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78號聲 請 人 台灣精品寶石研發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沈 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6443571 ),與聲請狀 附表欄支票號碼(FA6443571 ),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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