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7290號
TNDV,99,司促,7290,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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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29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吳平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
     函令債權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
     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
     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
     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
     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
     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
     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
     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之
     帳戶管理費。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31日止,尚有新臺幣676
     40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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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