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62號
NTDV,98,司催,62,2009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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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安信砂石場
法定代理人 黃炳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遺失支票之發票人(聲請狀附表與掛
     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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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