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賴協成律師
楊傳鏈
被 告 源源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玉柱
人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玉崇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104年度智字第5號侵害營業秘密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玉崇技術審 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5年5月18日智院灶105技 協3字第1050001992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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