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6號
TCDV,100,司促,206,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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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謝志誠
債 務 人 張子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壹萬伍仟零貳拾伍元
  ,及其中⑴新臺幣叁佰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
  陸拾玖萬玖仟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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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