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聲 請 人 安信砂石場法定代理人 黃炳森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遺失支票之發票人(聲請狀附表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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