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45號
98年度監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郭人今
即相對人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相 對 人 甯沛榆
即聲請人
代 理 人 梁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甯妘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甯妘琪(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單獨任之。
聲請人甲○○之聲請駁回。
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甯妘玲、甯妘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乙○○關於甯妘玲、甯妘琪之扶養費用每名子女各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拾捌元,交由乙○○代為管理使用,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酌定甲○○與未成年子女甯妘玲、甯妘琪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即相對人甲○○(以下稱聲請人)聲請及答辯意旨略 以:
聲請人於96年11月間結識相對人乙○○,97年3 月間雙方進 一步交往後發生性關係,於同年5 月相對人發現懷孕,雙方 乃依習俗於97年9 月26日在士林之青青時尚花園會館舉行公 開儀式及宴請親友,惟未辦理結婚登記。98年1 月16日相對 人產下雙胞胎女兒即甯妘玲、甯妘琪,於坐月子中心休養2 週後要求回娘家繼續休養,聲請人允之,98年2 月24日聲請 人前往相對人娘家欲接其母女三人返家,竟發現其三人早已 離開娘家,遷居朋友住處,且未聲請人同意即逕向戶政事務 所辦理女兒之出生登記,取名甯妘玲、甯妘琪,生父欄則空 白。此後,相對人拒絕與聲請人返家,且拒絕聲請人探視女 兒,並否認聲請人為甯妘玲、甯妘琪之生父,但包括相對人 之生產費用、坐月子費用、補品費用,以及女兒之奶粉、尿 布、嬰兒用品費用卻要求聲請人支付。經聲請人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之訴,相對人始同意聲請人於98年10月26日認領
甯妘玲、甯妘琪,惟兩造對甯妘玲、甯妘琪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則未達成協議,爰請求鈞院酌定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乙○○對於兩性關係、金錢價值觀,觀念嚴重偏差, 實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分述如下:
緣雙方相識於96年11月,因相對人頗有姿色,又喜歡跑夜 店及KTV ,故身邊不乏追求者,然相對人長期無工作,所 有花費及生活均由友人及欲追求之男性供給,對身邊的人 予取予求,將他人供給之一切均視為理所當然,十足不勞 而獲的心態,價值觀念嚴重偏差。如相對人要求訂婚戒指 必須訂做,毫不顧慮聲請人是否有足夠財力,訂婚前夕聲 請人向友人借錢,不得已遲了兩天才將新臺幣(下同)9 萬元交付相對人以支付定作戒指之費用,當場相對人在車 上即對聲請人拳打腳踢、打巴掌,毫不尊重及顧念聲請人 之辛勞,彷彿聲請人理所當然必須支付相對人要求之一切 費用。
相對人稱聲請人對於金錢斤斤計較,事實上是相對人需索 無度,導致聲請人不堪負荷。早於97年3 月時,相對人即 要求聲請人為其付信用卡費。相對人稱聲請人常以「忘了 帶皮包」等藉口要先刷相對人之卡,導致相對人仍有20多 萬元債務未清云云……。惟查,相對人之卡債多到40至60 萬元,其消費均為奢侈品,且早在與聲請人交往前即已負 債。就算相對人先代墊部分金額,聲請人也都將其代墊金 額全數返還,更何況相對人之卡費大多由聲請人繳納。相 對人於97年4 月去美國遊玩時,買了一些衣服給聲請人, 價值約2 萬元,卻要聲請人給9 萬元現金。相對人所擁有 之BMW 轎車及以前出國遊學之費用,均由相對人前男友全 數支付。相對人存著誰跟我在一起,就必須供養我之心態 。
相對人認為聲請人應給予其豪門生活的待遇。97年5 月相 對人至柬埔寨遊玩回來後,表示要將小孩拿掉,聲請人問 相對人:「要如何你才能不拿小孩?」相對人回答:「每 月給20萬元,其餘開銷另計。」,聲請人說:「是否可等 我狀況好一些?」,相對人不予理會,說:「不管去偷去 搶,錢都要生出來,不然你試試看。」。相對人懷孕後, 不願跟聲請人回家居住,嫌聲請人房間太小,又要跟父母 及小孩住在一起,甚至到結婚後亦不願意。又要求聲請人 新購之房子必須為豪宅之裝潢,聲請人迫於無奈,只好照 做,想再辛苦也要給新生兒有一好環境。對於聲請人給予 之金錢,從97年5 月開始,相對人要求聲請人直接給予提 款卡(土地銀行三重分行),每月均有5 萬元現金提領之
紀錄,直至98年1 月才改為3 萬9 千元,2 月份改為2 萬 元,迄今每月均有2 萬元入戶,均由相對人提領,不包括 給予其現金及卡費。98年3 月聲請人向其妹之男友抱怨, 相對人向聲請人索取之錢,前前後後上百萬,相對人於是 傳簡訊給聲請人:「如果說生活費也算,你還算男人嗎? 」。相對人在與聲請人交往期間,吃飯之消費沒有五百或 上千,不吃。有一次,聲請人與相對人至『同壽司』吃飯 ,因聲請人身上只帶2 千7 百元,3 千多元買單,相對人 亦羞辱聲請人:「跟老娘出來你敢只帶2500、2700元」。 多次羞辱聲請人:「老娘前男友給車、給生活費、給手表 、鑽戒,是怎麼給的,你憑什麼跟我在一起。」。在這段 期間,聲請人怕到必須去向友人借錢,才能供應相對人之 花費,沒錢根本不敢去找相對人。相對人懷孕期間之營養 品,相對人多次要求聲請人自香港回臺時,須購買最貴的 魚油,一瓶2 千5 百元,一次都買3-5 瓶,棗精一次買3 萬元,聲請人想是為了女兒好,雖已入不敷出,還是勉力 照做。
相對人乙○○答辯狀所述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顛倒是非 :
相對人稱懷孕期間,聲請人對其不聞不問等語,全屬一派 胡言。據中山醫院醫師告稱:相對人因吃太好、太甜,才 得其病(妊娠糖尿病)。相對人週週到醫院檢查,聲請人 只有一次未陪同,其餘都到。今年除夕夜,是相對人要求 聲請人吃完飯再過去,聲請人於8 點半至9 點間到坐月子 中心時,相對人已被接回內湖家中,聲請人亦前往相對人 家中,後來再接相對人回坐月子中心。
相對人稱聲請人懷疑孩子非其所親生等語,亦屬胡說。聲 請人從未揚言不要小孩,也從未懷疑小孩血統,不然就不 會忍受相對人種種嚴苛之要求。相對人所提被證三之簡訊 並非完整全文,該簡訊完整全文是:「小孩是不是我的, 如果是為了小孩,你難道不能降低一點你的生活標準嗎? 我真的沒錢了。」。
事實上,相對人於妊娠期間,幾乎每天往外跑,每日凌晨 才回家,不是前往仁愛圓環的『櫻花』按摩,就是去微風 、SOGO、飯局或是去其朋友家遊玩,聲請人認為孕婦應多 在家休息,多次規勸未果,才發生口角。詎相對人卻回: 「你憑什麼管我,你錢給夠了嗎?」。相對人多次與其友 人聚會,均不願聲請人參與,說:「我朋友是上市、櫃的 上流人士,你不方便來,你夠格嗎?」。如果相對人真是 懷孕辛苦,為何可天天出外遊玩?
相對人又謊稱聲請人看過孕婦A 片,懷疑相對人劈腿,又 稱聲請人沈溺玩樂,在酒店喝酒玩通宵,均屬不實。聲請 人係從事餐廳用品之販售,包括餐廳、夜店、酒店都是聲 請人之客戶,基於業務需要,晚間需要至客戶處補貨、拜 訪客戶,相對人卻曲解為聲請人沉溺玩樂。事實上沉溺玩 樂之人實為相對人,聲請人曾多次問相對人:「你都已結 婚了,又懷孕,難道不能安份一點嗎?你是要當媽媽的人 ,不是像以前可天天玩常,泡夜店。」。相對人回:「怎 樣!不行嗎!老娘就算懷孕,甚至生過小孩,亦有一堆男 人等,你做不到答應給足錢的事,就閉嘴。」。 相對人對聲請人與前妻所生之子毫無愛心,卻反誣稱聲請人 鮮少陪伴兒子,並捏稱聲請人很兇,導致兒子對聲請人心生 畏懼云云。實則,聲請人對兒子之付出及關懷,只需詢問聲 請人之子即明,不容相對人顛倒是非。相對人與聲請人交往 期間,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小孩極盡苛刻,聲請人之兒子為異 位性皮膚炎,要特別照顧,聲請人多次帶兒子與相對人見面 ,相對人均不悅,說:「你可以不要帶他出來嗎?一直抓, 好像很髒。」。聲請人問相對人:「你為何如此苛刻對他, 他都已經沒有媽媽在身邊了,不能多付出一點關心嗎?」, 相對人回:「我對所有小孩都是嚴格」。後來有幾次相對人 帶其姪子出來,其姪子做出同樣行為,相對人不予管教,還 恣意放縱。聲請人問:「你的標準為何不一?」,相對人卻 惱羞成怒說:「你憑什麼管我」。
相對人稱自98年2 月6 日搬回家後,即獨力撫養二女,聲請 人未給予任何扶養費用云云,亦屬不實。聲請人於相對人自 坐月子中心回家後,亦有給女兒日用品。實際上是相對人自 坐月子中心回家後,98年2 月24日其母親前往大陸朝香,相 對人即將女兒帶離內湖住家,至中和友人家藏起來並放話: 「沒關係,你做不到,我永遠不會讓你看小孩。」,絕非聲 請人不給付扶養費。
相對人稱雙胞胎子女自出生至今,均由相對人及家人照顧, 呵護備至,未曾間斷云云。然查,相對人自坐月子中心回家 ,坐完月子後,即將女兒丟在家中給其母親照顧,時常外出 ,一如過去夜夜笙歌,聲稱要幫聲請人女兒找爸爸,更與其 友人於今年3 至4 月,前往馬來西亞看F1賽車、遊玩,不曾 為孩子做出任何犧牲,實非稱職之母親。
相對人謂其有工作能力,然如前所述,相對人從未工作,即 使至今亦如是,相對人之開銷均賴追求之男性供給,此等收 入來源既非正常,豈能長久,如何能給予子女經濟無虞之環 境?又相對人之母與其女兒一鼻孔出氣,只把聲請人當搖錢
樹,在98年2 月聲請人將每月匯款改為2 萬元時,相對人之 母親罵本人:「2 萬是什麼東西,我女兒隨便買一個包就20 至30萬。」。未成年子女生活於此等唯利是圖之環境,豈不 令人擔憂?
相對人指述聲請人不適合行使親權之事實均與實情不符。聲 請人因與前妻離婚後,與父母、兒子同住,聲請人父母均已 退休,其事業由聲請人及胞兄經營,聲請人打拼事業時,兒 子有父母照顧。為便於就近照顧,聲請人之兒子所就讀之幼 稚園就在住家對面。換言之,聲請人不論在經濟條件、家庭 環境,對未成年子女之長期教養而言,均優於相對人。況且 聲請人已有撫育幼兒之經驗,亦可填補單親之不足,由聲請 人單獨行使親權,實為妥適。
聲請人當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即係因相對人除要錢以 外,根本不讓聲請人探視子女,甚至不與聲請人協商即逕行 讓子女從母姓,以致聲請人不由懷疑相對人是否根本否認聲 請人做為子女生父之地位。由此觀之,如允許相對人單獨行 使親權,相對人必以探視子女為條件,繼續對聲請人予取予 求,相對人顯非出於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而爭取親權之行使。二、相對人即聲請人乙○○(以下亦稱聲請人)聲請及答辯意旨 略以: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甯妘玲及甯妘琪乃雙胞胎,均為女生, 自98年1 月16日出生至今,均由聲請人乙○○及家人負責照 護,未曾間斷,兩女身體非但健康且與聲請人及家人關係十 分親密,是聲請人對甯妘玲、甯妘琪之身心發展、性向、照 顧方法等最為熟稔,自以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最佳。且甯妘玲、甯妘琪現仍為襁褓中之嬰兒,並由 聲請人持續哺餵母乳,其等在此稚齡時期,最需母愛關懷撫 育,蓋依「幼年隨母原則」,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 大需求,能較父親對幼兒之需求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 聲請人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具有工作能力,且自懷胎時, 即對女甯妘玲、甯妘琪全心全意付出及互動,於甯妘玲、甯 妘琪出生2 週離開坐月子中心後,即與聲請人家人同住於聲 請人父母所有房屋,由聲請人及父、母、弟、妹共同照顧、 呵護備至,為聲請人全家喜樂來源,絕無遭驅趕搬家之虞, 更能提供良好生活環境及絕佳家庭支持系統。又聲請人為軍 人之後,從小養成誠實第一、孝順父母、兄友弟恭、獨立自 主之能力,使甯妘玲、甯妘琪在健全撫育之環境下,藉由聲 請人全家之身教、言教正常發展身心,培養健全人格及正確 價值觀。
聲請人否認從未工作及現乃無業,實則聲請人於認識相對人
甲○○前,即與朋友合資開設精品店及投資股票,目前工作 性質更可在家兼顧兩女,聲請人現以兩女為重,每天工作空 檔時,定與寶寶膩在一起,餵養寶寶、陪她們早睡早起、學 翻身、爬、走、講話、認字、幫寶寶按摩等等,如此平凡生 活,讓聲請人十分滿足。綜上所述,可知聲請人除有強烈行 使親權之意願,並具備良好的親職能力、工作能力,亦有適 合之生活環境及絕佳之家庭支持系統供甯妘玲、甯妘琪成長 ,故審酌甯妘玲、甯妘琪之最佳利益,自應由聲請人行使親 權為優。
反觀相對人甲○○則有下列不適合行使親權之情形: 相對人心性不定、沈溺玩樂,每晚均流連夜店、喝酒、跑 趴,直至凌晨才返家,並睡到中午後才醒,完全沒時間也 不願撥時間陪伴及教養其子,致其子因缺乏親人關心而出 現愛哭、常生病、過動及行為偏差等情形。復觀諸相對人 家重男輕女觀念深厚,尚且如此對待兒子,遑論女兒。又 相對人辯稱上開夜生活係因其為餐飲、BAR 、飯店用品供 應商之故云云,惟查,依經驗及論理法則,供應商補貨不 一定在夜間,且縱於夜間補貨亦是在後門快速進行,補完 即離去,以免干擾顧客,豈需跑至店內與人喝酒狂歡至凌 晨?足徵相對人所辯顯不足採。
相對人非常情緒化,且僅因與前妻個性不合離婚即懷恨在 心,經常對其子灌輸反抗、貶損前妻之觀念,所有事情亦 以金錢掛帥,此由相對人與前妻之離婚協議書第六點明載 :「…。女方按月將其應負擔部分之扶養費給付給『男方 』(按:非小孩戶頭)。否則,男方得拒絕女方探視兒子 。」等語,事後更據此不讓前妻探視其子,使前妻與其子 形同斷絕母子關係,並造成其子價值觀偏差,對於子女顯 屬負面教育,不利成長。此外,相對人上開不當語言及舉 止,帶有強烈精神暴力意涵,慣以激烈之方式處理家庭問 題,難為理性溝通,苟令甯妘玲、甯妘琪由相對人行使親 權,難期得以培養子女之正確人格觀念、良好品行及和諧 尊重他人。況相對人既認其前妻未給付扶養費即不得探視 小孩,則自相對人於98年2 月6 日將聲請人攆回自家後未 曾給付兩女扶養費,自應採同一標準才對。惟相對人知悉 聲請人於訴訟中請求給付扶養費後,至今仍未給付,卻不 斷強調自身之親權,顯寬以待己,嚴以律前妻,標準明顯 不一。
甯妘玲、甯妘琪自出生後,相對人父母只來探視一次,相 對人則故意規避育嬰室探視時間不為探視,故甯妘玲、甯 妘琪對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非常陌生,若由相對人行使親
權,甯妘玲、甯妘琪未必能重新適應生活環境及新的家庭 成員。況相對人另有不同生母之子,並與離婚之姊及外甥 同住,使家庭成員關係複雜,彼此藩籬難消,前妻之子更 可能對甯妘玲、甯妘琪心懷敵意,此一環境自不利於甯妘 玲、甯妘琪之照護。
相對人個性情緒化、言行反覆無常、說謊成性、表裡不一 、價值觀偏差、對人苛刻,如此身教、言教,定嚴重影響 甯妘玲、甯妘琪之人格,且相對人曾以鄙夷之口氣向聲請 人之母嗆聲請人非在室女,對聲請人之母非常不尊敬,並 讓聲請人非常難堪,更於聲請人懷孕時即懷疑甯妘玲、甯 妘琪非其所生,聲請人生產後,相對人又規避探視甯妘玲 、甯妘琪之機會,實難期相對人擔負教養之責。 相對人現與其父母、兒子及離婚姊姊、外甥同住,然相對 人只顧自己,相對人父母又忙於生意無暇幫忙照顧,連相 對人兒子都是送去安親班,下課後則寄放相對人不同住之 大哥、大嫂家或由同住之姊姊、印傭接手,是若由相對人 行使親權,則相對人姊姊勢必要一次照顧1 個2 歲以上小 孩及3 個2 歲以下小孩,非但已違褓姆照顧幼兒限制之相 關法令而難使甯妘玲、甯妘琪受到周全照護,且依經驗及 論理法則,更難期待母親把別人的孩子當自己孩子一樣疼 。綜上可知,相對人主觀上並無行使親權真意,且欠缺親 職能力、工作能力,更無法提供適合甯妘玲、甯妘琪成長 之生活環境及家庭支持系統,故審酌甯妘玲、甯妘琪最佳 利益之照護,自應由聲請人乙○○行使親權為優。 相對人甲○○於98年8 月24日之聲請狀內容所述不實,擇要 分述如下:
聲請人否認長年習慣於夜生活,更否認要求男友供養及給 予豪門生活待遇,否則相對人自稱其阮囊羞澀,且需向友 人借錢渡日云云,則依經驗及論理法則,意在被供養及過 豪門生活之女子,豈可能從聲請人處獲得滿足?又豈可能 不早日離開聲請人去尋求下個金龜婿而虛耗數月青春?更 豈可能答應聲請人求婚,期待與其廝守終生?足徵聲請人 前揭誣陷顯屬不實。況相對人之豪宅早於認識聲請人前即 已購買及請設計師設計,其捏稱聲請人要求修為豪宅裝潢 云云,亦屬無稽。
聲請人否認相對人已全數返還代墊欠款,否則其何需於98 年3 月12日回覆簡訊:「如你真要看我重(按:應是「從 」)三月開始算計帳為什麼非這樣苦苦逼人…」等語即明 。又相對人係因多次要求聲請人墊付其花費,且堅持聲請 人辭去工作專心待產之故,為向聲請人示好,始將臺灣土
地銀行之提款卡交由相對人,惟亦據此要求所有花費都由 聲請人先刷卡,並於98年12月起減少匯款金額,才造成聲 請人卡債持續高築。
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提出之伊所傳「小孩是不是我」之簡訊 內容,並非完整,完整全文乃「小孩是不是我『的,如果 是為了小孩,你難道不能降低一點你的生活標準嗎?我真 的沒錢了。』」云云,顯屬不實,相對人前揭辯詞純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相對人其餘對聲請人不利之辯 詞,聲請人均否認,惟因其於本案判決無影響,茲不贅語 一一辯駁。
依相對人訪視建議報告最後之「評估建議欄」內容,可知訪 視員推論相對人有無親子關係與親職能力、經濟能力、親人 支持、探視權、監護動機之依據,完全係依據相對人所述, 而未調查其他證據資料,惟相對人於訪視時,對訪視員所言 不實,致該訪視報告全無可採,茲分述如下:
訪視建議表內容:相對人係66年次而非所載62年次,所載 收入「10萬元以上/ 月」亦未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予訪視員 查證為憑。
身心狀況內容:相對人情緒管理不佳,易怒、好辯,並非 所載情緒平穩,且其為老菸槍,身上菸味濃郁,二手菸毒 顯有戕害甯妘玲、甯妘琪健康之虞。
家庭成員及互動概況:相對人實際與家庭成員關係疏離, 且對相對人許多言行不能苟同,又忙於事業,而無暇於假 日聚會。
婚姻狀況:相對人係於97年3 月7 日才與前妻離婚,並非 其向訪視員所表示「前一段婚姻在96年結束」云云,且相 對人於96年11月認識聲請人及97年初追求聲請人時,為騙 得聲請人感情,均故意隱匿其已婚身分。
經濟能力:奇潔有限公司係相對人父母於88年1 月20日成 立,現任董事為相對人母親郭張麗鳳、經理人為相對人父 親郭原維,根本非聲請人向訪視員所表示「本身成立奇潔 有限公司」云云,益證其誇大不實之本性。退步言之,若 依相對人所述,奇潔有限公司為其設立,其豈需「經常」 「親自」至各大夜店、KTV 補貨?次查,相對人向訪視員 所提出之名片,顯無法作為相對人每月收入超過10萬元及 每月應繳房貸6 萬元之證明,自難採為裁判基礎。再查, 相對人購買現居所「西班牙水花園」每月所支付之房貸, 實際支付人為相對人母親而非相對人,而相對人所稱之外 傭每月薪資,則由奇潔有限公司支出,均非相對人「個人 」負擔,是相對人對訪視員前揭所述,全屬不實。
居家環境:相對人早於96年11月認識聲請人前,即購買「 水花園社區預售屋」(按:即現住處),係於98年5 月為 辦理交屋,始再另立契約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及登記,故 其向訪視員表示「會買下現住處就是為了讓相對人和案主 們有良好居住環境」云云,顯屬無稽。
生活狀況及素行:相對人沈溺夜生活,都睡到近午,並於 過午後才進公司,此由相對人原與其訴訟代理人約定98年 10月26日上午10:20出庭,並於出庭後辦理認領登記,卻 遲至11點半後,才姍然出現於內湖戶政事務所,及聲請人 約相對人於99年1 月30日(星期日)早上9 點半探視甯妘 玲、甯妘琪時,相對人竟稱時間太早,益證相對人向訪視 員表示「自己工作時間為早上9 點半起,下班一定趕在兒 子(案兄)回家前」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且與相對人稱 其須常至夜間通路補貨之辯詞相矛盾。
照顧兒少經驗及互動情形:
查兩造在一起時婚紗、餐廳、相對人西裝、相對人電器 、相對人LV皮夾、吃飯等開銷,相對人均以未帶錢等為 由,央請聲請人先代墊費用,惟嗣後卻又賴帳不付,更 懷疑甯妘玲、甯妘琪非其親生及不願依約支付後續坐月 子中心費用而將聲請人攆回家,根本不願在相對人及甯 妘玲、甯妘琪身上花費,故除聲請人於98年2 月6 日遭 相對人趕出坐月子中心前之「二週」費用為相對人負擔 外,嗣後聲請人之坐月子費用及甯妘玲、甯妘琪之扶養 費、醫藥費及教育費均由聲請人支付,且依相對人所提 出之土地銀行存摺資料所示,相對人於98年2 月6 日後 ,僅於98年3 月4 日曾存入2 萬元,是相對人向訪視員 捏稱聲請人坐月子的「所有費用」由伊負擔,伊「至98 年底前,每月都固定匯給聲請人2 萬元做為甯妘玲、甯 妘琪之生活費。」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次查,相對人因懷疑甯妘玲、甯妘琪非其親生及不願依 約支付後續坐月子中心費用而將聲請人攆回家,並非其 向訪視員所謊稱係聲請人自行帶走甯妘玲、甯妘琪而避 不見面。且98年3 月,兩造及雙方親屬(含父母及兄弟 姊妹)會議重點,係討論兩造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及釐清 聲請人離去之實情為相對人做了及講了歷次書狀所述太 多過分的事及話,而非相對人所誣指係圍繞在其違背每 月須給聲請人20萬元的承諾上(按:此觀諸相對人既稱 每月收入雖超過10萬元,但應負擔每月應繳房貸6 萬元 、兒子教育費及外傭薪資云云,依經驗及論理法則,自 不可能再予相對人每月20萬元或10多萬元自明),後因
相對人父母、兄姊了解相對人之不堪行為,始不再勸聲 請人辦理結婚登記。
詎料,相對人竟因此懷恨在心,不斷於深夜來電或打無 聲電話騷擾聲請人,嗣更變本加厲於98年4 月27日23時 12分許及98年4 月29日10時10分許,在雅虎奇摩知識貼 文,將聲請人指名道姓塑造為拜金女,誹謗聲請人名譽 ,經聲請人提出告訴後,又敢做不敢當辯稱係遠親蘇清 運所為云云,惟又無法攜蘇清運到庭證明,足徵相對人 報復及毫無擔當之心態。又該文現經雅虎奇摩以「侵犯 隱私權及人身攻擊」為由強制移除,併予敘明。 再查,甯妘玲、甯妘琪出生時之體重分別為2189公克及 2343公克,而非相對人向訪視員胡謅之2800公克及3400 公克,由此足徵相對人對聲請人、甯妘玲及甯妘琪無私 毫用心。又聲請人係因晚生和懷有雙胞胎才罹患妊娠糖 尿病,相對人稱聲請人係因吃太好才患病云云,顯故意 捏造聲請人拜金形象,誤導鈞院視聽,其不擇手段方式 ,令人心寒。
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及對於探視之看法:相對人直至98年 12月2 日庭後,始於兩造律師面前表示,會電告梁淑華律 師其按月匯款5 萬元予聲請人之帳號,請聲請人確認並同 時約定探視時地,惟嗣後未依約來電,亦未告知出國即不 了了之。俟99年1 月15日刑事誹謗庭後,相對人又改稱不 願提出前揭匯款帳號供核,要求近日探視甯妘玲、甯妘琪 ,聲請人亦允諾儘速傳訊探視時、地予相對人,後因甯妘 琪發燒、出疹而延期,並於甯妘琪康復後,迅通知相對人 可於99年1 月30日上午9 :30探視,惟相對人卻故意不於 約定時間回覆行使探視權利,還是梁淑華律師請助理電詢 相對人,其始以時間太早等由虛以委蛇,然嗣再迅以簡訊 回覆相對人後,相對人再次不於約定時間回覆行使探視權 利,而視為拒絕探視,聲請人即安排其他行程,益證相對 人顯無探視真意。故相對人向訪視員表示「每月」都會請 律師致電詢問聲請人是否能看甯妘玲、甯妘琪,但聲請人 都會說到錢的問題,讓自己擔心若甯妘玲、甯妘琪與聲請 人共同生活,是否也會養成用錢衡量一切的行事態度云云 ,及伊擔心探視時被刁難,甚至無法進行探視云云,均屬 無稽,並有誤導鈞院視聽之實。
教育態度與照顧計畫:不論依聲請人主張或相對人辯詞, 相對人晚間均在伊所謂夜間通路繁忙,業如前述,相對人 之子均是送至安親班,下課後則由同住之姊姊、印傭接手 ,蓋相對人只顧自己,相對人父母亦忙於生意無暇幫忙照
顧相對人之子,故其向訪視員表示其子晚上8 點下課後, 由其與父母共同照顧,及假日都會帶兒子出走走、安排休 閒活動云云,顯非事實。次查,相對人因前妻無法支付應 負擔之扶養費用,已許久未讓前妻行使探視權,形同斷絕 母子關係,其向訪視員表示與前妻離婚後仍維持良好關係 ,前妻每月也會固定來探視兒子云云,顯屬不實,對照其 於「對於探視權之看法」,陳稱若由其取得監護權時,隨 時歡迎探視,甚至帶回過夜云云,更是諷刺!又其刻意向 訪視員強調伊認為大人的事不應牽扯到孩子,甚至對孩子 搬弄是非等語,對照其對待前妻之行為,更屬此地無銀三 百兩之謊言。綜上可知,相對人顯有浮誇不實、說謊成性 、無時間觀念等個性缺陷,及報復心強、敢做不敢當之扭 曲人格,均有礙甯妘玲、甯妘琪身心健全發展,故審酌甯 妘玲、甯妘琪最佳利益之照護,自應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 權。
審酌甯妘琪、甯妘玲最佳利益照護,應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 權:
查甯妘琪、甯妘玲自出生至今均由聲請人及聲請人家屬共 同撫育為兩造所不爭執,聲請人並僱有外傭1 名協助照護 ,非但定期攜甯妘琪、甯妘玲施打預防針、定時定量扶養 照顧,注意其等健康,並重視甯妘琪、甯妘玲之教育而依 其年齡訂閱不同教具、書籍、教學光碟及購買玩具,故聲 請人具有親職能力、親人支持一節,顯無庸置疑。 次查,聲請人身兼里朵精品店業務部業務特助及宏盛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設計顧問兩職,因工作時間、地點彈性,並 常可在家完成,絕對可兼顧甯妘琪、甯妘玲之照護,且聲 請人每月收入為8 萬餘元(按:依1 美元折合新臺幣32元 計算,宏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計顧問之每月收入為新臺 幣48,000元),亦有足夠之工作能力及經濟能力照護甯妘 琪、甯妘玲。另聲請人並無相對人所稱積欠數十萬元卡債 之情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代墊款項所衍生之卡債,聲請 人亦已自行全數清償完畢。
查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表所示,臺北市內湖區民國97年 度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41,809元(按:所得總額1,705,826 元÷平均每戶人數3.4 人÷12個月),聲請人每月所得約8 萬元,為此2 倍;又依相對人庭陳其每月薪資10多萬元,則 若以12萬元計算,相對人每月所得約為內湖區平均每人每月 所得之3 倍及聲請人每月所得之1.5 倍。承上,兩造之所得 之半數,乃內湖區平均每月收入之5 倍,則依經驗及論理法 則,高所得者亦會有較一般收入戶高之支出,以相對應其社
會身分、地位之生活所需。據此,甯妘琪、甯妘玲每人每月 平均支出,即應於臺北市內湖區97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24,796元(按:最終消費支出1,011,665 元÷平均每戶人 數3.4 人÷12個月)之上至該金額之5 倍即7 萬3,980 元以 下之範圍內。又因相對人與聲請人每月所得比例既為1.5 : 1 ,故就扶養費用亦應按此比例負擔,始符事理之平。 次依甯妘琪、甯妘玲出生後1 年每月平均支出估算概表,其 2 人每月扶養費用已達84,746元,且此一金額尚未加入醫療 、任意保險、旅遊、交通及甯妘琪、甯妘玲達學齡時,需再 增加之教育費用(如:學雜費、月費、制服、補習費等), 據此,雖隨著甯妘琪、甯妘玲長大,其等每月平均支出估算 概表中部分項目之支出將隨之消失(如米麥精、尿布、奶嘴 等),惟亦同時伴隨其他新增費用(如伙食、交通、補教等 ),故其等每人每月平均支出費用應仍在4 萬元左右,據此 ,依非訟事件法第127 條規定及相對人應負擔之1.5 比例扶 養費基礎,請求相對人應自本案裁定之日起,至甯妘琪、甯 妘玲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48,000元【按:甯妘 琪、甯妘玲2 人每月扶養費用80,000元÷(1.5 +1) ×1. 5 =48,000元】,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 為亦已到期。
依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函覆之訪視報告內容,可知聲請人 及聲請人家庭成員本身情感佳,對甯妘琪、甯妘玲亦細心照 護、疼愛有加,家具有保護措施,且能時時注意狀況,避免 危險,而甯妘琪、甯妘玲也非常習此照護。復經訪視員細心 查訪、仔細核對證據之調查下所作成之評估與建議,亦認為 聲請人對甯妘琪、甯妘玲觀察細微,不但非常了解甯妘琪、 甯妘玲各方面發展、需要及健康狀況而給予適當教養,雙方 互動良好外,且家庭支持系統佳、住家生活空間充足(位住 宅區,寧靜清幽)、周圍環境生活機能佳(巷子商店林立、 鄰近捷運站及學校),非常適於甯妘琪、甯妘玲成長。承上 ,甯妘琪、甯妘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由聲請人乙○○ 任之最佳。
末查,相對人稱聲請人不讓其行使探視權並非事實,業如聲 請人99年2 月12日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述,且相對人終於99年 2 月19日依約探親甯妘琪、甯妘玲,並草草於30分鐘拍照後 離去,根本無心探視。又相對人雖抗辯伊每月均有支付甯妘 琪、甯妘玲扶養費,甚至於網路上捏稱所支付每月扶養費用 平均約10多萬元,伊均有證據云云。惟查,相對人對前述辯 詞非但未曾舉證以實其說,且經聲請人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 後,至今分文未付,亦徵相對人與聲請人爭執甯妘琪、甯妘
玲之親權,僅在刁難聲請人,全屬意氣之爭,並無扶養甯妘 琪、甯妘玲之真意,故請鈞院裁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甯 妘琪、甯妘玲之親權,避免相對人日後藉故刁難聲請人時, 將有礙甯妘琪、甯妘玲親權之行使,並不利其等最佳利益。三、次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 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 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 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 定有明文 。又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 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 及 第1055條之2 之規定。民法第1065條第1 項及第1069條之1 亦有明文。另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謂之監護,除生活保持 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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