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馮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債務人馮惠敏於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
) 本金債權:新臺幣119,460 元整。( 二) 利息計算:1 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44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19,46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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