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達文
相 對 人 林家宏
相 對 人 林家慧
法定代理人 簡美貴
相 對 人 袁艾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漢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債權人原名「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暨更名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基準日92年12月1日,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獲准)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4年4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 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4月21日至111年4月20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漢宗。
嗣債務人林漢宗於民國90年1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家 宏、林家慧、袁艾華,均無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本 院中院彥家持90繼916字第31524號函附卷可稽,故林宗漢之 遺產應由林家宏、林家慧及袁艾華依法繼承。債務人林漢宗 於81年5月4日向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 期為88年5月4日,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自90年11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 尚欠本金868,935元及自90年11月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1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等,上開債權業於93年3月31日讓與聲請
人,並於94年4月22日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爰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還款交易 明細、利率變動表、中院彥家持90繼916字第31524號函等影 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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