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428號
原 告 陳玉彬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淑茹律師
被 告 馮光榮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但被告得依附表所示之探視方法探視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甲○○權 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二、陳述略稱:
緣原告與被告係於民國九十六年相識而結婚,婚後並育有未 成年女甲○○,被告從事演藝事業,在與原告結婚前,方與 前妻馬維欣結束不愉快之婚姻,雖被告有此難堪之過去,但 原告深信與被告可經營新的圓滿婚姻,惟原告與被告婚後, 始發現被告確有外傳之缺點及彼此生活之障礙,例如:被 告於婚後,仍與其他女子有親密交往;被告託辭等待機會 而拒絕其他工作機會,家中經濟由原告一肩負擔;被告經 常干涉原告之工作,原告係任職電信公司之業務主管,但被 告卻不准原告與客戶及公司間之應酬,致影響原告之工作推 展與表現;被告主觀強烈,不允許原告對女兒養育及其他 生活細節有意見,否則其即惡言相向;被告全心向佛,原 告雖亦有同好,但被告除傾其全力於念經、拜佛外,也要求 原告必須與其配合,因之原告若囿於工作之故而無法準時赴 約念經時,被告即經常為此在念經之公共場所斥責原告,而 令原告顏面盡失;由於被告極盡要求原告應配合其念經及 其他生活需求,是以原告不僅為此長期處於精神緊張與壓力 之中,且身體亦因而多次發生病症,導致最後尚得尋求精神 科醫生以為調適,原告在此不合理限制下,逐漸喪失其生活
及工作之能力並導致身體生理及心理上之傷害,但被告卻就 此視而不見,而無任何關愛之情,因此兩造於九十八年間即 已協議分居至今。
上述不合理生活限制,有證人陳滿祝及乙○○證言可證: 證人陳滿祝:「原告身體不好,有先天性心臟病,怕驚嚇 ,但被告嗓門大,又會瞪原告,原告會害怕。我與原告聊 天時,被告會突然過來叫原告去洗澡,一點也不尊重我。 原告坐月子有兩次回娘家拿換季衣物,很匆忙,拿了衣服 後,就跑下樓去,我事後問原告幹嘛回家那麼匆忙,拿衣 物要好好挑,但原告表示被告在樓下等,因為原告一上來 樓上,被告就打電話上來給原告表示要安坑家尿尿,我請 被告上來,被告也不要,就是要原告動作快一點。我看到 被告對原告真的不好,堅持原告餵母奶直到小孩一年六個 月為止,但原告白天要上班擠母奶,晚上要照顧小孩」。 證人乙○○:「另外就是聚餐的時候,有時候被告會來接 原告。原告接到電話就會情緒不穩定,總是很緊急就走了 。」、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會跟你談話?或社交活動 ?」、證人乙○○:「幾乎沒有講過話」。
因被告對原告之生活及行為上限制,以致原告自信全無,導 致原告工作能力之喪失,及身心受創部分,則有證人甲○○ 及乙○○之證言可證:
證人甲○○:「應該是工作上的表現,原告從以前積極的 態度,到後來沒有自信去做簡報,我們做的是網路銷售, 電信業,原告要做通路,所以她必須對客戶作大型工作簡 報,然後對網路規劃的簡報,我本身是屬於技術支援的部 份,我的工作是針對技術協助支援,後來整個簡報都是我 幫原告在完成的。我有問過原告本人,為何會這樣,她說 她不知道為何她會莫名的害怕人群,沒有辦法把要表現的 東西表現出來,我瞭解的是她結婚有小孩的期間,就是有 這些問題,經過兩造分居以後,原告又慢慢恢復正常的狀 態,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跟被告有關係。公司下班後的聚會 ,原告會一直接到電話,她就開始心情上的變化,而且會 不安,然後聚會中途就會回家了,這些狀況會影響原告的 工作及人際關係。」。
證人乙○○:「一開始原告工作很亮眼,很有自信,一直 到這幾年,大概前年,就發現原告會一直找手機,翻包包 ,因為他想確認手機有帶。這種情形很多次,所以我有注 意到,我有問為何會這麼緊張,他有告訴我,他怕被告打 電話來找不到人。開會的當中,被告也曾經打電話來,中 斷會議。原告就告訴被告在開會,他會掛上電話後,約十
幾分鐘又接到電話,這是我們比較常碰到的狀況。原告說 漏接被告的電話,被告會很不高興。曾經被告也有打過我 的電話,要確認原告是否在我們公司。我們同事間的聚會 ,還有長官的聚會,也會邀請原告參加,聚餐當中,一樣 的情形也出現,就是原告一直也接電話,原告就會變得情 緒不穩定,很容易緊張。像公司尾牙,春酒,老闆都會希 望員工參加,但是這幾年原告頂多露個面,然後很快就離 開。曾經有一次聚會,我的同事不耐煩,看到原告一直接 被告的電話,結果就把電話拿過來告訴被告在某個餐廳。 過沒有多久,被告就出現了。後來原告就趕快離開那個餐 廳。長期下來,原告身體也出了一些狀況。情緒都很不穩 定。」,原告訴訟代理人:「開會的時候,原告婚前婚後 有何差別?」,證人乙○○:「老闆很肯定原告的能力, 結婚後工作上一直接電話,情緒會恍神,結婚前工作上就 很有自信,工作能力也很出色。」。
由上可知,因被告之人格未瑧成熟,且在與前配偶之婚姻未 能妥善處理下所生之困擾,亦未讓被告獲有警惕,而在本婚 姻中,其因執著於己念,婚後皆未工作扶養妻小,僅賴原告 工作維持生活;但被告卻又不尊重原告之人格,以致原告在 身心壓力下,逐漸喪失自我信心,而使工作能力亦同消退, 並同時重大傷害原告之身心。其後原告不得不與被告分居, 蓋若強令原告繼續與被告維持此形式上婚姻,不僅難期有圓 滿之可能,亦足使原告人格在被告未能成熟穩定之心理下之 行為模式中受有被告之重大傷害。雖被告持續表示希望與原 告改善此婚姻狀況,並於本訴訟期間擔任房仲銷售員之工作 ,以表其誠意,但依被告近日消息,原從事之房仲工作數月 前業已辭去,此前並未仲介賣掉任何房屋,目前之工作亦尚 有待拓展。是故,被告顯然在工作及生活上尚未有穩定成熟 之狀況,亦可得知被告仍未在其心性上表現出負責成熟之態 度,而可使原告獲有婚姻圓滿之可能,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婚姻破綻既由來於可歸責之被告,而情 節重大,則原告請求離婚之事實,應予准許。
兩造於九十八年四月份正式分居,被告卻一個半月不讓原告 探視子女,先前原告每天都遭被告限制行為,要去念經,被 告認為宗教可以讓其事業變好,要求原告跟被告一起每天六 點半起床,七點念早經,八點半離開家裡去上班,下午六點 半準時離開辦公室,七點半到家買便當給被告吃,八點念晚 經,九點半要原告上床睡覺,然後被告自己去上網路玩下棋 。兩造分居前,被告認為白天是其帶小孩,晚上要原告帶小 孩,但原告是作業務,卻要每天照被告的行程去走,星期五
固定要去大賣場買一個禮拜的食物,星期六、日要去台北市 八德路的日蓮正宗念經,念到晚上七、八點才能離開,中間 不能有自己的行程,被告要原告一定要照被告的行程走,被 告對宗教太迷信。另外關於被告出書攻擊前妻一事,原告請 被告校對稿子有三次,被告卻罵原告三次,等到出書後,就 有毀損名譽的事情,後來還是原告出二十萬元解決事情,原 告還要求被告在新聞上面跟前妻道歉。九十九年二月農曆過 年前,原告奶奶一百歲,奶奶希望小孩到家裡過年,故後來 小孩從那時迄今都由原告照顧,原告有請被告來看小孩,但 不能將小孩帶走,結果被告不願意來,造成被告長期未探視 小孩之狀況。原告認識被告五年來,被告只有上過四次的節 目,而且是因為他的好朋友孫鵬幫忙,兩造因離婚訴訟經媒 體報導引發關注,被告才有機會賺取一些收入,被告根本沒 有穩定、正常的工作與收入,若要投入房仲業,也不應該是 半年換三家公司。兩造子女出生後,原告白天工作,晚上帶 小孩,再配合被告一同念經之要求,時間長達一年半,造成 原告各種身心狀況,兩造分居後才逐漸回復正常,兩造確有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自有權訴請離婚。 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原告認 為基本上被告不適合帶小孩,雖然被告愛小孩,但小孩必須 教育,給予正確人格品行觀念,但被告並沒有那麼好的品行 ,兩造結婚一年多以來,被告覺得原告養被告是正確的,被 告曾經告訴原告,宣稱都是女人花錢在被告身上,被告除了 佛法的書,什麼書都不看,原告買了小孩的很多書,被告都 不看,只問被告媽媽如何帶小孩,原告可以接受被告探視子 女,但是不能由被告來監護子女,被告父母皆已八十幾歲, 沒有能力帶小孩。兩造所生未成年女甲○○,因其年紀甚幼 亟需母愛照顧,且查其目前係與原告同居,而由原告獨自負 擔其之生活照撫與教養之責;而揆之被告並無確定之工作, 被告父母年長,又難以照顧未成年女,故為保護幼女權益與 教養考量,未成年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實亦應由 原告任之,基此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併 為附帶請求裁准未成年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 原告任之。
三、證據:聲請傳訊證人陳滿祝、甲○○、乙○○,並提出戶口 名簿影本、診斷證明書正本、律師函影本、網路報導影本各 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兩造婚姻迄今尚無任何離婚事由,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僅係個人片面之詞,並無任 何相關證據佐證其說,充其言係個人情緒上不滿之言論, 雙方結婚迄今生活難免有摩擦起口角,但這也是婚姻常有 之問題,實無法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倘原告可據此為訴請 離婚,豈不是意謂一旦有家庭口角問題,就可以此為由訴 請離婚,那社會上焉有完整家庭之存在。
次查,被告對原告不論婚前婚後皆百依百順,甚少以言語 斥責,甚至於法院開庭審理時,對原告的大聲指責,亦謙 卑尊重、虛心檢討,不曾大聲回應。是雙方間迄今尚無任 何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存在,雙方婚姻仍可以繼續維持。 又查,被告與原告間從未有分居之協議,於九十八年間因 原告本身工作之故,所以回娘家短暫居住,期間先由被告 照顧未成年女甲○○,爾後因原告表示要照顧未成年女甲 ○○,始由原告帶回照料,再由被告不定時前往原告住處 探視。在這段期間,被告極力修補與原告之關係,緩和雙 方之情緒,被告願虛心檢討生活上之小缺失,一同與原告 繼續維持婚姻,並給未成年女甲○○一個完整家庭。 再查,原告所主張之其個人身體診斷證明書,內容係依原 告「主訴」所記載,是該內容全係原告個人片面口述所製 作,是否真有如該內容之事,尚有疑義。退萬步言,倘真 有其事,是否與被告有關,亦乏進一步說明及相關佐證, 從而,該診斷證明書實無法證明原告所主張之事,進而為 裁判離婚事由至明。
綜上,雙方迄今並無任何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存在,而婚 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 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 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原告所持之事由,皆 係泛稱被告有如何之不是,未具體指陳,並非任何人處於 同一境況均無法維持婚姻,甚明。
證人陳滿祝於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審理時之證述,顯與事實不 符,且其證言至多只能證明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管教(教育) 方式稍有不同,與本件離婚待證事實,尚屬有間: 查證人證稱:被告帶小孩去看醫生時,除報小孩名字外, 仍會報被告姓名‧‧‧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被告係 公眾人物,出現於不特定多數人之公開場合時,一般之人 即明知被告姓名,無庸多此一舉必須自報姓名。基此,證 人之指述,洵屬有誤。
次查,證人證稱:小孩如要換尿布,一定只有被告自己換 ,不讓其他人換‧‧‧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原告當
時不太會換尿布,是被告為體諒原告及呵護小孩,親力親 為,非排斥他人幫小孩換尿布,亦從未阻止他人幫小孩換 尿布。被告為小孩之父親,必全心全意照顧小孩,倘有人 願意分擔照顧小孩,焉有阻止之理。
又查,證人證稱:原告擠母奶很辛苦,有擠很多,另有家 人小孩需要,被告也不願意讓原告多擠出來的讓其他小孩 分享,‧‧‧;被告的個性總是跟人家唱反調;被告常大 聲導致原告呼吸不過來送急診‧‧‧等語。與事實顯不相 符。蓋被告係篤信佛教之人,平日樂善好施,慷慨助人, 焉可能處處於人唱反調,是證人之指認,容屬有誤。 再查,證人證稱:因被告省電,就要求鋪塑膠墊三個人睡 客廳‧‧‧等語。與事實顯不相符。蓋被告每月電費支出 約新台幣(下同)七、八千元,焉可能因為要省電讓原告 與未成年子女睡客廳,且因未成年子女鼻涕倒流,容易過 敏,被告聽從醫生之建議,以自然風為宜,儘量不要吹到 冷氣。
綜上,證人平常未與雙方居住,是伊之證言顯屬不可信, 又伊證述之內容恐係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方式不同 而有某種程度上之誤認,與原告起訴離婚之待證事實,容 屬有間。
證人甲○○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審理時之證述,無從待證 原告起訴之離婚事實:
查證人雖與原告為公司同事關係,惟證人證稱:「我沒有 接觸原告私人生活,這部分我了解。」。是證人就原告與 被告間私人生活事情,完全不明瞭,如何可以證述原告與 被告生活之關係,況被告亦不認識證人,從未見面過,如 何證明雙方夫妻間關係,更屬可議。
次查,證人證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否要說明 的是原告的表現不如意,是被告所造成的?)證人答:我 不是這個意思。」,是原告縱使於工作上表現不如意,亦 與被告無涉。況原告於九十八年升官,益徵原告早先指陳 之事,堪屬有誤。
退萬步言,縱原告於工作上表現不如意,然不能斷認與被 告有關,蓋每個人於工作上之表現,絕不可能一路順遂, 當有起伏之可能,是原告縱一時工作不如意,當不能歸咎 於被告可明。
證人乙○○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之證述,無從待 證原告起訴主張之離婚事實:
查證人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原 告工作能力狀況,與本件是否具備離婚事由無涉。且每個
人工作狀況本有高底起伏,亦可能因其他不確定因素,造 成本身能力減弱。原告實不能因本身狀況欠佳,即歸責於 被告,對被告顯屬不公。
次查,證人乙○○證述:「(法官問證人乙○○:被告是 否有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造成原告 喪失生活及工作自信之狀況,所知為何?)‧‧‧,她算 是我們公司的顧問,她不常來我們公司,‧‧‧。(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你有無看過被告對原告大小聲?)有看過 兩造婚前吵架。(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內容嗎?) 大概都是交代人在那邊。」。是證人不常見到原告,如何 得知原告與被告間相處狀況,且伊所見雙方吵架係在婚前 ,與雙方婚後狀況無涉,又吵架乃夫妻間常有之事,實難 以據此為裁判離婚之事由。況被告關心原告,偶而以電話 關心工作狀況,更係屬正常之事。基此,證人之證述實難 以為離婚之事由。
被告心中渴望有一個完整家庭,愛妻女如命,迄今希望原告 能回到家庭,一起照顧未成年女甲○○;又被告係有資力之 人,原告之主張恐有誤會:
查被告深愛這個家庭,很想有一個完整家庭,對原告百依 百順,對女兒呵護備至,被告腦海裡中對女兒左手被父親 (即被告)牽者,右手被母親(即原告)牽者,一家三口 和樂融融漫步在台北市八德路上這一幕畫面深感難忘。每 當午夜夢迴,心中百感交集,為何無法一家三口相偎相依 在一起,心中百般痛楚。被告這段期間百般忍耐,希原告 可以回到家庭,一家三口共同生活,雖原告對被告可能有 誤解之處,但被告仍極力挽回原告,一同共享天倫之樂。 是被告對本件離婚事件,並無有任何可歸責事由,被告不 解為何原告可以據此空泛事由訴請離婚,被告迄今仍希望 與原告繼續保有這一個完整家庭,更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 八日在本興院祈念原告可以回家共聚天倫之樂。 另查被告名下有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乙棟,曾擔任 「住商不動產」業務員一職,現則任職於富豪房屋,有固 定之收入及資產,不僅有拍戲機會,也會至購物頻道上節 目,有工作收入都會努力從事。被告為一資深藝人,本身 即有一定資力,現今更從事房仲業務,外加上節目之通告 費等等,被告可謂有相當之資力,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退萬步言,倘認雙方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祈請審酌卷內資料 及衡量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由被告單獨擔任未成年女甲○ ○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
查被告視女如命,對未成年女甲○○愛護有加,從未成年
女出生開始至一歲九、十個月,皆係由被告個人照顧撫育 ,伊生活起居皆係由被告個人一手包辦,甚至伊施打預防 針係由被告帶往台安醫院注射,又或伊生病時皆係由被告 照料及送醫治療,在在顯示被告對未成年女百般呵護,願 意照料及養育未成年女,且打算日後請父母來台北居住, 一同照顧未成年女生活。
從而,未成年女對被告言係生命中不可或缺之一部分,生 命中不能沒有未成年女,甚至,在審理期間法院未為裁示 准於探視前,日日夜夜想著未成年女,當看到未成年女時 ,心中百般不捨,心疼不已。基此,祈請考量被告對未成 年女照料有方且強烈意願照顧未成年女,將未成年女之權 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被告任之。
訴訟期間,被告每兩個禮拜接小孩一次,每次送小孩回去 ,被告的心很痛,被告一直努力維繫家庭,希望挽回原告 的心,但被告送小孩衣服等物品,小孩會說不要,因為原 告還有原告母親會罵,而且被告抱小孩回去,小孩很緊張 告訴被告,趕快放她下來,不然原告會罵,原告應該給小 孩一個正確觀念,何必傷害孩子。
三、證據:提出御本尊御祈念願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 權狀影本、報紙報導影本各一件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函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 童人權協會進行訪視。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按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 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亦得 依職權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二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內容及方法,包括由何人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義務;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如何會面 、交往;扶養費用負擔之方式;給付子女將來扶養費用及維 持子女將來生活所必需之財產等事項之酌定在內。」(最高 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九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附帶請求子女監護權,參酌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 裁判意旨,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兩造於九十六年間相識結婚,育有未成 年子女甲○○,然婚後一年半期間,被告不僅不積極工作賺 錢,將家中經濟交由原告一肩承擔,且每日以電話積極掌控 原告行蹤,否定原告與客戶及公司間之應酬,原告白天工作
,晚上照顧子女,還要配合被告的時間一起念經拜佛,長期 處於精神緊張與壓力之中,逐漸喪失生活及工作之能力,導 致身體生理及心理上之傷害,被告卻視而不見,兩造乃於九 十八年間協議分居至今,被告雖稱希望維繫完整家庭,但迄 無正常穩定之工作與收入,原告於分居後則逐漸恢復正常, 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故訴請判決離婚,並 附帶請求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 擔由原告任之等語。
三、被告答辯意旨則以:兩造間並無分居協議,原告係因工作問 題返回娘家暫住,證人陳滿祝、甲○○、乙○○之證言不能 證明原告所主張兩造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至多只是兩 造對子女管教意見不同,且被告並非無資力,目前名下有不 動產,不僅從事房仲業,也有拍戲機會,並至購物頻道上節 目,有相當工作收入,兩造間並無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四、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 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 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又「難以 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 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 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 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 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五、被告確有嚴控原告行蹤,影響原告工作,不承擔家計卻要求 原告配合一同念經拜佛等狀況,導致兩造難以同居共同生活 ,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關於兩造婚姻狀況,證人陳滿祝(原告母親)證稱:「兩造 結婚後,原告很少回娘家,也因工作很忙,無法回家,我打 電話問為何不回來,原告總是說很忙無法回家,後來原告坐 月子時,我才知道兩造真的很不合,二十一天大吵小吵不斷 ,最凶兩次,第一次被告以照顧小孩為藉口不願意去上班賺 錢,第二次掛號問題小孩要打預防針,被告就說其名字以及 小孩名字,表示要掛號打預防針,原告告知被告,不要每次 都要報被告名字,只要報小孩名字就可以,被告就很生氣說 原告不尊重他,被告認為報其姓名,很多狀況可以受到優惠 ,兩造就此大吵,被告還說原告瞧不起他,被告說等其賺大 錢時,要用錢砸原告,我看到兩造這樣,試圖為兩造排解, 但是還是沒用,被告還是繼續大聲。這是比較嚴重的兩次。 」、「原告身體不好,有先天性心臟病,怕驚嚇,但被告嗓
門大,又會瞪原告,原告會害怕。我與原告聊天時,被告會 突然過來叫原告去洗澡,一點也不尊重我。」、「原告坐月 子有兩次回娘家拿換季衣物,很匆忙,拿了衣服後,就跑下 樓去,我事後問原告幹嘛回家那麼匆忙,拿衣物要好好挑, 但原告表示被告在樓下等,因為原告一上來樓上,被告就打 電話上來給原告表示要安坑家尿尿,我請被告上來,被告也 不要,就是要原告動作快一點。」、「我看到被告對原告真 的不好,堅持原告餵母奶直到小孩一年六個月為止,但原告 白天要上班擠母奶,晚上要照顧小孩。被告跟我說若小孩不 乖,則由原告扮白臉,由他扮黑臉,若小孩不乖的話,則被 告就用手指彈小孩的臉。被告很疼其女兒,我也很疼女兒, 為何我的女兒就要遭受這樣的對待。」、「(問:兩造有無 因為宗教信仰問題而有爭執?)原告是信仰日蓮正宗,被告 也跟著信,但是卻沈迷下去。原告咬字國語發音不是很標準 ,被告在念經時,就會回頭很兇指正原告念錯,讓原告很害 怕,導致後來原告工作能力都喪失。」、「被告住安坑。結 婚後,原告也住安坑。但現在沒有。因為兩造常大吵架,因 被告省電,就要求鋪塑膠墊三個人睡客廳,小孩要吸奶,但 小孩又很重,導致原告有腰疼,後來原告受不了就向被告要 求,搬回娘家新生北路。大概是九十七年十月左右,大概有 搬回一年多。」(參見本院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筆錄 )。
關於原告工作狀況,證人甲○○證稱:「(問:被告是否有 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所知為何?)應 該是工作上的表現,原告從以前積極的態度,到後來沒有自 信去做簡報,我們做的是網路銷售,電信業,原告要做通路 ,所以她必須對客戶作大型工作簡報,然後對網路規劃的簡 報,我本身是屬於技術支援的部份,我的工作是針對技術協 助支援,後來整個簡報都是我幫原告在完成的。我有問過原 告本人,為何會這樣,她說他不知道為何他會莫名的害怕人 群,沒有辦法把要表現的東西表現出來,我瞭解的是他結婚 有小孩的期間,就是有這些問題,經過兩造分居以後,原告 又慢慢恢復正常的狀態,所以我覺得應該是跟被告有關係。 公司下班後的聚會,原告會一直接到電話,他就開始心情上 的變化,而且會不安,然後聚會中途就會回家了,這些狀況 會影響原告的工作及人際關係。」、「(問:有沒有看過兩 造在一起的情形?)基本上我都是在公司樓下碰到,次數不 多。」、「(問:看到的情形是如何?)就會看到原告一直 接電話,匆忙收東西下樓。」、「(問:原告接電話是誰打 的,你知道?)原告說的是被告打的。」(參見本院九十九
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乙○○證稱:「(問: 被告是否有干涉原告工作,影響原告工作表現之狀況,造成 原告喪失生活及工作自信之狀況,所知為何?)因為我認識 原告五年多的時間,她算是我們公司的顧問,他不常來我們 公司,我們公司是華勉科技有限公司,我們公司如果有案件 ,需要原告的話,請原告到公司來作開會。一開始原告工作 很亮眼,很有自信,一直到這幾年,大概前年,就發現原告 會一直找手機,翻包包,因為他想確認手機有帶。這種情形 很多次,所以我有注意到,我有問為何會這麼緊張,他有告 訴我,他怕被告打電話來找不到人。開會的當中,被告也曾 經打電話來,中斷會議。原告就告訴被告在開會,他會掛上 電話後,約十幾分鐘又接到電話,這是我們比較常碰到的狀 況。原告說漏接被告的電話,被告會很不高興。曾經被告也 有打過我的電話,要確認原告是否在我們公司。我們同事間 的聚會,還有長官的聚會,也會邀請原告參加,聚餐當中, 一樣的情形也出現,就是原告一直也接電話,原告就會變得 情緒不穩定,很容易緊張。像公司尾牙,春酒,老闆都會希 望員工參加,但是這幾年原告頂多露個面,然後很快就離開 。曾經有一次聚會,我的同事不耐煩,看到原告一直接被告 的電話,結果就把電話拿過來告訴被告在某個餐廳。過沒有 多久,被告就出現了。後來原告就趕快離開那個餐廳。長期 下來,原告身體也出了一些狀況。情緒都很不穩定。」、「 (問:開會的時候,原告婚前婚後有何差別?)老闆很肯定 原告的能力,結婚後工作上一直接電話,情緒會恍神,結婚 前工作上就很有自信,工作能力也很出色。」、「有見過被 告,那是幾次碰面,時間沒有很長,有到公司加班,有看到 被告帶小孩跟原告一起。那時我蠻訝異的。後來被告就說要 離開,也請原告一起離開。另外就是聚餐的時候,有時候被 告會來接原告。原告接到電話就會情緒不穩定,總是很緊急 就走了。」、「(問:被告打電話中斷會議是何時?)次數 很頻繁,大概是九六年左右吧。是婚後。」、「(問:你知 道內容嗎?)大概都是交代人在哪邊。」(參見本院九十九 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
根據原告主張、被告答辯及前揭相關證人證言可知:兩造 婚後,家計確實落在原告身上,被告非但未體恤原告工作之 辛勞,反而如同被告無端懷疑前妻一樣,極度不信任原告, 一再打電話嚴控原告之行蹤,影響原告工作表現,造成原告 身心發生狀況,終至原告無法承受而要求分居;被告星途 不順,投身日蓮正宗之宗教信仰,固無不妥,然宗教(特別 是佛教)本強調寬容之精神,被告為求自身星途順遂,卻強
要原告配合被告的時間,與被告一起念經拜佛,甚至如證人 陳滿祝所言,還指責原告國語發音不標準而念經念錯等等, 全然不顧原告之身心狀況,非但造成兩造間之婚姻問題,似 也偏離宗教寬容之精神;被告於面臨原告求去之狀況後, 固然放下身段至「住商不動產」擔任業務員,有被告所提出 報紙報導在卷可稽,惟嗣後被告不但離職,反而於接受媒體 採訪時,回過頭來批評店頭房仲市場,有原告所提出報導內 容在卷可稽,被告此種類似過河拆橋之行徑,實已顯示被告 身為資深藝人,亦具有一定程度之演技,但卻始終星途不順 之原因所在,被告對此並未深入思考,卻單純歸咎於星運不 濟,並強要原告一同念經拜佛以求改運,徒然造成兩造間之 婚姻問題;綜上,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確有一再打電話 嚴控原告之行蹤,不承擔家計,卻要求原告配合一同念經拜 佛等狀況,造成原告各種身心狀況,導致兩造難以同居共同 生活,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主要可歸責 於被告,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 婚應予准許。
六、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由原 告任之,但被告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與甲○○會面交往: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 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 定之。」;同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 ,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經查,本院囑託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兒童人權協會就本件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訪視,並提出 調查報告及建議。其訪視報告內容略以:
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新女(九九)芬字第九九○八四七 號函:
就親子關係及親職能力而言:綜原告所述,其為甲○○ 主要照顧者,兩造分居後仍極力爭取與甲○○共同生活 ,對於甲○○個性瞭解且因共同生活,亦盡力參與甲○ ○生活,親子情感連結深厚,在任何情況下未曾放棄照 顧甲○○,顯見原告對甲○○的責任感及堅持,其親子 關係緊密且依附性高,整體而言原告親職能力良好且責 任感強烈。
就支持系統而言:原告家人給予原告充足之情緒支持及 實質幫助,觀察甲○○與案外祖母互動親密,家庭資源
應為無慮。
就環境關係而言:原告住家外圍環境生活機能良好,內 部環境乾淨整齊,甲○○尚年幼適合與成人同房,未來 原告亦規劃讓甲○○擁有個人隱私空間,其住家安排應 無慮。
就照顧計畫之可行性而言:原告清楚表達其對甲○○之 關愛、照顧及擔憂之情,母愛特質明顯,並因相當了解 甲○○,故在管教上依個性施以適切、彈性教育,在情 感支持上,主動滿意甲○○對情感的渴求,教養合宜, 整體而言適合甲○○現階段發展。
就社工觀察現況而言:社工與原告訪談期間,案外祖母 接甲○○回家,甲○○向原告打招呼且樂於與原告分享 在學校發生的事情,原告皆有所回應並讓甲○○向社工 打招呼,雙方互動自然而融洽。期間案外祖母並讓甲○ ○吃蘋果,並欲讓甲○○唱歌跳舞給社工聽,俟甲○○ 完成後,案外祖母給予其一顆糖鼓勵,雙方互動自然而 熟悉。
建議:綜上,評估原告親職能力熟稔,親子互動自然熟 悉,且因長期共同生活親子間情感連結深厚,依附關係 緊密,並對甲○○生活及內在特質相當了解,家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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