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領取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2年度,11號
TCHV,102,再易,11,201302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翁詩彬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經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661,230,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9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
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逾限
尚未遵行,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