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29號
SLDM,99,訴,329,20110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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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金虎
選任辯護人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詹政一
      張仁杰
      陳聖揚
      郭宗仁
      何盈慶
      劉祥俊
      陳忠立
      陳樂嘉
      林國田
      游三展
      黃祺家
上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被   告 于致彬 男 41歲(民國59年2月1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11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一段199巷5弄1號2
          樓
      楊永勝 男 39歲(民國61年2月27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縣汐止市○○街35巷33號2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李孝珍 女 38歲(民國62年5月2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二段312巷66號5樓
      林 麗 女 26歲(民國74年12月25日生)
          大陸地區身分證編號:0000000000000000
          00號(大陸地區人民)
          住福建省福州市○○路花園弄15號
          現居宜蘭縣冬山鄉○○路255巷22弄33號
           (宜蘭庇護所:羅東郵政381號信箱) 
      林秀華 女 29歲(民國70年12月7日生)
          大陸地區身分證編號:0000000000000000
          00號(大陸地區人民)
          住福建省連江縣苔菉鎮○○路33號
          現居宜蘭縣冬山鄉○○路255巷22弄33號
          (宜蘭庇護所:羅東郵政381號信箱)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77 號、第14270 號、第1478
2 號、第14981 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度偵字第15851 號、第15857 號,99年度偵字第15575 號,100
年度偵字第2817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15851 號、第15857 號,100 年度偵字第3910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賀金虎犯如附表一編號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
詹政一共同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三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仁杰共同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陳聖揚共同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郭宗仁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何盈慶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緩刑參年。劉祥俊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于致彬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緩刑參年。楊永勝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



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陳忠立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又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樂嘉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
林國田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5 、6 之2 、7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5 、6 之2、7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伍年。
游三展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黃祺家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孝珍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5 、6 之1 、8 、9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3 至5、6 之2 、7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麗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秀華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賀金虎前因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 502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施行,而前開案件合於減



刑條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02號裁定減為有期 徒刑8 月確定,於97年10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僅於 附表四編號12至15所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及事實欄三、所示媒介附 表四編號12至15大陸女子性交營利犯行部分構成累犯);黃 祺家前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士交簡字第1141號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賀金虎(綽號「小虎」)受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林大哥 」雇用,負責為「林大哥」所經營之「來來應召站」(下簡 稱「應召站」)招募旗下從事性交易之小姐,竟自民國90年 間起與「林大哥」及附表四編號1 、2 、3 之「a.人頭假老 公欄」所示詹政一張仁杰陳聖揚間分別共同基於違反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 入臺灣地區犯意;與附表四編號4 至15之「a.人頭假老公欄 」所示郭宗仁何盈慶劉祥俊于致彬楊永勝陳忠立 (計有附表四編號9 、14兩起)彭鎮江(所犯違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業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6 號判處罪刑確定) 、王三泉(已歿,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陳樂嘉、林 國田、游三展間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犯 意;另賀金虎及附表四編號1 至5 、7 至14「a.人頭假老公 欄」所示詹政一張仁杰陳聖揚郭宗仁何盈慶、于致 彬、楊永勝陳忠立(計有附表四編號9 、14兩起)、彭鎮 江、陳樂嘉林國田等人,與附表四編號1 至5 、7 至10、 12至14之「b.大陸地區女子欄」所示大陸地區女子曾麗君金瑩、鄧妍、林秀華(計有附表四編號4 、11、14三起,惟 此其所涉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僅附表四編號 4 、14部分)、徐秀娟許鴻梅楊巧雪(計有附表四編號 8 、15兩起,惟其所涉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僅附表四編號8 部分)、陳文珠、許芳(所犯行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部分,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 6 號判處罪刑確定)、胡清芳、林麗(以上除許芳外,其餘大 陸地區女子均係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則各分別基於共同行使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各共同為以下之行為( ①為求以下㈠至閱讀總覽之便利,以下㈠至犯罪相關日 、時、處所、主體、對象、方法,均亦參見於附表四編號1 至15所載;②其中賀金虎就附表四編號6 、7 所示之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媒介附表四編號6 、7 大陸女子性交營利犯行部分,係基於



概括之犯亦連續為之,先予指明。):
詹政一於90年中,經由賀金虎賀金虎此部分犯行另行退 併辦,詳於理由欄論述)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意之情形下 ,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名義上配偶(即俗稱「假老公」,下 均以此略稱之),使該大陸地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後按月支付新臺幣( 下同)3 萬元之報酬(即俗稱「老公費」,下以此略稱之 )予名義上配偶;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沒有處罰意圖營 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另詹政一賀金虎 與大陸地區女子曾麗君則基於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賀金虎於90年7 月5 日帶同詹政一一 起前往大陸地區湖南省劭陽市,詹政一明知與大陸地區女 子曾麗君間並無結婚之合意,仍於90年7 月8 日在大陸地 區湖南省劭陽市第二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公證 書【證號(2001)劭二證字第0842號】,使曾麗君形式上 成為詹政一之配偶。詹政一返臺後,即於90年8 月6 日持 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具 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湖南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書 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0)核字第044928號】,繼而 由詹政一於90年8 月6 日同日持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明 等資料,前往新北市中和區(原臺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 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 承辦戶政人員於形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等 公文書上登載詹政一曾麗君於90年7 月8 日結婚之不實 事項,及核發載有不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民 身分證予詹政一,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及 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詹政一復於90年8 月6 日填 寫願意擔保曾麗君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 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 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 灣地區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於90 年8 月8 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自96年1 月2 日起改制升格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承接該局業務, 以下均略稱為「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申請曾麗君入境 ,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詹政一如何應對入移民機關官員面 談,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詹政一面 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0年8 月27日許可曾麗君進入臺灣地 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許可證號: 0000000000號),嗣曾麗君在大陸地區因涉案之故,未能



入境臺灣,賀金虎詹政一使曾麗君非法進入臺灣之行為 ,始未得逞,詹政一因此亦未取得分毫之「老公費」。 ㈡張仁杰於89年間結識賀金虎賀金虎此部分犯行另行退併 辦,詳於理由欄論述),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 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使該大陸地 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區女 子來臺後按月支付3 萬元報酬即「老公費」予名義上配偶 ;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 另張仁杰賀金虎與大陸地區女子金瑩則基於共同行使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賀金虎於90年8 月12 日帶同張仁杰一起前往大陸地區浙江省上海市楊浦區,張 仁杰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金瑩間並無結婚之合意,仍於90 年8 月17日在大陸地區上海市登記結婚,並於90年8 月27 日在上海市楊浦區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公證書 【證號:(2001)滬楊證字第117 號】),使金瑩形式上 成為張仁杰之配偶。張仁杰返臺後,即於90年9 月21 日 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 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上海市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 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0)核字第052524號】,繼 而由張仁杰於90年9 月21日同日持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 明等資料,前往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 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戶政人員於形 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等公文書上登載張仁 杰、金瑩於90年8 月17日結婚之不實事項,及核發載有不 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予張仁杰,足 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及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 正確性。張仁杰復於90年10月16日填寫願意擔保金瑩入境 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 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 章後,張仁杰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於90年10月23日向移 民署以團聚為由申請金瑩入境,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張仁 杰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面談,經該署有實質審查權限之 承辦公務員以與張仁杰面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0年10月24 日許可金瑩進入臺灣地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境許可證,金瑩因而得於90年11月29日以與名義上配偶張 仁杰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惟金瑩於91年2 月19日 經查獲與他人從事性交易行為,於91年2 月23日遭強制出 境,賀金虎張仁杰竟共同接續上開使金瑩非法進入臺灣



地區之犯意,張仁杰復於91年2 月24日填寫願意擔保金瑩 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 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 上核章後,張仁杰再次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接續於91 年2 月25日向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再次申請金瑩入境,惟為移 民機關以金瑩涉嫌上開妨害風化事由而駁回其請致未得逞 ;金瑩於其在臺期間共給付2 個月各3 萬元,合計6 萬元 之「老公費」款項予張仁杰
陳聖揚於90年4 、5 月間結識賀金虎賀金虎此部分犯行 另行退併辦,詳於理由欄論述),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 無結婚真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使 該大陸地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由該大 陸地區女子來臺後按月支付3 萬元「老公費」予名義上配 偶;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 ,另陳聖揚賀金虎與大陸地區女子鄧妍則基於共同行使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賀金虎於90年7 月 5 日帶同陳聖揚一起前往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陳聖揚 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鄧妍間並無結婚之合意,仍與鄧妍於 90 年7月8 日在大陸地區湖南省邵陽市登記結婚,並於同 日在湖南省邵陽市第二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公 證書【證號:(2001)邵二證字第1073號】,使鄧妍形式 上成為陳聖揚之配偶,陳聖揚返臺後,即於90年9 月7 日 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 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湖南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 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0)核字第050740號】,繼 而由陳聖揚於90年9 月21日同日持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 明等資料,前往新北市新莊區(原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 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 之承辦戶政人員於形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 等公文書上登載陳聖揚、鄧妍於90年7 月8 日結婚之不實 事項,及核發載有不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民 身分證予陳聖揚,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及 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陳聖揚復於90年9 月21日填 寫願意擔保鄧妍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 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 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陳聖揚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 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 於90年9 月28日向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申請鄧妍入境,並



賀金虎事先教導陳聖揚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面談,經 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陳聖揚面談等方 式審核後,於90年10月19日許可鄧妍進入臺灣地區,並據 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鄧妍因而得於90年12 月24日以與名義上配偶陳聖揚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於91年1 月16日出境);鄧妍並於其在臺期間共給付1 個月即3 萬元之「老公費」予陳聖揚
郭宗仁因同為營業小客車駕駛而結識賀金虎賀金虎此部 分犯行另行退併辦,詳於理由欄論述),經由賀金虎告知 可以在無結婚真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 」,使該大陸地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 由該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後按月支付3 萬元「老公費」予名 義上配偶;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 地區之犯意聯絡,另郭宗仁賀金虎與大陸地區女子林秀 華則基於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賀金虎於91年12月29日帶同郭宗仁一起前往大陸地區福建 省福州市,郭宗仁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林秀華間並無結婚 之合意,仍與林秀華於92年1 月10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 州市登記結婚,並於同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結婚 登記而取得結婚公證書【證號:(2003)榕公證內民字第 559 號】,使林秀華形式上成為郭宗仁之配偶。郭宗仁返 臺後,即於92年1 月29日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 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福建 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2 )核字第00610 號】,繼而由郭宗仁於92年1 月30日同日 持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明等資料,前往基隆市中山區戶 政事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 知情之承辦戶政人員於形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 資料等公文書上登載郭宗仁林秀華於92年1 月10日結婚 之不實事項,及核發載有不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予陳聖揚,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 業務及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郭宗仁復於92年2 月 7 日填寫願意擔保林秀華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 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 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郭宗仁再填具大陸地 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 等文件,於92年2 月13日向移民署以團聚為由申請林秀華 入境,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郭宗仁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 面談,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郭宗仁



面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2年2 月17日許可林秀華進入臺灣 地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許可證號 :00 00000000 號),林秀華因而得於92年4 月10日以與 名義上配偶郭宗仁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林秀華該 次入境來臺,嗣於92年10月10日出境返回大陸,郭宗仁賀金虎復接續上開共同意圖營利使林秀華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之犯意,再由郭宗仁於93年5 月17日填寫願意擔保林秀 華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 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 欄上核章後,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於93年5 月25日向移 民機關以團聚為由再次申請林秀華入境,經該機關有實質 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審核後,於93年5 月25日許可林秀 華進入臺灣地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 (許可證號:0000000000號),林秀華因而得於93年7 月 5 日以與名義上配偶郭宗仁團聚名義再次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迄93年9 月3 日離臺。林秀華並於其上開在臺期間給 付予郭宗仁共7 個月計21萬元「老公費」。
何盈慶於92年間結識賀金虎賀金虎此部分犯行另行退併 辦,詳於理由欄論述),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 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使該大陸地 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區女 子來臺後按月支付1 萬5,000 元之「老公費」予名義上配 偶;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 犯意聯絡,另何盈慶賀金虎與大陸地區女子徐秀娟則基 於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賀金虎 於92年11月22日、92年12月14日各帶同何盈慶一起前往大 陸地區吉林省,何盈慶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徐秀娟間並無 結婚之合意,仍與徐秀娟於92年12月15日在大陸地區吉林 省登記結婚,並於同日在吉林省第二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 而取得結婚公證書【證號:(2003)吉省二證字第9256號 】,使徐秀娟形式上成為何盈慶之配偶。何盈慶返臺後, 即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 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吉林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 書副本相符之證明,繼而由何盈慶於92年12月29日同日持 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明等資料,前往臺北市北投戶政事 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 之承辦戶政人員於形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 等公文書上登載何盈慶徐秀娟於92年12月15日結婚之不



實事項,及核發載有不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 民身分證予何盈慶,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 及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何盈慶復於92年12月29日 填寫願意擔保徐秀娟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 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 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何盈慶再填具大陸地區人 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 件,於92年12月30日向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申請徐秀娟入 境,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何盈慶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面 談,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何盈慶面 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3年3 月9 日許可徐秀娟進入臺灣地 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徐秀娟因而 得於93年4 月13日以與名義上配偶何盈慶團聚名義非法進 入臺灣地區(其因停留逾期於94年8 月12日遭強制出境) 。徐秀娟並於其在臺期間共給付6 個月計9 萬元「老公費 」予何盈慶
劉祥俊於93年間結識賀金虎,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 婚真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使該大 陸地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 區女子來臺後按月支付3 萬元「老公費」予名義上配偶; 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 聯絡,由賀金虎於93年7 月18日、93年8 月8 日各帶同劉 祥俊一起前往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劉祥俊明知與大陸 地區女子鄭一靜間並無結婚之合意,仍與鄭一靜於93 年8 月9 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登記結婚,並於翌(10)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公證書 【證號:(20 04 )榕公證內民字第6078號】),使鄭一 靜形式上成為劉祥俊之配偶,劉祥俊返臺後,即於93 年9 月13日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 基會出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福建省公證員協會寄交 之公證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3)核字第078841號 】,劉祥俊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 檢附前開公證書等文件,於93年9 月21日向移民機關以團 聚為由申請鄭一靜入境,惟未經移民機關核准,劉祥俊嗣 於94年2 月18日填寫願意擔保鄭一靜入境之保證書,向所 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 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賀金虎劉祥俊接續上開共同意圖營利使鄭一靜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之犯意,由劉祥俊再於94年2 月21日接續向移民機關以團



聚為由申請鄭一靜入境,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 件,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劉祥俊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面 談,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劉祥俊面 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4年4 月21日許可鄭一靜進入臺灣地 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許可證號: 0000000000號),鄭一靜因而得於94年8 月18日以與名義 上配偶劉祥俊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於94年9 月15 日出境)。鄭一靜並於其在臺期間給付1 個月即3 萬元「 老公費」請賀金虎轉交劉祥俊,惟因賀金虎前對劉祥俊有 3 萬元借貸債權,而劉祥俊允該款項由賀金虎收取而抵銷 其債權(按劉祥俊、鄭一靜部分未在臺灣地區戶政機關為 結婚申登,此部分亦未據起訴)。
于致彬於93年中旬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意之情 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子「假老公」,使該大陸地區女子 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區女子來臺 後按月支付3 萬元之「老公費」予名義上配偶;竟與賀金 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另 于致彬賀金虎以及大陸地區女子許鴻梅則基於共同行使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賀金虎於94年1 月 7 日、94年2 月22日各帶同于致彬一起前往大陸地區遼寧 省瀋陽市,于致彬明知與大陸地區許鴻梅間並無結婚之合 意,仍與許鴻梅於94年2 月24日在大陸地區遼寧省登記結 婚,並於同日在遼寧誠信公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 公證書【證號:(2005)寮誠證字第3490號】,使許鴻梅 形式上成為于致彬之配偶,于致彬返臺後,即持上開公證 書向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於94年3 月15 日出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與遼寧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 公證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94)核字第015332號】 ,繼而由于致彬於94年6 月6 日同日持上開公證書、海基 會證明等資料,前往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登 記申請書,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戶政人員 於形式審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等公文書上登載 于致彬許鴻梅於94年2 月14日結婚之不實事項,及核發 載有不實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予于致 彬,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及婚姻登記事項 管理之正確性。于致彬復於94年3 月16日填寫願意擔保許 鴻梅入境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 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 見欄上核章後,于致彬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於94年3 月 間31日向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申請許鴻梅入境,並由賀金 虎事先教導于致彬如何應對入移民機關官員面談,經該機 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于致彬面談等方式審 核後,於94年5 月11日許可許鴻梅進入臺灣地區,並據以 製發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許鴻梅因而得於94 年6 月4 日以與名義上配偶于致彬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於94年12月3 日出境)。許鴻梅並於其在臺期間共給付 5 個月合計15萬元之「老公費」予于致彬
楊永勝於94年5 至6 月間透過友人介紹結識賀金虎,經由 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意之情形下,擔任大陸地區女 子「假老公」,使該大陸地區女子以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 灣地區,另由該大陸地區女子來臺後按月支付3 萬元之「 老公費」予名義上配偶;竟與賀金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另楊永勝賀金虎與大陸 地區女子楊巧雪則基於共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 犯意聯絡,由賀金虎於94年7 月12日帶同楊永勝一起前往 大陸地區福建省宁德市,楊永勝明知與大陸地區女子楊巧 雪間並無結婚之合意,仍與楊巧雪於94年7 月15日在大陸 地區福建省宁德市登記結婚,並於同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公 證處辦理結婚登記而取得結婚公證書【證號:(2005)宁 證字第1711號】,使楊巧雪形式上成為楊永勝之配偶,楊 永勝返臺後,即於94年8 月8 日持上開公證書,向海基會 辦理文書驗證手續,經海基會出具經核驗上開公證書正本 與福建省公證員協會寄交之公證書副本相符之證明【文號 :(94)核字第051210號】,繼而由楊永勝於95年1 月25 日同日持上開公證書、海基會證明等資料,前往新北市汐 止區(原臺北縣汐止市)戶政事務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辦理結婚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戶政人員於形式審 查後,在職務上所掌之戶籍資料等公文書上登載楊永勝楊巧雪於94年7 月15日結婚之不實事項,及核發載有不實 結婚、配偶資料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予楊永勝,足以 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業務及婚姻登記事項管理之正 確性。楊永勝復於94年8 月9 日填寫願意擔保楊巧雪入境 之保證書,向所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 實質審查後,於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 章後,楊永勝再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證書等文件,於94年8 月10日向移 民機關以團聚為由申請楊巧雪入境,並由賀金虎事先教導



楊永勝如何應對移民機關官員面談,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 權限之承辦公務員以與楊永勝面談等方式審核後,於94年 12 月5日許可楊巧雪進入臺灣地區,並據以製發大陸地區 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楊巧雪因而得於95年1 月2 日以與名 義上配偶楊永勝團聚名義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楊巧雪嗣於 於95年6 月14日返回大陸,楊永勝賀金虎復接續上開共 同意圖營利使楊巧雪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由楊永勝 於95年6 月15日填寫願意擔保楊巧雪入境之保證書,向所 轄警察機關員警辦理對保手續,由員警為實質審查後,於 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簽註意見欄上核章後,再填具大 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檢附前開公證書、保 證書等文件,於95年6 月19日再向移民機關以團聚為由再 次申請楊巧雪入境,經該機關有實質審查權限之承辦公務 員審核後,於95年6 月22日許可楊巧雪進入臺灣地區,楊 巧雪因而得於95年8 月8 日以與名義上配偶楊永勝團聚名 義再次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迄96年5 月25日離臺(其因於 96 年5月23日被查獲與他人從事性交易,於同年月25日經 強制出境)。楊巧雪並於其上開在臺期間給付予楊永勝12 個月共36萬元「老公費」。
陳忠立於93年間經由賀金虎告知可以在無結婚真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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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