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825號
TCDV,100,司促,12825,2011040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蕭凱汶
債 務 人 羅郁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郁蘋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4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
  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
  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有預
  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9年1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8,87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0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