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456號
TPDV,104,司促,19456,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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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景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公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曾公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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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