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3991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得
非訟代理人 黃穎瑜
債 務 人 簡思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壹仟柒
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