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18號
TPDV,105,司,218,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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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相 對 人 仕宏濶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袁震天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413室)為相對人仕宏濶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仕宏濶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定清 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 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32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仕宏濶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仕宏濶公司),截至民國105年10月27日止,滯欠聲請 人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61,655,171 元,且經經濟部於96年6月8日以府建商字第09637753100號 函廢止登記,並經本院以97年1月4日北院錦民義96年度司字 第62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詎料,相對人仕宏濶公司之清算 人羅友三於105年9月6日辭任,相對人仕宏濶公司之股東會 並未重新選任清算人,相對人仕宏濶公司現已無人執行清算 事務,致無從辦理欠稅之強制執行等程序,為清理欠稅必要 ,爰依經濟部99年7月21日經商字第09900098270號函及公司 法第322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仕宏濶公司之清算人 等語。
三、經查,仕宏濶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滯欠聲請人稅捐 ,無清算人了結現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 、臺北市政府105年9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591500號函 、公司變更登記表、仕宏濶公司章程、本院97年1月4日北院 錦民義96年度司字第626號函、本院105年9月23日北院隆民 義96年度司字第626號函、經濟部99年7月21日經商字第0990 0098270號函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基此,為處理仕宏濶公 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 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 任清算人名單電話詢問結果,袁震天律師表示願意擔任仕宏 濶公司之清算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可稽,審酌仕宏濶律師具 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



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堪認選派袁震天律師擔 任仕宏濶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袁震天律師為仕 宏濶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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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宏濶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