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鴻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凱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筱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秀卿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芃甄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賈素敏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炳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鴻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壹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凱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筱莊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秀卿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芃甄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賈素敏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炳坤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玖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