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8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傑拉瓦(ARIYANUWAT JIRAWAT)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 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 告為外籍人士,於臺灣無固定之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 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103 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 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2 月 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