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何阿市 ○○○市○○區○○○○街00○0號2樓
相 對 人 林沂茂
林宗秋
林棋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儲福宏
相 對 人 林明聰
林銘華
林錦龍
林益興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周斯帖
相 對 人 林錦池
林淑女
林淑彩
林淑芬
林王蕊
林秉宏
林文正
林采誼
林碧珠
林秀玉
何世明
何世良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何育志
相 對 人 何素珍
何素芳
何素貞
馮忠誠
馮冠勳
馮齡儀
吳深生
吳深然
吳深蘭
吳深香
林國寶
張阿中
張秀鳳
張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50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審查符合資格 ,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之人,其生活均賴該津貼維生, 又聲請人年近70歲,老邁而無工作能力,雖每月領有津貼 7200元,然已不足供應生活所需,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 用,而本件分割遺產之訴,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北屯區公 所105 年1 月4 日公所社字第1050000124號函為證,且依本 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 示,聲請人於103 、104 年度無任何所得,亦無財產,是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堪以認定。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