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江佩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海濤
○ 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萬貳仟柒
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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