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423號
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楊春芝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蘇源達間,因聲請確定執
行費間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2 年度司執聲字第18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10 月30日所為102年度司執聲字第18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 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據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會民國102年3月 15 日函稱其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何以債權人 請求金額為24,900元,希請債權人提供修復漏水執行之裝修 款及現場履勘鑑定費等之明細供債務人瞭解。漏水修復工程 雖竣工,惟下雨時造成債務人頂樓積水嚴重,顯見修復工程 有瑕疵,請債權人改善。又102年4月12日會勘當日,法院人 員未俟債務人親自到場,即相率逕行現場勘查,僅此表達不 滿等語。
三、按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而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 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執行必要費用,指因進行強 制執行程式,必須支出之費用而言,此種費用如不支出,強 制執行程式即難進行;而此費用係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生 ,其必要部分自應由債務人負擔。
四、經查:
(一)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相對人持101 年度店簡字第304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依該判 決主文第1項所示,異議人應將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二樓臥室天花板及牆壁、三 樓樓梯牆壁及屋突天花板等處漏水部分修復,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執字第9611號受理執行在案,經本院通知異議 人限期履行,異議人逾期仍未自動履行,執行法院並於 102年3月11日、同年4月12日、同年7月24日、同年8月14 日、同年8月16日執行標的現場履勘,同年10月25日修繕 完畢等情,有本院執行處歷次執行履勘筆錄附於執行卷可 佐,從而本件修繕部分之執行程序已因執行完畢而終結。(二)另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所請求費用明細應提供予異議人瞭解 云云。查,相對人對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02 年 度司執字第9611號受理後,於102年1月31日核發執行命令 ,通知異議人於收受該執行命令後15日內自動履行,惟兩 造對漏水部分是否已修復完畢仍有爭議,本院執行處遂於 102 年3月12日發函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於102年4 月12日至現場協助本院執行處進行管道檢測,確認相對人 所有系爭房屋仍有漏水,並命異議人續為修繕,及再於 102 年5月22日核發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於收受該執行 命令後15日內自動履行,異議人仍拒不履行,本院遂命訂 於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4日至現場執行,並自102年8 月26日開始施工相對人並因此支出修繕費用190,950元、 現場履勘鑑定費24,900元、員警差旅費3,000元、鎖匠費 用1,300元等共計220,150元,乃向本院執行處聲請確定其 數額,並經執行處如數裁定異議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額為 220,150元等情,有宏麒事業有限公司開立之收款單、臺 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開立之履勘及鑑定費收據、出差旅 費收據及永昌五金行開鎖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司執聲第 18號卷第7頁至17頁),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執字第961 1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再者,本件既已執行完畢,至嗣 後若果發現瑕疵,此乃屬另一問題,自不影響執行費用額 之認定。
(三)綜上,原確定執行費用裁定確定異議人應負擔之執行費用 額共為220,150元,確為強制執行程序中所生,且為進行 執行程序所必要,自應由異議人負擔。異議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