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86號
SLDV,104,司促,4286,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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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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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