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楊燦堂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被 告 連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瑞連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
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
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自民國72年7月7日起任職於三高汽車有限公
司(下稱三高公司),嗣三高因故辦理解散,並商定將人員
包括原告、廠房及設備全部移轉被告公司承受,三高公司旋
於89年4月15日辦理解散完畢。原告於101年8月間於工作中
因右視網膜受傷開刀,故於102年5月10日正式向被告公司辦
理退休,被告竟於當日逕將原告退保,並通知原告不用再來
上班。三高公司辦理解散之際,並未對員工進行任何處理,
而係將原告及廠房等移轉予被告公司承受,而原告亦繼續擔
任被告公司廠長職務,已迄退休,原告受留用之工作年資自
應由新雇主之被告公司繼續予以承認,則直至102年5月10日
,原告總計服務年資已達29年11個月,本可自請退休,又原
告退休前之平均工資為42,605元,而依工作年資計,共37個
基數,是以原告所得請求之退休金為1,576,385元(42,605
元×37=1,576,385元),惟被告拒絕給付之。爰依勞動基
準法規定提起本訴。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76,385元整,暨自102年6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答辨書狀
三、本件爭點:
1.被告未提任何書狀,然自雙方先前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知
,被告公司即資方認為原告尚未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本件
爭點在於被告公司是否須承認原告於三高公司之年資。
2.起訴狀尚未送達被告。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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