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
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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