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佳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貳佰零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
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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