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17055號
SLDV,98,促,17055,200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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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17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葛榮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
  計付,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付,逾期第三個
  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付,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新臺幣陸
  佰元計付,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付,逾期第
  六個月當月以新臺幣捌佰元計付,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
  者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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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