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周安孝
上抗告人因聲請宣告周學義死亡事件,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
院106年度亡字第2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子周學義於民國(下同) 105年7月6日上山至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利嘉林道,恰遇尼 伯特颱風來襲,並經發佈颱風警報,相對人因逃避不及,以 致深陷風災而失蹤,業經臺東縣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於颱風過 後上山搜救,然迄今皆無所獲,遂於105年7月6日向臺東縣 警察局臺東分局利嘉派出所申報周學義失蹤。因相對人係遇 特別災難而失蹤,依民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於特別災難終 了滿一年後,即得為死亡宣告,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死亡宣 告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有違誤,爰聲請廢棄原裁定,並准對 周學義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
(一)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 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 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主張其子周學義於105年7月6日上山後,因遭遇尼 伯特颱風之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已滿1年等情,固據其 提出搜救照片8張、周學義協尋登山失蹤人口公告、受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參見參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8 頁),並經本院函詢臺東縣府政有關於尼伯特颱風之相關 資料及函詢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受理周學義失蹤之相關 資料,亦有臺東縣政府函附尼伯特颱風之海上陸上颱風警 報最新動態、各測站最大風速及大陣風分布圖、總雨量分 布圖、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發布概況表及臺東縣警察局臺 東分局函附報案人之警訊筆錄可參(參見參見本院第30頁 至第41頁),惟觀諸依上開資料,雖可證明105年7月6日 尼伯特颱風確自臺東縣太麻里登陸,而致臺東地區出現17 級強陣風,且有發布颱風陸上警報,直至105年7月9日始 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且抗告人曾於颱風警報解除後之105 年7月19日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通報周學義於106年7
月6日失蹤,並通報臺東縣消防局協尋,然依臺東縣消防 局檢附之臺東縣災害報告單亦略載:「現場狀況:…105 年7月2日周學義,及第三人陳煌仁、林信吉搭乘友人駕 駛之吉普通至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利嘉林道13K處紅門, 上開三人於該處下車徒步進入山區,其等徒步至29K處工 寮,三人即各自進入山區採取山藥,並約定105年7月5日 返回38K工寮會合,直至約定時間、地點仍未見周學義現 身,林信吉當日夜間找周學義未果;隔日7月6日陳煌仁等 人持續找尋亦未發現周學義,因尼伯特颱風即將來襲而終 止尋找,颱風過境後,陳煌仁等人再度進入山區尋找未現 周學義行蹤…」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8頁),顯然周學義 係於105年7月2日上山,經同行友人於105年7月5日未見周 學義依約前往38K工寮會合,始發現周學義失蹤,不論係 於105年7月2日或105年7月5日均尚未發布尼伯特之陸上颱 風警報,則105年7月6日發佈颱風陸上警報時周學義是否 仍停留在山上,尚不得而知,勘認並無證據證明周學義是 遭遇颱風之特別災難而失蹤,
三、綜上,抗告人主張周學義係因遭遇颱風之特別特別災難失蹤 ,且以失蹤迄今已滿1年為由,而聲請宣告周學義死亡,應 無埋由,原審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應屬合法。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應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