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3991號
TYDV,99,司促,23991,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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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得
非訟代理人 黃穎瑜
債 務 人 簡思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柒
  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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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