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478號
TPDV,102,司催,2478,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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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台灣精品寶石研發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沈 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6443571 ),與聲請狀
  附表欄支票號碼(FA6443571 ),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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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