急須處理等語 ,致洪金葉誤信為真,匯款30萬元至上開陳雨蓁之台中銀行 (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 ;⑵又於同年1月19日下午1時31分許,佯裝為鄭彩吟之侄子 ,撥打電話予鄭彩吟並誆稱:急須借款處理友人之票務問題 等語,致鄭彩吟誤信為真,匯款8萬元至上開陳雨蓁之台中 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彰化銀行)帳戶;⑶又於同年1月25日 上午11時許,佯裝為鄭家棟之友人,撥打電話向鄭家棟誆稱 :急須用錢等語,致鄭家棟誤信為真,匯款4萬元至上開陳 雨蓁之彰化銀行帳戶;⑷又於同年1月25日上午11時25分許 ,冒充為「吳榮華」,撥打電話予何嘉恒並誆稱:急需現款 周轉等語,致何嘉恒誤信為真,由其妻蔡明純匯款15萬元至 上開陳雨蓁之帳戶(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一㈦相同)。嗣洪金 葉、鄭彩吟鄭家棟何嘉恒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 情。
鄭羽珍(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一㈨相同)可以預見將金融機構 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



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 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5年1月1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 ,將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19日上午10時 許,佯裝為偵辦洗錢案件之處長「楊榮宗」,撥打電話向陳 黃昭英並誆稱:倘無法前來說明,可提領財物交予臺北法務 部,否則財產將遭凍結等語,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實施詐 騙,致陳黃昭英誤信為真,致陳黃昭英誤信為真,於翌(20 )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同日)匯款20萬元至上開鄭羽珍之 帳戶。嗣經陳黃昭英發現有異,報警而查獲上情。 ㈢劉建成(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一相同)可以預見將金融機構 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 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 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5年5月間(同月3日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央路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含密碼)等 物後,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 意聯絡,該詐欺集團成員便於105年4月間起,自稱為香港人 民「陳澤義」,經由網路向蕭稚珊誆稱:有內線交易可投資 ,必須保密等語,致蕭稚珊誤信為真,於105年5月3日、6日 ,各匯款30萬元至上開李俊賢之帳戶,另匯款48萬5000元至 上開劉建成之帳戶。嗣經蕭稚珊發現有異,報警而查獲上情 。
張春智可以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 欺犯罪集團詐騙社會大眾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 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5年5 月12日下午3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前,以8000 元之代價,將台中商業銀行草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後,交予柯政宇(涉嫌詐欺 部分,另案偵辦)轉交予成年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 絡,⑴於105年6月21日中午12時許,自稱「林小姐」,以LI NE通訊軟體向吳振煜誆稱:急須用錢等語,致吳振煜誤信為 真,於105年6月21日中午12時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張春智之 帳戶(此部分與犯罪事實一相同)。⑵又於同年6月間某 日,自稱為香港人民「黃依姍」及「黃依姍」之姐夫與客服 經理「林青」,撥打電話予簡志恩並誆稱:「黃依姍」有博



弈賭盤之內線且家境困難,邀請簡志恩合夥在「誠盤運動網 」開設賭盤,雙方各出資10萬元,加碼投資會有更高報酬, 退盤須支付設定費港費等費用等語,致簡志恩誤信為真,於 同年6月20日、22日各匯款45萬元、50萬元至張春智之上開 帳戶。嗣經吳振煜簡志恩發現有異,報警而查獲上情。三、嗣經警循線查獲。
四、案經吳盛助、林麗華、王嘉琪游素苓廖雯玉蕭稚珊簡志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蔡沛璇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及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何嘉恒訴由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芳苑分局、葉鄧寶蓮訴由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鄭家棟洪金葉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 述證據(含書面陳述,不含證人賴正浩於警詢之證述)之證 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且於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斟酌下列供述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情事,且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得作為證據。至以下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非人對現場情形之言詞描述本身, 自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 查無依法應予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故亦得作為證據。二、訊據被告石國平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0 頁),訊據被告李鎮州陳賜福黃證瑋李俊賢黃順正 對於上開犯行亦均坦承不諱,並分別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 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石國平李鎮州陳賜福黃證瑋李俊賢黃順正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訊據被告陳祕霈李坤毅陳金子陳學坤蔡芸晏、陳雨 蓁、張春智鄭羽珍劉建成均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被告陳 祕霈辯稱:李鎮洲說要借帳戶領貨款,他說他們的帳戶都是 警示帳戶等語;被告李坤毅辯稱:那天石國平剛好去找我, 不知他們做甚麼等語;被告陳金子辯稱:李鎮洲說要借帳戶 供朋友匯款來購屋,不知他們要詐騙等語;被告陳學坤辯稱 :僅載朋友蔡芸晏去玉山銀行,不知他們要做甚麼等語;被 告蔡芸晏辯稱:李鎮洲說要借帳戶領貨款等語;被告陳雨蓁



辯稱:帳戶資料是和朋友同事聚餐唱歌時遺失等語,被告張 春智辯稱:只是把帳戶資料交給柯振宇等語,被告鄭羽珍辯 稱:帳戶資料是搬家時遺失等語,被告劉建成辯稱:帳戶資 料是放後口袋騎機車帶出門,要申請急難救助補助款時遺失 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祕霈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一㈥㈦㈧部分之被害人分別遭詐騙匯款入被告 陳祕霈上開帳戶等情,分別經證人即被害人楊舒琪何嘉桓王嘉琪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7、8所示之存入 憑條存根、匯款申請書、及相關之存摺影本、交易明細等件 可證。
⑵上開詐騙所得之匯入款項,犯罪事實一㈥部分由同案被告李 鎮洲以提款卡提款共16萬5千元,犯罪事實一㈦部分,由同 案被告李鎮州協同被告陳祕霈臨櫃提款20萬元,犯罪事實一 ㈧部分,由同案被告李鎮州協同被告陳祕霈於105年1月14日 臨櫃提款85萬元,以提款卡提款2萬元,由同案被告李鎮州 於105年1月22、23日共提款43萬元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石 國平、李鎮州證述明確,證人李鎮州並證稱:被告陳祕霈明 知是詐騙而提供帳戶資料、協同領款、且上開105年1月14日 以提款卡提領之2萬元就是其報酬等語,被告陳祕霈於警詢 坦承105年1月31日有拿到報酬6000元等語(見芳苑分局警卷 第14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有向被告李鎮州借款2萬元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26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鎮州所 述被告陳祕霈提款後收取金錢之情節相符。
⑶綜上,被告陳祕霈既參與提款並收取報酬,可見其辯稱不知 情等語,顯係臨訟飾卸之詞,不能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 被告陳祕霈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㈡被告李坤毅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被害人遭詐騙匯款入被告黃順正李俊賢上開帳戶等情,已經證人即被害人廖雯玉證述明確, 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匯款憑證、及相關之開戶資料、 交易明細等件可證。
⑵上開詐騙所得之匯入款項,其中匯入被告黃順正帳戶之款項 ,由被告黃順正以提款卡提款共10萬元等情,業經證人即被 告石國平黃證瑋黃順正證述明確,證人黃證瑋並證稱: 被告石國平李坤毅一同前往,石國平在車上等,李坤毅下 車監看車手領錢,車手領到錢後交給李坤毅李坤毅交給石 國平後,再拿酬勞給車手等語(見偵6669卷一第265頁背面 ),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把錢交給李坤毅石國平在一旁, 李坤毅會按講好的報酬將佣金給我及黃順正等語(見偵6669



卷一第277頁背面),證人即被告石國平於警詢亦稱:因為 李鎮州之前A我196萬元,所以我跟李坤毅都會在車上等黃 證瑋、黃順正領錢出來等語(見偵緝398卷第39-1頁),被 告李坤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黃證瑋黃順正領款後,收受 並數錢給黃證瑋黃順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0頁背面)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證瑋所述領款後交給被告李坤毅及 由其分報酬之情節相符。
⑶綜上,依上開證人即被告黃證瑋石國平所證,被告石國平 在發生如犯罪事實一詐騙款項遭被告李鎮州黑吃黑情事後 ,即夥同被告李坤毅到場監控車手領錢,防止同樣情形再發 生,被告李坤毅既到場參與監控被告黃證瑋黃順正提款, 並收受所領款項、交付被告黃證瑋黃順正車手之報酬,可 見其辯稱不知情等語,顯係臨訟飾卸之詞,不能採信,此部 分事證明確,被告李坤毅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㈢被告陳金子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一㈨部分之被害人陳黃昭英遭詐騙匯款入被告 陳金子鄭羽珍上開帳戶等情,已經證人即被害人陳黃昭英 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匯款執據、及相關之 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等件可證。
⑵上開詐騙所得之匯入款項,其中匯入被告陳金子帳戶之120 萬元、50萬元,均由被告李鎮州協同被告陳金子分別提領等 情,業經證人即被告石國平李鎮州證述明確,證人李鎮州 並證稱:被告陳金子明知是詐騙而提供帳戶資料、協同領款 、提領50萬元那次,我分得2萬5千元,提領120萬元那次, 我分8千元,陳金子5千元等語(見偵4458卷第250頁背面、 偵6669卷二第644頁),被告陳金子與被告李鎮州臨櫃提款 ,並於本院訊問時坦承:50萬元部分,李鎮州只領48萬元, 留2萬元要給我(後來沒領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5頁) ,核與證人即被告李鎮州所述在被告陳金子提款後給予報酬 之情節相符。
⑶綜上,被告陳金子既參與提款並由被告李鎮州給予報酬,可 見其辯稱不知情等語,顯係臨訟飾卸之詞,不能採信,此部 分事證明確,被告陳金子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㈣被告陳學坤蔡芸晏部分:
⑴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被害人林素玉遭詐騙匯款入被告蔡 芸晏上開帳戶等情,已經證人即被害人林素玉證述明確,並 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及相關之帳戶存戶交易明細等件可證。
⑵上開詐騙所得之匯入款項,由被告陳學坤開車搭載蔡芸晏到 銀行,由被告李鎮州蔡芸晏臨櫃提款190萬元等情,業經



證人即被告石國平李鎮州證述明確,證人李鎮州並於警詢 證稱:一開始我就告訴他們兩人這是詐欺贓款,陳學坤怕蔡 芸晏卡到詐欺案才一直撥打電話跟我確認,我提醒蔡芸晏不 要緊張要神色自然才不會出錯,提款190萬元,我與陳學坤黃證瑋相約在福山街超商外準備分贓,共提領196萬元, 我分90萬元(應為88萬元),黃證瑋分8萬元,蔡芸晏分90 萬元,陳賜福分10萬元(見偵4458卷第8頁及背面、第9頁, 於偵查中證稱:我問陳學坤要不要提供帳戶,陳學坤拒絕, 蔡芸晏說可以用她的,他們兩人都知情(領取詐騙款項), 蔡芸晏分90萬元,我得100萬元,我再分10萬元給陳賜福、 分2萬元給黃證瑋,剩6萬元我將提款卡交給黃證瑋去領等語 (見偵4458卷第183頁),證人即被告黃證瑋證稱:3月23日 我、李鎮州陳學坤蔡芸晏陳賜福都在場,當時還討論 要用陳學坤蔡芸晏帳戶,後來用我微信傳蔡芸晏帳戶給石 國平,陳賜福負責面對石國平李鎮州領款後到福山街附近 OK跟大家集合再到蔡芸晏租屋處分款(見偵6669卷一第277 頁),被告陳學坤蔡芸晏亦坦承到場領錢等情,被告陳學 坤於警詢坦承明知該(196萬元)款項為詐騙得來等情(見 偵4458卷第21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被告李鎮州上開所述其 知情之情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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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央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