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428號
TPDV,99,婚,428,2011031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428號
原   告 陳玉彬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淑茹律師
被   告 馮光榮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但被告得依附表所示之探視方法探視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甲○○權 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二、陳述略稱:
緣原告與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六年相識而結婚,婚後並育有未 成年女甲○○,被告從事演藝事業,在與原告結婚前,方與 前妻馬維欣結束不愉快之婚姻,雖被告有此難堪之過去,但 原告深信與被告可經營新的圓滿婚姻,惟原告與被告婚後, 始發現被告確有外傳之缺點及彼此生活之障礙,例如:被 告於婚後,仍與其他女子有親密交往;被告託辭等待機會 而拒絕其他工作機會,家中經濟由原告一肩負擔;被告經 常干涉原告之工作,原告係任職電信公司之業務主管,但被 告卻不准原告與客戶及公司間之應酬,致影響原告之工作推 展與表現;被告主觀強烈,不允許原告對女兒養育及其他 生活細節有意見,否則其即惡言相向;被告全心向佛,原 告雖亦有同好,但被告除傾其全力於念經、拜佛外,也要求 原告必須與其配合,因之原告若囿於工作之故而無法準時赴 約念經時,被告即經常為此在念經之公共場所斥責原告,而 令原告顏面盡失;由於被告極盡要求原告應配合其念經及 其他生活需求,是以原告不僅為此長期處於精神緊張與壓力 之中,且身體亦因而多次發生病症,導致最後尚得尋求精神 科醫生以為調適,原告在此不合理限制下,逐漸喪失其生活



及工作之能力並導致身體生理及心理上之傷害,但被告卻就 此視而不見,而無任何關愛之情,因此兩造於九十八年間即 已協議分居至今。
上述不合理生活限制,有證人陳滿祝及乙○○證言可證: 證人陳滿祝:「原告身體不好,有先天性心臟病,怕驚嚇 ,但被告嗓門大,又會瞪原告,原告會害怕。我與原告聊 天時,被告會突然過來叫原告去洗澡,一點也不尊重我。 原告坐月子有兩次回娘家拿換季衣物,很匆忙,拿了衣服 後,就跑下樓去,我事後問原告幹嘛回家那麼匆忙,拿衣 物要好好挑,但原告表示被告在樓下等,因為原告一上來 樓上,被告就打電話上來給原告表示要安坑家尿尿,我請 被告上來,被告也不要,就是要原告動作快一點。我看到 被告對原告真的不好,堅持原告餵母奶直到小孩一年六個 月為止,但原告白天要上班擠母奶,晚上要照顧小孩」。 證人乙○○:「另外就是聚餐的時候,有時候被告會來接 原告。原告接到電話就會情緒不穩定,總是很緊急就走了 。」、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會跟你談話?或社交活動 ?」、證人乙○○:「幾乎沒有講過話」。
因被告對原告之生活及行為上限制,以致原告自信全無,導 致原告工作能力之喪失,及身心受創部分,則有證人甲○○ 及乙○○之證言可證:
證人甲○○:「應該是工作上的表現,原告從以前積極的 態度,到後來沒有自信去做簡報,我們做的是網路銷售, 電信業,原告要做通路,所以她必須對客戶作大型工作簡 報,然後對網路規劃的簡報,我本身是屬於技術支援的部 份,我的工作是針對技術協助支援,後來整個簡報都是我 幫原告在完成的。我有問過原告本人,為何會這樣,她說 她不知道為何她會莫名的害怕人群,沒有辦法把要表現的 東西表現出來,我瞭解的是她結婚有小孩的期間,就是有 這些問題,經過兩造分居以後,原告又慢慢恢復正常的狀 態,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跟被告有關係。公司下班後的聚會 ,原告會一直接到電話,她就開始心情上的變化,而且會 不安,然後聚會中途就會回家了,這些狀況會影響原告的 工作及人際關係。」。
證人乙○○:「一開始原告工作很亮眼,很有自信,一直 到這幾年,大概前年,就發現原告會一直找手機,翻包包 ,因為他想確認手機有帶。這種情形很多次,所以我有注 意到,我有問為何會這麼緊張,他有告訴我,他怕被告打 電話來找不到人。開會的當中,被告也曾經打電話來,中 斷會議。原告就告訴被告在開會,他會掛上電話後,約十



幾分鐘又接到電話,這是我們比較常碰到的狀況。原告說 漏接被告的電話,被告會很不高興。曾經被告也有打過我 的電話,要確認原告是否在我們公司。我們同事間的聚會 ,還有長官的聚會,也會邀請原告參加,聚餐當中,一樣 的情形也出現,就是原告一直也接電話,原告就會變得情 緒不穩定,很容易緊張。像公司尾牙,春酒,老闆都會希 望員工參加,但是這幾年原告頂多露個面,然後很快就離 開。曾經有一次聚會,我的同事不耐煩,看到原告一直接 被告的電話,結果就把電話拿過來告訴被告在某個餐廳。 過沒有多久,被告就出現了。後來原告就趕快離開那個餐 廳。長期下來,原告身體也出了一些狀況。情緒都很不穩 定。」,原告訴訟代理人:「開會的時候,原告婚前婚後 有何差別?」,證人乙○○:「老闆很肯定原告的能力, 結婚後工作上一直接電話,情緒會恍神,結婚前工作上就 很有自信,工作能力也很出色。」。
由上可知,因被告之人格未瑧成熟,且在與前配偶之婚姻未 能妥善處理下所生之困擾,亦未讓被告獲有警惕,而在本婚 姻中,其因執著於己念,婚後皆未工作扶養妻小,僅賴原告 工作維持生活;但被告卻又不尊重原告之人格,以致原告在 身心壓力下,逐漸喪失自我信心,而使工作能力亦同消退, 並同時重大傷害原告之身心。其後原告不得不與被告分居, 蓋若強令原告繼續與被告維持此形式上婚姻,不僅難期有圓 滿之可能,亦足使原告人格在被告未能成熟穩定之心理下之 行為模式中受有被告之重大傷害。雖被告持續表示希望與原 告改善此婚姻狀況,並於本訴訟期間擔任房仲銷售員之工作 ,以表其誠意,但依被告近日消息,原從事之房仲工作數月 前業已辭去,此前並未仲介賣掉任何房屋,目前之工作亦尚 有待拓展。是故,被告顯然在工作及生活上尚未有穩定成熟 之狀況,亦可得知被告仍未在其心性上表現出負責成熟之態 度,而可使原告獲有婚姻圓滿之可能,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婚姻破綻既由來於可歸責之被告,而情 節重大,則原告請求離婚之事實,應予准許。
兩造於九十八年四月份正式分居,被告卻一個半月不讓原告 探視子女,先前原告每天都遭被告限制行為,要去念經,被 告認為宗教可以讓其事業變好,要求原告跟被告一起每天六 點半起床,七點念早經,八點半離開家裡去上班,下午六點 半準時離開辦公室,七點半到家買便當給被告吃,八點念晚 經,九點半要原告上床睡覺,然後被告自己去上網路玩下棋 。兩造分居前,被告認為白天是其帶小孩,晚上要原告帶小 孩,但原告是作業務,卻要每天照被告的行程去走,星期五



固定要去大賣場買一個禮拜的食物,星期六、日要去台北市 八德路的日蓮正宗念經,念到晚上七、八點才能離開,中間 不能有自己的行程,被告要原告一定要照被告的行程走,被 告對宗教太迷信。另外關於被告出書攻擊前妻一事,原告請 被告校對稿子有三次,被告卻罵原告三次,等到出書後,就 有毀損名譽的事情,後來還是原告出二十萬元解決事情,原 告還要求被告在新聞上面跟前妻道歉。九十九年二月農曆過 年前,原告奶奶一百歲,奶奶希望小孩到家裡過年,故後來 小孩從那時迄今都由原告照顧,原告有請被告來看小孩,但 不能將小孩帶走,結果被告不願意來,造成被告長期未探視 小孩之狀況。原告認識被告五年來,被告只有上過四次的節 目,而且是因為他的好朋友孫鵬幫忙,兩造因離婚訴訟經媒 體報導引發關注,被告才有機會賺取一些收入,被告根本沒 有穩定、正常的工作與收入,若要投入房仲業,也不應該是 半年換三家公司。兩造子女出生後,原告白天工作,晚上帶 小孩,再配合被告一同念經之要求,時間長達一年半,造成 原告各種身心狀況,兩造分居後才逐漸回復正常,兩造確有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自有權訴請離婚。 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原告認 為基本上被告不適合帶小孩,雖然被告愛小孩,但小孩必須 教育,給予正確人格品行觀念,但被告並沒有那麼好的品行 ,兩造結婚一年多以來,被告覺得原告養被告是正確的,被 告曾經告訴原告,宣稱都是女人花錢在被告身上,被告除了 佛法的書,什麼書都不看,原告買了小孩的很多書,被告都 不看,只問被告媽媽如何帶小孩,原告可以接受被告探視子 女,但是不能由被告來監護子女,被告父母皆已八十幾歲, 沒有能力帶小孩。兩造所生未成年女甲○○,因其年紀甚幼 亟需母愛照顧,且查其目前係與原告同居,而由原告獨自負 擔其之生活照撫與教養之責;而揆之被告並無確定之工作, 被告父母年長,又難以照顧未成年女,故為保護幼女權益與 教養考量,未成年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實亦應由 原告任之,基此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併 為附帶請求裁准未成年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 原告任之。
三、證據:聲請傳訊證人陳滿祝、甲○○、乙○○,並提出戶口 名簿影本、診斷證明書正本、律師函影本、網路報導影本各 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兩造婚姻迄今尚無任何離婚事由,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僅係個人片面之詞,並無任 何相關證據佐證其說,充其言係個人情緒上不滿之言論, 雙方結婚迄今生活難免有摩擦起口角,但這也是婚姻常有 之問題,實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倘原告可據此為訴請 離婚,豈不是意謂一旦有家庭口角問題,就可以此為由訴 請離婚,那社會上焉有完整家庭之存在。
次查,被告對原告不論婚前婚後皆百依百順,甚少以言語 斥責,甚至於法院開庭審理時,對原告的大聲指責,亦謙 卑尊重、虛心檢討,不曾大聲回應。是雙方間迄今尚無任 何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存在,雙方婚姻仍可以繼續維持。 又查,被告與原告間從未有分居之協議,於九十八年間因 原告本身工作之故,所以回娘家短暫居住,期間先由被告 照顧未成年女甲○○,爾後因原告表示要照顧未成年女甲 ○○,始由原告帶回照料,再由被告不定時前往原告住處 探視。在這段期間,被告極力修補與原告之關係,緩和雙 方之情緒,被告願虛心檢討生活上之小缺失,一同與原告 繼續維持婚姻,並給未成年女甲○○一個完整家庭。 再查,原告所主張之其個人身體診斷證明書,內容係依原 告「主訴」所記載,是該內容全係原告個人片面口述所製 作,是否真有如該內容之事,尚有疑義。退萬步言,倘真 有其事,是否與被告有關,亦乏進一步說明及相關佐證, 從而,該診斷證明書實無法證明原告所主張之事,進而為 裁判離婚事由至明。
綜上,雙方迄今並無任何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存在,而婚 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 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 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原告所持之事由,皆 係泛稱被告有如何之不是,未具體指陳,並非任何人處於 同一境況均無法維持婚姻,甚明。
證人陳滿祝於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審理時之證述,顯與事實不 符,且其證言至多只能證明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管教(教育) 方式稍有不同,與本件離婚待證事實,尚屬有間: 查證人證稱:被告帶小孩去看醫生時,除報小孩名字外, 仍會報被告姓名‧‧‧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被告係 公眾人物,出現於不特定多數人之公開場合時,一般之人 即明知被告姓名,無庸多此一舉必須自報姓名。基此,證 人之指述,洵屬有誤。
次查,證人證稱:小孩如要換尿布,一定只有被告自己換 ,不讓其他人換‧‧‧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原告當



時不太會換尿布,是被告為體諒原告及呵護小孩,親力親 為,非排斥他人幫小孩換尿布,亦從未阻止他人幫小孩換 尿布。被告為小孩之父親,必全心全意照顧小孩,倘有人 願意分擔照顧小孩,焉有阻止之理。
又查,證人證稱:原告擠母奶很辛苦,有擠很多,另有家 人小孩需要,被告也不願意讓原告多擠出來的讓其他小孩 分享,‧‧‧;被告的個性總是跟人家唱反調;被告常大 聲導致原告呼吸不過來送急診‧‧‧等語。與事實顯不相 符。蓋被告係篤信佛教之人,平日樂善好施,慷慨助人, 焉可能處處於人唱反調,是證人之指認,容屬有誤。 再查,證人證稱:因被告省電,就要求鋪塑膠墊三個人睡 客廳‧‧‧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被告每月電費支出 約新台幣(下同)七、八千元,焉可能因為要省電讓原告 與未成年子女睡客廳,且因未成年子女鼻涕倒流,容易過 敏,被告聽從醫生之建議,以自然風為宜,儘量不要吹到 冷氣。
綜上,證人平常未與雙方居住,是伊之證言顯屬不可信, 又伊證述之內容恐係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方式不同 而有某種程度上之誤認,與原告起訴離婚之待證事實,容 屬有間。
證人甲○○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審理時之證述,無從待證 原告起訴之離婚事實:
查證人雖與原告為公司同事關係,惟證人證稱:「我沒有 接觸原告私人生活,這部分我了解。」。是證人就原告與 被告間私人生活事情,完全不明瞭,如何可以證述原告與 被告生活之關係,況被告亦不認識證人,從未見面過,如 何證明雙方夫妻間關係,更屬可議。
次查,證人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要說明 的是原告的表現不如意,是被告所造成的?)證人答:我 不是這個意思。」,是原告縱使於工作上表現不如意,亦 與被告無涉。況原告於九十八年升官,益徵原告早先指陳 之事,堪屬有誤。
退萬步言,縱原告於工作上表現不如意,然不能斷認與被 告有關,蓋每個人於工作上之表現,絕不可能一路順遂, 當有起伏之可能,是原告縱一時工作不如意,當不能歸咎 於被告可明。
證人乙○○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之證述,無從待 證原告起訴主張之離婚事實:
查證人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原 告工作能力狀況,與本件是否具備離婚事由無涉。且每個



人工作狀況本有高底起伏,亦可能因其他不確定因素,造 成本身能力減弱。原告實不能因本身狀況欠佳,即歸責於 被告,對被告顯屬不公。
次查,證人乙○○證述:「(法官問證人乙○○:被告是 否有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造成原告 喪失生活及工作自信之狀況,所知為何?)‧‧‧,她算 是我們公司的顧問,她不常來我們公司,‧‧‧。(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看過被告對原告大小聲?)有看過 兩造婚前吵架。(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內容嗎?) 大概都是交代人在那邊。」。是證人不常見到原告,如何 得知原告與被告間相處狀況,且伊所見雙方吵架係在婚前 ,與雙方婚後狀況無涉,又吵架乃夫妻間常有之事,實難 以據此為裁判離婚之事由。況被告關心原告,偶而以電話 關心工作狀況,更係屬正常之事。基此,證人之證述實難 以為離婚之事由。
被告心中渴望有一個完整家庭,愛妻女如命,迄今希望原告 能回到家庭,一起照顧未成年女甲○○;又被告係有資力之 人,原告之主張恐有誤會:
查被告深愛這個家庭,很想有一個完整家庭,對原告百依 百順,對女兒呵護備至,被告腦海裡中對女兒左手被父親 (即被告)牽者,右手被母親(即原告)牽者,一家三口 和樂融融漫步在台北市八德路上這一幕畫面深感難忘。每 當午夜夢迴,心中百感交集,為何無法一家三口相偎相依 在一起,心中百般痛楚。被告這段期間百般忍耐,希原告 可以回到家庭,一家三口共同生活,雖原告對被告可能有 誤解之處,但被告仍極力挽回原告,一同共享天倫之樂。 是被告對本件離婚事件,並無有任何可歸責事由,被告不 解為何原告可以據此空泛事由訴請離婚,被告迄今仍希望 與原告繼續保有這一個完整家庭,更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 八日在本興院祈念原告可以回家共聚天倫之樂。 另查被告名下有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乙棟,曾擔任 「住商不動產」業務員一職,現則任職於富豪房屋,有固 定之收入及資產,不僅有拍戲機會,也會至購物頻道上節 目,有工作收入都會努力從事。被告為一資深藝人,本身 即有一定資力,現今更從事房仲業務,外加上節目之通告 費等等,被告可謂有相當之資力,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退萬步言,倘認雙方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祈請審酌卷內資料 及衡量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由被告單獨擔任未成年女甲○ ○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
查被告視女如命,對未成年女甲○○愛護有加,從未成年



女出生開始至一歲九、十個月,皆係由被告個人照顧撫育 ,伊生活起居皆係由被告個人一手包辦,甚至伊施打預防 針係由被告帶往台安醫院注射,又或伊生病時皆係由被告 照料及送醫治療,在在顯示被告對未成年女百般呵護,願 意照料及養育未成年女,且打算日後請父母來台北居住, 一同照顧未成年女生活。
從而,未成年女對被告言係生命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分,生 命中不能沒有未成年女,甚至,在審理期間法院未為裁示 准於探視前,日日夜夜想著未成年女,當看到未成年女時 ,心中百般不捨,心疼不已。基此,祈請考量被告對未成 年女照料有方且強烈意願照顧未成年女,將未成年女之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被告任之。
訴訟期間,被告每兩個禮拜接小孩一次,每次送小孩回去 ,被告的心很痛,被告一直努力維繫家庭,希望挽回原告 的心,但被告送小孩衣服等物品,小孩會說不要,因為原 告還有原告母親會罵,而且被告抱小孩回去,小孩很緊張 告訴被告,趕快放她下來,不然原告會罵,原告應該給小 孩一個正確觀念,何必傷害孩子。
三、證據:提出御本尊御祈念願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報紙報導影本各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函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 童人權協會進行訪視。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亦得 依職權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二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內容及方法,包括由何人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如何會面 、交往;扶養費用負擔之方式;給付子女將來扶養費用及維 持子女將來生活所必需之財產等事項之酌定在內。」(最高 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九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附帶請求子女監護權,參酌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 裁判意旨,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於九十六年間相識結婚,育有未成 年子女甲○○,然婚後一年半期間,被告不僅不積極工作賺 錢,將家中經濟交由原告一肩承擔,且每日以電話積極掌控 原告行蹤,否定原告與客戶及公司間之應酬,原告白天工作



,晚上照顧子女,還要配合被告的時間一起念經拜佛,長期 處於精神緊張與壓力之中,逐漸喪失生活及工作之能力,導 致身體生理及心理上之傷害,被告卻視而不見,兩造乃於九 十八年間協議分居至今,被告雖稱希望維繫完整家庭,但迄 無正常穩定之工作與收入,原告於分居後則逐漸恢復正常, 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訴請判決離婚,並 附帶請求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 擔由原告任之等語。
三、被告答辯意旨則以:兩造間並無分居協議,原告係因工作問 題返回娘家暫住,證人陳滿祝、甲○○、乙○○之證言不能 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至多只是兩 造對子女管教意見不同,且被告並非無資力,目前名下有不 動產,不僅從事房仲業,也有拍戲機會,並至購物頻道上節 目,有相當工作收入,兩造間並無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 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又「難以 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 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 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 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五、被告確有嚴控原告行蹤,影響原告工作,不承擔家計卻要求 原告配合一同念經拜佛等狀況,導致兩造難以同居共同生活 ,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關於兩造婚姻狀況,證人陳滿祝(原告母親)證稱:「兩造 結婚後,原告很少回娘家,也因工作很忙,無法回家,我打 電話問為何不回來,原告總是說很忙無法回家,後來原告坐 月子時,我才知道兩造真的很不合,二十一天大吵小吵不斷 ,最凶兩次,第一次被告以照顧小孩為藉口不願意去上班賺 錢,第二次掛號問題小孩要打預防針,被告就說其名字以及 小孩名字,表示要掛號打預防針,原告告知被告,不要每次 都要報被告名字,只要報小孩名字就可以,被告就很生氣說 原告不尊重他,被告認為報其姓名,很多狀況可以受到優惠 ,兩造就此大吵,被告還說原告瞧不起他,被告說等其賺大 錢時,要用錢砸原告,我看到兩造這樣,試圖為兩造排解, 但是還是沒用,被告還是繼續大聲。這是比較嚴重的兩次。 」、「原告身體不好,有先天性心臟病,怕驚嚇,但被告嗓



門大,又會瞪原告,原告會害怕。我與原告聊天時,被告會 突然過來叫原告去洗澡,一點也不尊重我。」、「原告坐月 子有兩次回娘家拿換季衣物,很匆忙,拿了衣服後,就跑下 樓去,我事後問原告幹嘛回家那麼匆忙,拿衣物要好好挑, 但原告表示被告在樓下等,因為原告一上來樓上,被告就打 電話上來給原告表示要安坑家尿尿,我請被告上來,被告也 不要,就是要原告動作快一點。」、「我看到被告對原告真 的不好,堅持原告餵母奶直到小孩一年六個月為止,但原告 白天要上班擠母奶,晚上要照顧小孩。被告跟我說若小孩不 乖,則由原告扮白臉,由他扮黑臉,若小孩不乖的話,則被 告就用手指彈小孩的臉。被告很疼其女兒,我也很疼女兒, 為何我的女兒就要遭受這樣的對待。」、「(問:兩造有無 因為宗教信仰問題而有爭執?)原告是信仰日蓮正宗,被告 也跟著信,但是卻沈迷下去。原告咬字國語發音不是很標準 ,被告在念經時,就會回頭很兇指正原告念錯,讓原告很害 怕,導致後來原告工作能力都喪失。」、「被告住安坑。結 婚後,原告也住安坑。但現在沒有。因為兩造常大吵架,因 被告省電,就要求鋪塑膠墊三個人睡客廳,小孩要吸奶,但 小孩又很重,導致原告有腰疼,後來原告受不了就向被告要 求,搬回娘家新生北路。大概是九十七年十月左右,大概有 搬回一年多。」(參見本院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 )。
關於原告工作狀況,證人甲○○證稱:「(問:被告是否有 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所知為何?)應 該是工作上的表現,原告從以前積極的態度,到後來沒有自 信去做簡報,我們做的是網路銷售,電信業,原告要做通路 ,所以她必須對客戶作大型工作簡報,然後對網路規劃的簡 報,我本身是屬於技術支援的部份,我的工作是針對技術協 助支援,後來整個簡報都是我幫原告在完成的。我有問過原 告本人,為何會這樣,她說他不知道為何他會莫名的害怕人 群,沒有辦法把要表現的東西表現出來,我瞭解的是他結婚 有小孩的期間,就是有這些問題,經過兩造分居以後,原告 又慢慢恢復正常的狀態,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跟被告有關係。 公司下班後的聚會,原告會一直接到電話,他就開始心情上 的變化,而且會不安,然後聚會中途就會回家了,這些狀況 會影響原告的工作及人際關係。」、「(問:有沒有看過兩 造在一起的情形?)基本上我都是在公司樓下碰到,次數不 多。」、「(問:看到的情形是如何?)就會看到原告一直 接電話,匆忙收東西下樓。」、「(問:原告接電話是誰打 的,你知道?)原告說的是被告打的。」(參見本院九十九



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乙○○證稱:「(問: 被告是否有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造成 原告喪失生活及工作自信之狀況,所知為何?)因為我認識 原告五年多的時間,她算是我們公司的顧問,他不常來我們 公司,我們公司是華勉科技有限公司,我們公司如果有案件 ,需要原告的話,請原告到公司來作開會。一開始原告工作 很亮眼,很有自信,一直到這幾年,大概前年,就發現原告 會一直找手機,翻包包,因為他想確認手機有帶。這種情形 很多次,所以我有注意到,我有問為何會這麼緊張,他有告 訴我,他怕被告打電話來找不到人。開會的當中,被告也曾 經打電話來,中斷會議。原告就告訴被告在開會,他會掛上 電話後,約十幾分鐘又接到電話,這是我們比較常碰到的狀 況。原告說漏接被告的電話,被告會很不高興。曾經被告也 有打過我的電話,要確認原告是否在我們公司。我們同事間 的聚會,還有長官的聚會,也會邀請原告參加,聚餐當中, 一樣的情形也出現,就是原告一直也接電話,原告就會變得 情緒不穩定,很容易緊張。像公司尾牙,春酒,老闆都會希 望員工參加,但是這幾年原告頂多露個面,然後很快就離開 。曾經有一次聚會,我的同事不耐煩,看到原告一直接被告 的電話,結果就把電話拿過來告訴被告在某個餐廳。過沒有 多久,被告就出現了。後來原告就趕快離開那個餐廳。長期 下來,原告身體也出了一些狀況。情緒都很不穩定。」、「 (問:開會的時候,原告婚前婚後有何差別?)老闆很肯定 原告的能力,結婚後工作上一直接電話,情緒會恍神,結婚 前工作上就很有自信,工作能力也很出色。」、「有見過被 告,那是幾次碰面,時間沒有很長,有到公司加班,有看到 被告帶小孩跟原告一起。那時我蠻訝異的。後來被告就說要 離開,也請原告一起離開。另外就是聚餐的時候,有時候被 告會來接原告。原告接到電話就會情緒不穩定,總是很緊急 就走了。」、「(問:被告打電話中斷會議是何時?)次數 很頻繁,大概是九六年左右吧。是婚後。」、「(問:你知 道內容嗎?)大概都是交代人在哪邊。」(參見本院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
根據原告主張、被告答辯及前揭相關證人證言可知:兩造 婚後,家計確實落在原告身上,被告非但未體恤原告工作之 辛勞,反而如同被告無端懷疑前妻一樣,極度不信任原告, 一再打電話嚴控原告之行蹤,影響原告工作表現,造成原告 身心發生狀況,終至原告無法承受而要求分居;被告星途 不順,投身日蓮正宗之宗教信仰,固無不妥,然宗教(特別 是佛教)本強調寬容之精神,被告為求自身星途順遂,卻強



要原告配合被告的時間,與被告一起念經拜佛,甚至如證人 陳滿祝所言,還指責原告國語發音不標準而念經念錯等等, 全然不顧原告之身心狀況,非但造成兩造間之婚姻問題,似 也偏離宗教寬容之精神;被告於面臨原告求去之狀況後, 固然放下身段至「住商不動產」擔任業務員,有被告所提出 報紙報導在卷可稽,惟嗣後被告不但離職,反而於接受媒體 採訪時,回過頭來批評店頭房仲市場,有原告所提出報導內 容在卷可稽,被告此種類似過河拆橋之行徑,實已顯示被告 身為資深藝人,亦具有一定程度之演技,但卻始終星途不順 之原因所在,被告對此並未深入思考,卻單純歸咎於星運不 濟,並強要原告一同念經拜佛以求改運,徒然造成兩造間之 婚姻問題;綜上,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確有一再打電話 嚴控原告之行蹤,不承擔家計,卻要求原告配合一同念經拜 佛等狀況,造成原告各種身心狀況,導致兩造難以同居共同 生活,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主要可歸責 於被告,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 婚應予准許。
六、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由原 告任之,但被告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與甲○○會面交往: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 定之。」;同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經查,本院囑託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人權協會就本件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訪視,並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新女(九九)芬字第九九○八四七 號函:
就親子關係及親職能力而言:綜原告所述,其為甲○○ 主要照顧者,兩造分居後仍極力爭取與甲○○共同生活 ,對於甲○○個性瞭解且因共同生活,亦盡力參與甲○ ○生活,親子情感連結深厚,在任何情況下未曾放棄照 顧甲○○,顯見原告對甲○○的責任感及堅持,其親子 關係緊密且依附性高,整體而言原告親職能力良好且責 任感強烈。
就支持系統而言:原告家人給予原告充足之情緒支持及 實質幫助,觀察甲○○與案外祖母互動親密,家庭資源



應為無慮。
就環境關係而言:原告住家外圍環境生活機能良好,內 部環境乾淨整齊,甲○○尚年幼適合與成人同房,未來 原告亦規劃讓甲○○擁有個人隱私空間,其住家安排應 無慮。
就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而言:原告清楚表達其對甲○○之 關愛、照顧及擔憂之情,母愛特質明顯,並因相當了解 甲○○,故在管教上依個性施以適切、彈性教育,在情 感支持上,主動滿意甲○○對情感的渴求,教養合宜, 整體而言適合甲○○現階段發展。
就社工觀察現況而言:社工與原告訪談期間,案外祖母 接甲○○回家,甲○○向原告打招呼且樂於與原告分享 在學校發生的事情,原告皆有所回應並讓甲○○向社工 打招呼,雙方互動自然而融洽。期間案外祖母並讓甲○ ○吃蘋果,並欲讓甲○○唱歌跳舞給社工聽,俟甲○○ 完成後,案外祖母給予其一顆糖鼓勵,雙方互動自然而 熟悉。
建議:綜上,評估原告親職能力熟稔,親子互動自然熟 悉,且因長期共同生活親子間情感連結深厚,依附關係 緊密,並對甲○○生活及內在特質相當了解,家庭資源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華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