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8年度,146號
SLDV,98,監,146,201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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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監字第145號
                    98年度監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郭人今
即相對人     
代 理 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相 對 人 甯沛榆
即聲請人
代 理 人 梁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甯妘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甯妘琪(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單獨任之。
聲請人甲○○之聲請駁回。
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甯妘玲甯妘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乙○○關於甯妘玲甯妘琪之扶養費用每名子女各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拾捌元,交由乙○○代為管理使用,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酌定甲○○與未成年子女甯妘玲甯妘琪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即相對人甲○○(以下稱聲請人)聲請及答辯意旨略 以:
聲請人於96年11月間結識相對人乙○○,97年3 月間雙方進 一步交往後發生性關係,於同年5 月相對人發現懷孕,雙方 乃依習俗於97年9 月26日在士林之青青時尚花園會館舉行公 開儀式及宴請親友,惟未辦理結婚登記。98年1 月16日相對 人產下雙胞胎女兒即甯妘玲甯妘琪,於坐月子中心休養2 週後要求回娘家繼續休養,聲請人允之,98年2 月24日聲請 人前往相對人娘家欲接其母女三人返家,竟發現其三人早已 離開娘家,遷居朋友住處,且未聲請人同意即逕向戶政事務 所辦理女兒之出生登記,取名甯妘玲甯妘琪,生父欄則空 白。此後,相對人拒絕與聲請人返家,且拒絕聲請人探視女 兒,並否認聲請人為甯妘玲甯妘琪之生父,但包括相對人 之生產費用、坐月子費用、補品費用,以及女兒之奶粉、尿 布、嬰兒用品費用卻要求聲請人支付。經聲請人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存在之訴,相對人始同意聲請人於98年10月26日認領



甯妘玲甯妘琪,惟兩造對甯妘玲甯妘琪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則未達成協議,爰請求鈞院酌定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乙○○對於兩性關係、金錢價值觀,觀念嚴重偏差, 實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分述如下:
緣雙方相識於96年11月,因相對人頗有姿色,又喜歡跑夜 店及KTV ,故身邊不乏追求者,然相對人長期無工作,所 有花費及生活均由友人及欲追求之男性供給,對身邊的人 予取予求,將他人供給之一切均視為理所當然,十足不勞 而獲的心態,價值觀念嚴重偏差。如相對人要求訂婚戒指 必須訂做,毫不顧慮聲請人是否有足夠財力,訂婚前夕聲 請人向友人借錢,不得已遲了兩天才將新臺幣(下同)9 萬元交付相對人以支付定作戒指之費用,當場相對人在車 上即對聲請人拳打腳踢、打巴掌,毫不尊重及顧念聲請人 之辛勞,彷彿聲請人理所當然必須支付相對人要求之一切 費用。
相對人稱聲請人對於金錢斤斤計較,事實上是相對人需索 無度,導致聲請人不堪負荷。早於97年3 月時,相對人即 要求聲請人為其付信用卡費。相對人稱聲請人常以「忘了 帶皮包」等藉口要先刷相對人之卡,導致相對人仍有20多 萬元債務未清云云……。惟查,相對人之卡債多到40至60 萬元,其消費均為奢侈品,且早在與聲請人交往前即已負 債。就算相對人先代墊部分金額,聲請人也都將其代墊金 額全數返還,更何況相對人之卡費大多由聲請人繳納。相 對人於97年4 月去美國遊玩時,買了一些衣服給聲請人, 價值約2 萬元,卻要聲請人給9 萬元現金。相對人所擁有 之BMW 轎車及以前出國遊學之費用,均由相對人前男友全 數支付。相對人存著誰跟我在一起,就必須供養我之心態 。
相對人認為聲請人應給予其豪門生活的待遇。97年5 月相 對人至柬埔寨遊玩回來後,表示要將小孩拿掉,聲請人問 相對人:「要如何你才能不拿小孩?」相對人回答:「每 月給20萬元,其餘開銷另計。」,聲請人說:「是否可等 我狀況好一些?」,相對人不予理會,說:「不管去偷去 搶,錢都要生出來,不然你試試看。」。相對人懷孕後, 不願跟聲請人回家居住,嫌聲請人房間太小,又要跟父母 及小孩住在一起,甚至到結婚後亦不願意。又要求聲請人 新購之房子必須為豪宅之裝潢,聲請人迫於無奈,只好照 做,想再辛苦也要給新生兒有一好環境。對於聲請人給予 之金錢,從97年5 月開始,相對人要求聲請人直接給予提 款卡(土地銀行三重分行),每月均有5 萬元現金提領之



紀錄,直至98年1 月才改為3 萬9 千元,2 月份改為2 萬 元,迄今每月均有2 萬元入戶,均由相對人提領,不包括 給予其現金及卡費。98年3 月聲請人向其妹之男友抱怨, 相對人向聲請人索取之錢,前前後後上百萬,相對人於是 傳簡訊給聲請人:「如果說生活費也算,你還算男人嗎? 」。相對人在與聲請人交往期間,吃飯之消費沒有五百或 上千,不吃。有一次,聲請人與相對人至『同壽司』吃飯 ,因聲請人身上只帶2 千7 百元,3 千多元買單,相對人 亦羞辱聲請人:「跟老娘出來你敢只帶2500、2700元」。 多次羞辱聲請人:「老娘前男友給車、給生活費、給手表 、鑽戒,是怎麼給的,你憑什麼跟我在一起。」。在這段 期間,聲請人怕到必須去向友人借錢,才能供應相對人之 花費,沒錢根本不敢去找相對人。相對人懷孕期間之營養 品,相對人多次要求聲請人自香港回臺時,須購買最貴的 魚油,一瓶2 千5 百元,一次都買3-5 瓶,棗精一次買3 萬元,聲請人想是為了女兒好,雖已入不敷出,還是勉力 照做。
相對人乙○○答辯狀所述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顛倒是非 :
相對人稱懷孕期間,聲請人對其不聞不問等語,全屬一派 胡言。據中山醫院醫師告稱:相對人因吃太好、太甜,才 得其病(妊娠糖尿病)。相對人週週到醫院檢查,聲請人 只有一次未陪同,其餘都到。今年除夕夜,是相對人要求 聲請人吃完飯再過去,聲請人於8 點半至9 點間到坐月子 中心時,相對人已被接回內湖家中,聲請人亦前往相對人 家中,後來再接相對人回坐月子中心。
相對人稱聲請人懷疑孩子非其所親生等語,亦屬胡說。聲 請人從未揚言不要小孩,也從未懷疑小孩血統,不然就不 會忍受相對人種種嚴苛之要求。相對人所提被證三之簡訊 並非完整全文,該簡訊完整全文是:「小孩是不是我的, 如果是為了小孩,你難道不能降低一點你的生活標準嗎? 我真的沒錢了。」。
事實上,相對人於妊娠期間,幾乎每天往外跑,每日凌晨 才回家,不是前往仁愛圓環的『櫻花』按摩,就是去微風 、SOGO、飯局或是去其朋友家遊玩,聲請人認為孕婦應多 在家休息,多次規勸未果,才發生口角。詎相對人卻回: 「你憑什麼管我,你錢給夠了嗎?」。相對人多次與其友 人聚會,均不願聲請人參與,說:「我朋友是上市、櫃的 上流人士,你不方便來,你夠格嗎?」。如果相對人真是 懷孕辛苦,為何可天天出外遊玩?




相對人又謊稱聲請人看過孕婦A 片,懷疑相對人劈腿,又 稱聲請人沈溺玩樂,在酒店喝酒玩通宵,均屬不實。聲請 人係從事餐廳用品之販售,包括餐廳、夜店、酒店都是聲 請人之客戶,基於業務需要,晚間需要至客戶處補貨、拜 訪客戶,相對人卻曲解為聲請人沉溺玩樂。事實上沉溺玩 樂之人實為相對人,聲請人曾多次問相對人:「你都已結 婚了,又懷孕,難道不能安份一點嗎?你是要當媽媽的人 ,不是像以前可天天玩常,泡夜店。」。相對人回:「怎 樣!不行嗎!老娘就算懷孕,甚至生過小孩,亦有一堆男 人等,你做不到答應給足錢的事,就閉嘴。」。 相對人對聲請人與前妻所生之子毫無愛心,卻反誣稱聲請人 鮮少陪伴兒子,並捏稱聲請人很兇,導致兒子對聲請人心生 畏懼云云。實則,聲請人對兒子之付出及關懷,只需詢問聲 請人之子即明,不容相對人顛倒是非。相對人與聲請人交往 期間,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小孩極盡苛刻,聲請人之兒子為異 位性皮膚炎,要特別照顧,聲請人多次帶兒子與相對人見面 ,相對人均不悅,說:「你可以不要帶他出來嗎?一直抓, 好像很髒。」。聲請人問相對人:「你為何如此苛刻對他, 他都已經沒有媽媽在身邊了,不能多付出一點關心嗎?」, 相對人回:「我對所有小孩都是嚴格」。後來有幾次相對人 帶其姪子出來,其姪子做出同樣行為,相對人不予管教,還 恣意放縱。聲請人問:「你的標準為何不一?」,相對人卻 惱羞成怒說:「你憑什麼管我」。
相對人稱自98年2 月6 日搬回家後,即獨力撫養二女,聲請 人未給予任何扶養費用云云,亦屬不實。聲請人於相對人自 坐月子中心回家後,亦有給女兒日用品。實際上是相對人自 坐月子中心回家後,98年2 月24日其母親前往大陸朝香,相 對人即將女兒帶離內湖住家,至中和友人家藏起來並放話: 「沒關係,你做不到,我永遠不會讓你看小孩。」,絕非聲 請人不給付扶養費。
相對人稱雙胞胎子女自出生至今,均由相對人及家人照顧, 呵護備至,未曾間斷云云。然查,相對人自坐月子中心回家 ,坐完月子後,即將女兒丟在家中給其母親照顧,時常外出 ,一如過去夜夜笙歌,聲稱要幫聲請人女兒找爸爸,更與其 友人於今年3 至4 月,前往馬來西亞看F1賽車、遊玩,不曾 為孩子做出任何犧牲,實非稱職之母親。
相對人謂其有工作能力,然如前所述,相對人從未工作,即 使至今亦如是,相對人之開銷均賴追求之男性供給,此等收 入來源既非正常,豈能長久,如何能給予子女經濟無虞之環 境?又相對人之母與其女兒一鼻孔出氣,只把聲請人當搖錢



樹,在98年2 月聲請人將每月匯款改為2 萬元時,相對人之 母親罵本人:「2 萬是什麼東西,我女兒隨便買一個包就20 至30萬。」。未成年子女生活於此等唯利是圖之環境,豈不 令人擔憂?
相對人指述聲請人不適合行使親權之事實均與實情不符。聲 請人因與前妻離婚後,與父母、兒子同住,聲請人父母均已 退休,其事業由聲請人及胞兄經營,聲請人打拼事業時,兒 子有父母照顧。為便於就近照顧,聲請人之兒子所就讀之幼 稚園就在住家對面。換言之,聲請人不論在經濟條件、家庭 環境,對未成年子女之長期教養而言,均優於相對人。況且 聲請人已有撫育幼兒之經驗,亦可填補單親之不足,由聲請 人單獨行使親權,實為妥適。
聲請人當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即係因相對人除要錢以 外,根本不讓聲請人探視子女,甚至不與聲請人協商即逕行 讓子女從母姓,以致聲請人不由懷疑相對人是否根本否認聲 請人做為子女生父之地位。由此觀之,如允許相對人單獨行 使親權,相對人必以探視子女為條件,繼續對聲請人予取予 求,相對人顯非出於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而爭取親權之行使。二、相對人即聲請人乙○○(以下亦稱聲請人)聲請及答辯意旨 略以: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甯妘玲甯妘琪乃雙胞胎,均為女生, 自98年1 月16日出生至今,均由聲請人乙○○及家人負責照 護,未曾間斷,兩女身體非但健康且與聲請人及家人關係十 分親密,是聲請人對甯妘玲甯妘琪之身心發展、性向、照 顧方法等最為熟稔,自以由聲請人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 利義務最佳。且甯妘玲甯妘琪現仍為襁褓中之嬰兒,並由 聲請人持續哺餵母乳,其等在此稚齡時期,最需母愛關懷撫 育,蓋依「幼年隨母原則」,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 大需求,能較父親對幼兒之需求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 聲請人身心健全、品行端正,具有工作能力,且自懷胎時, 即對女甯妘玲甯妘琪全心全意付出及互動,於甯妘玲、甯 妘琪出生2 週離開坐月子中心後,即與聲請人家人同住於聲 請人父母所有房屋,由聲請人及父、母、弟、妹共同照顧、 呵護備至,為聲請人全家喜樂來源,絕無遭驅趕搬家之虞, 更能提供良好生活環境及絕佳家庭支持系統。又聲請人為軍 人之後,從小養成誠實第一、孝順父母、兄友弟恭、獨立自 主之能力,使甯妘玲甯妘琪在健全撫育之環境下,藉由聲 請人全家之身教、言教正常發展身心,培養健全人格及正確 價值觀。
聲請人否認從未工作及現乃無業,實則聲請人於認識相對人



甲○○前,即與朋友合資開設精品店及投資股票,目前工作 性質更可在家兼顧兩女,聲請人現以兩女為重,每天工作空 檔時,定與寶寶膩在一起,餵養寶寶、陪她們早睡早起、學 翻身、爬、走、講話、認字、幫寶寶按摩等等,如此平凡生 活,讓聲請人十分滿足。綜上所述,可知聲請人除有強烈行 使親權之意願,並具備良好的親職能力、工作能力,亦有適 合之生活環境及絕佳之家庭支持系統供甯妘玲甯妘琪成長 ,故審酌甯妘玲甯妘琪之最佳利益,自應由聲請人行使親 權為優。
反觀相對人甲○○則有下列不適合行使親權之情形: 相對人心性不定、沈溺玩樂,每晚均流連夜店、喝酒、跑 趴,直至凌晨才返家,並睡到中午後才醒,完全沒時間也 不願撥時間陪伴及教養其子,致其子因缺乏親人關心而出 現愛哭、常生病、過動及行為偏差等情形。復觀諸相對人 家重男輕女觀念深厚,尚且如此對待兒子,遑論女兒。又 相對人辯稱上開夜生活係因其為餐飲、BAR 、飯店用品供 應商之故云云,惟查,依經驗及論理法則,供應商補貨不 一定在夜間,且縱於夜間補貨亦是在後門快速進行,補完 即離去,以免干擾顧客,豈需跑至店內與人喝酒狂歡至凌 晨?足徵相對人所辯顯不足採。
相對人非常情緒化,且僅因與前妻個性不合離婚即懷恨在 心,經常對其子灌輸反抗、貶損前妻之觀念,所有事情亦 以金錢掛帥,此由相對人與前妻之離婚協議書第六點明載 :「…。女方按月將其應負擔部分之扶養費給付給『男方 』(按:非小孩戶頭)。否則,男方得拒絕女方探視兒子 。」等語,事後更據此不讓前妻探視其子,使前妻與其子 形同斷絕母子關係,並造成其子價值觀偏差,對於子女顯 屬負面教育,不利成長。此外,相對人上開不當語言及舉 止,帶有強烈精神暴力意涵,慣以激烈之方式處理家庭問 題,難為理性溝通,苟令甯妘玲甯妘琪由相對人行使親 權,難期得以培養子女之正確人格觀念、良好品行及和諧 尊重他人。況相對人既認其前妻未給付扶養費即不得探視 小孩,則自相對人於98年2 月6 日將聲請人攆回自家後未 曾給付兩女扶養費,自應採同一標準才對。惟相對人知悉 聲請人於訴訟中請求給付扶養費後,至今仍未給付,卻不 斷強調自身之親權,顯寬以待己,嚴以律前妻,標準明顯 不一。
甯妘玲甯妘琪自出生後,相對人父母只來探視一次,相 對人則故意規避育嬰室探視時間不為探視,故甯妘玲、甯 妘琪對相對人及其家庭成員非常陌生,若由相對人行使親



權,甯妘玲甯妘琪未必能重新適應生活環境及新的家庭 成員。況相對人另有不同生母之子,並與離婚之姊及外甥 同住,使家庭成員關係複雜,彼此藩籬難消,前妻之子更 可能對甯妘玲甯妘琪心懷敵意,此一環境自不利於甯妘 玲、甯妘琪之照護。
相對人個性情緒化、言行反覆無常、說謊成性、表裡不一 、價值觀偏差、對人苛刻,如此身教、言教,定嚴重影響 甯妘玲甯妘琪之人格,且相對人曾以鄙夷之口氣向聲請 人之母嗆聲請人非在室女,對聲請人之母非常不尊敬,並 讓聲請人非常難堪,更於聲請人懷孕時即懷疑甯妘玲、甯 妘琪非其所生,聲請人生產後,相對人又規避探視甯妘玲甯妘琪之機會,實難期相對人擔負教養之責。 相對人現與其父母、兒子及離婚姊姊、外甥同住,然相對 人只顧自己,相對人父母又忙於生意無暇幫忙照顧,連相 對人兒子都是送去安親班,下課後則寄放相對人不同住之 大哥、大嫂家或由同住之姊姊、印傭接手,是若由相對人 行使親權,則相對人姊姊勢必要一次照顧1 個2 歲以上小 孩及3 個2 歲以下小孩,非但已違褓姆照顧幼兒限制之相 關法令而難使甯妘玲甯妘琪受到周全照護,且依經驗及 論理法則,更難期待母親把別人的孩子當自己孩子一樣疼 。綜上可知,相對人主觀上並無行使親權真意,且欠缺親 職能力、工作能力,更無法提供適合甯妘玲甯妘琪成長 之生活環境及家庭支持系統,故審酌甯妘玲甯妘琪最佳 利益之照護,自應由聲請人乙○○行使親權為優。 相對人甲○○於98年8 月24日之聲請狀內容所述不實,擇要 分述如下:
聲請人否認長年習慣於夜生活,更否認要求男友供養及給 予豪門生活待遇,否則相對人自稱其阮囊羞澀,且需向友 人借錢渡日云云,則依經驗及論理法則,意在被供養及過 豪門生活之女子,豈可能從聲請人處獲得滿足?又豈可能 不早日離開聲請人去尋求下個金龜婿而虛耗數月青春?更 豈可能答應聲請人求婚,期待與其廝守終生?足徵聲請人 前揭誣陷顯屬不實。況相對人之豪宅早於認識聲請人前即 已購買及請設計師設計,其捏稱聲請人要求修為豪宅裝潢 云云,亦屬無稽。
聲請人否認相對人已全數返還代墊欠款,否則其何需於98 年3 月12日回覆簡訊:「如你真要看我重(按:應是「從 」)三月開始算計帳為什麼非這樣苦苦逼人…」等語即明 。又相對人係因多次要求聲請人墊付其花費,且堅持聲請 人辭去工作專心待產之故,為向聲請人示好,始將臺灣土



地銀行之提款卡交由相對人,惟亦據此要求所有花費都由 聲請人先刷卡,並於98年12月起減少匯款金額,才造成聲 請人卡債持續高築。
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提出之伊所傳「小孩是不是我」之簡訊 內容,並非完整,完整全文乃「小孩是不是我『的,如果 是為了小孩,你難道不能降低一點你的生活標準嗎?我真 的沒錢了。』」云云,顯屬不實,相對人前揭辯詞純為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相對人其餘對聲請人不利之辯 詞,聲請人均否認,惟因其於本案判決無影響,茲不贅語 一一辯駁。
依相對人訪視建議報告最後之「評估建議欄」內容,可知訪 視員推論相對人有無親子關係與親職能力、經濟能力、親人 支持、探視權、監護動機之依據,完全係依據相對人所述, 而未調查其他證據資料,惟相對人於訪視時,對訪視員所言 不實,致該訪視報告全無可採,茲分述如下:
訪視建議表內容:相對人係66年次而非所載62年次,所載 收入「10萬元以上/ 月」亦未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予訪視員 查證為憑。
身心狀況內容:相對人情緒管理不佳,易怒、好辯,並非 所載情緒平穩,且其為老菸槍,身上菸味濃郁,二手菸毒 顯有戕害甯妘玲甯妘琪健康之虞。
家庭成員及互動概況:相對人實際與家庭成員關係疏離, 且對相對人許多言行不能苟同,又忙於事業,而無暇於假 日聚會。
婚姻狀況:相對人係於97年3 月7 日才與前妻離婚,並非 其向訪視員所表示「前一段婚姻在96年結束」云云,且相 對人於96年11月認識聲請人及97年初追求聲請人時,為騙 得聲請人感情,均故意隱匿其已婚身分。
經濟能力:奇潔有限公司係相對人父母於88年1 月20日成 立,現任董事為相對人母親郭張麗鳳、經理人為相對人父 親郭原維,根本非聲請人向訪視員所表示「本身成立奇潔 有限公司」云云,益證其誇大不實之本性。退步言之,若 依相對人所述,奇潔有限公司為其設立,其豈需「經常」 「親自」至各大夜店、KTV 補貨?次查,相對人向訪視員 所提出之名片,顯無法作為相對人每月收入超過10萬元及 每月應繳房貸6 萬元之證明,自難採為裁判基礎。再查, 相對人購買現居所「西班牙水花園」每月所支付之房貸, 實際支付人為相對人母親而非相對人,而相對人所稱之外 傭每月薪資,則由奇潔有限公司支出,均非相對人「個人 」負擔,是相對人對訪視員前揭所述,全屬不實。



居家環境:相對人早於96年11月認識聲請人前,即購買「 水花園社區預售屋」(按:即現住處),係於98年5 月為 辦理交屋,始再另立契約至地政機關辦理過戶及登記,故 其向訪視員表示「會買下現住處就是為了讓相對人和案主 們有良好居住環境」云云,顯屬無稽。
生活狀況及素行:相對人沈溺夜生活,都睡到近午,並於 過午後才進公司,此由相對人原與其訴訟代理人約定98年 10月26日上午10:20出庭,並於出庭後辦理認領登記,卻 遲至11點半後,才姍然出現於內湖戶政事務所,及聲請人 約相對人於99年1 月30日(星期日)早上9 點半探視甯妘 玲、甯妘琪時,相對人竟稱時間太早,益證相對人向訪視 員表示「自己工作時間為早上9 點半起,下班一定趕在兒 子(案兄)回家前」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且與相對人稱 其須常至夜間通路補貨之辯詞相矛盾。
照顧兒少經驗及互動情形:
查兩造在一起時婚紗、餐廳、相對人西裝、相對人電器 、相對人LV皮夾、吃飯等開銷,相對人均以未帶錢等為 由,央請聲請人先代墊費用,惟嗣後卻又賴帳不付,更 懷疑甯妘玲甯妘琪非其親生及不願依約支付後續坐月 子中心費用而將聲請人攆回家,根本不願在相對人及甯 妘玲、甯妘琪身上花費,故除聲請人於98年2 月6 日遭 相對人趕出坐月子中心前之「二週」費用為相對人負擔 外,嗣後聲請人之坐月子費用及甯妘玲甯妘琪之扶養 費、醫藥費及教育費均由聲請人支付,且依相對人所提 出之土地銀行存摺資料所示,相對人於98年2 月6 日後 ,僅於98年3 月4 日曾存入2 萬元,是相對人向訪視員 捏稱聲請人坐月子的「所有費用」由伊負擔,伊「至98 年底前,每月都固定匯給聲請人2 萬元做為甯妘玲、甯 妘琪之生活費。」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次查,相對人因懷疑甯妘玲甯妘琪非其親生及不願依 約支付後續坐月子中心費用而將聲請人攆回家,並非其 向訪視員所謊稱係聲請人自行帶走甯妘玲甯妘琪而避 不見面。且98年3 月,兩造及雙方親屬(含父母及兄弟 姊妹)會議重點,係討論兩造是否辦理結婚登記及釐清 聲請人離去之實情為相對人做了及講了歷次書狀所述太 多過分的事及話,而非相對人所誣指係圍繞在其違背每 月須給聲請人20萬元的承諾上(按:此觀諸相對人既稱 每月收入雖超過10萬元,但應負擔每月應繳房貸6 萬元 、兒子教育費及外傭薪資云云,依經驗及論理法則,自 不可能再予相對人每月20萬元或10多萬元自明),後因



相對人父母、兄姊了解相對人之不堪行為,始不再勸聲 請人辦理結婚登記。
詎料,相對人竟因此懷恨在心,不斷於深夜來電或打無 聲電話騷擾聲請人,嗣更變本加厲於98年4 月27日23時 12分許及98年4 月29日10時10分許,在雅虎奇摩知識貼 文,將聲請人指名道姓塑造為拜金女,誹謗聲請人名譽 ,經聲請人提出告訴後,又敢做不敢當辯稱係遠親蘇清 運所為云云,惟又無法攜蘇清運到庭證明,足徵相對人 報復及毫無擔當之心態。又該文現經雅虎奇摩以「侵犯 隱私權及人身攻擊」為由強制移除,併予敘明。 再查,甯妘玲甯妘琪出生時之體重分別為2189公克及 2343公克,而非相對人向訪視員胡謅之2800公克及3400 公克,由此足徵相對人對聲請人、甯妘玲甯妘琪無私 毫用心。又聲請人係因晚生和懷有雙胞胎才罹患妊娠糖 尿病,相對人稱聲請人係因吃太好才患病云云,顯故意 捏造聲請人拜金形象,誤導鈞院視聽,其不擇手段方式 ,令人心寒。
監護動機與監護意願及對於探視之看法:相對人直至98年 12月2 日庭後,始於兩造律師面前表示,會電告梁淑華律 師其按月匯款5 萬元予聲請人之帳號,請聲請人確認並同 時約定探視時地,惟嗣後未依約來電,亦未告知出國即不 了了之。俟99年1 月15日刑事誹謗庭後,相對人又改稱不 願提出前揭匯款帳號供核,要求近日探視甯妘玲甯妘琪 ,聲請人亦允諾儘速傳訊探視時、地予相對人,後因甯妘 琪發燒、出疹而延期,並於甯妘琪康復後,迅通知相對人 可於99年1 月30日上午9 :30探視,惟相對人卻故意不於 約定時間回覆行使探視權利,還是梁淑華律師請助理電詢 相對人,其始以時間太早等由虛以委蛇,然嗣再迅以簡訊 回覆相對人後,相對人再次不於約定時間回覆行使探視權 利,而視為拒絕探視,聲請人即安排其他行程,益證相對 人顯無探視真意。故相對人向訪視員表示「每月」都會請 律師致電詢問聲請人是否能看甯妘玲甯妘琪,但聲請人 都會說到錢的問題,讓自己擔心若甯妘玲甯妘琪與聲請 人共同生活,是否也會養成用錢衡量一切的行事態度云云 ,及伊擔心探視時被刁難,甚至無法進行探視云云,均屬 無稽,並有誤導鈞院視聽之實。
教育態度與照顧計畫:不論依聲請人主張或相對人辯詞, 相對人晚間均在伊所謂夜間通路繁忙,業如前述,相對人 之子均是送至安親班,下課後則由同住之姊姊、印傭接手 ,蓋相對人只顧自己,相對人父母亦忙於生意無暇幫忙照



顧相對人之子,故其向訪視員表示其子晚上8 點下課後, 由其與父母共同照顧,及假日都會帶兒子出走走、安排休 閒活動云云,顯非事實。次查,相對人因前妻無法支付應 負擔之扶養費用,已許久未讓前妻行使探視權,形同斷絕 母子關係,其向訪視員表示與前妻離婚後仍維持良好關係 ,前妻每月也會固定來探視兒子云云,顯屬不實,對照其 於「對於探視權之看法」,陳稱若由其取得監護權時,隨 時歡迎探視,甚至帶回過夜云云,更是諷刺!又其刻意向 訪視員強調伊認為大人的事不應牽扯到孩子,甚至對孩子 搬弄是非等語,對照其對待前妻之行為,更屬此地無銀三 百兩之謊言。綜上可知,相對人顯有浮誇不實、說謊成性 、無時間觀念等個性缺陷,及報復心強、敢做不敢當之扭 曲人格,均有礙甯妘玲甯妘琪身心健全發展,故審酌甯 妘玲、甯妘琪最佳利益之照護,自應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 權。
審酌甯妘琪甯妘玲最佳利益照護,應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 權:
查甯妘琪甯妘玲自出生至今均由聲請人及聲請人家屬共 同撫育為兩造所不爭執,聲請人並僱有外傭1 名協助照護 ,非但定期攜甯妘琪甯妘玲施打預防針、定時定量扶養 照顧,注意其等健康,並重視甯妘琪甯妘玲之教育而依 其年齡訂閱不同教具、書籍、教學光碟及購買玩具,故聲 請人具有親職能力、親人支持一節,顯無庸置疑。 次查,聲請人身兼里朵精品店業務部業務特助及宏盛國際 實業有限公司設計顧問兩職,因工作時間、地點彈性,並 常可在家完成,絕對可兼顧甯妘琪甯妘玲之照護,且聲 請人每月收入為8 萬餘元(按:依1 美元折合新臺幣32元 計算,宏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計顧問之每月收入為新臺 幣48,000元),亦有足夠之工作能力及經濟能力照護甯妘 琪、甯妘玲。另聲請人並無相對人所稱積欠數十萬元卡債 之情事,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代墊款項所衍生之卡債,聲請 人亦已自行全數清償完畢。
查依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統計表所示,臺北市內湖區民國97年 度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為41,809元(按:所得總額1,705,826 元÷平均每戶人數3.4 人÷12個月),聲請人每月所得約8 萬元,為此2 倍;又依相對人庭陳其每月薪資10多萬元,則 若以12萬元計算,相對人每月所得約為內湖區平均每人每月 所得之3 倍及聲請人每月所得之1.5 倍。承上,兩造之所得 之半數,乃內湖區平均每月收入之5 倍,則依經驗及論理法 則,高所得者亦會有較一般收入戶高之支出,以相對應其社



會身分、地位之生活所需。據此,甯妘琪甯妘玲每人每月 平均支出,即應於臺北市內湖區97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24,796元(按:最終消費支出1,011,665 元÷平均每戶人 數3.4 人÷12個月)之上至該金額之5 倍即7 萬3,980 元以 下之範圍內。又因相對人與聲請人每月所得比例既為1.5 : 1 ,故就扶養費用亦應按此比例負擔,始符事理之平。 次依甯妘琪甯妘玲出生後1 年每月平均支出估算概表,其 2 人每月扶養費用已達84,746元,且此一金額尚未加入醫療 、任意保險、旅遊、交通及甯妘琪甯妘玲達學齡時,需再 增加之教育費用(如:學雜費、月費、制服、補習費等), 據此,雖隨著甯妘琪甯妘玲長大,其等每月平均支出估算 概表中部分項目之支出將隨之消失(如米麥精、尿布、奶嘴 等),惟亦同時伴隨其他新增費用(如伙食、交通、補教等 ),故其等每人每月平均支出費用應仍在4 萬元左右,據此 ,依非訟事件法第127 條規定及相對人應負擔之1.5 比例扶 養費基礎,請求相對人應自本案裁定之日起,至甯妘琪、甯 妘玲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48,000元【按:甯妘 琪、甯妘玲2 人每月扶養費用80,000元÷(1.5 +1) ×1. 5 =48,000元】,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 為亦已到期。
依中華民國新女性聯合會函覆之訪視報告內容,可知聲請人 及聲請人家庭成員本身情感佳,對甯妘琪甯妘玲亦細心照 護、疼愛有加,家具有保護措施,且能時時注意狀況,避免 危險,而甯妘琪甯妘玲也非常習此照護。復經訪視員細心 查訪、仔細核對證據之調查下所作成之評估與建議,亦認為 聲請人對甯妘琪甯妘玲觀察細微,不但非常了解甯妘琪甯妘玲各方面發展、需要及健康狀況而給予適當教養,雙方 互動良好外,且家庭支持系統佳、住家生活空間充足(位住 宅區,寧靜清幽)、周圍環境生活機能佳(巷子商店林立、 鄰近捷運站及學校),非常適於甯妘琪甯妘玲成長。承上 ,甯妘琪甯妘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自由聲請人乙○○ 任之最佳。
末查,相對人稱聲請人不讓其行使探視權並非事實,業如聲 請人99年2 月12日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述,且相對人終於99年 2 月19日依約探親甯妘琪甯妘玲,並草草於30分鐘拍照後 離去,根本無心探視。又相對人雖抗辯伊每月均有支付甯妘 琪、甯妘玲扶養費,甚至於網路上捏稱所支付每月扶養費用 平均約10多萬元,伊均有證據云云。惟查,相對人對前述辯 詞非但未曾舉證以實其說,且經聲請人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 後,至今分文未付,亦徵相對人與聲請人爭執甯妘琪、甯妘



玲之親權,僅在刁難聲請人,全屬意氣之爭,並無扶養甯妘 琪、甯妘玲之真意,故請鈞院裁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甯 妘琪、甯妘玲之親權,避免相對人日後藉故刁難聲請人時, 將有礙甯妘琪甯妘玲親權之行使,並不利其等最佳利益。三、次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 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 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 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 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 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 定有明文 。又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 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 及 第1055條之2 之規定。民法第1065條第1 項及第1069條之1 亦有明文。另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謂之監護,除生活保持 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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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