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8年度,3652號
TPSM,98,台上,3652,20090625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丙○○、丁○○)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重利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更㈡
字第三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二三三五號、營偵字第一八五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
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五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乙○(原名丙○○、丁○○)甲○○(以下除分別載稱姓名者外,合稱為「上訴人等」)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乙○常業重利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另依行為時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甲○○共同連續圖利媒介猥褻罪刑(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已詳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證據取捨並認定事實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略稱:㈠證人黃○標鄭○文陳○語、焦○亭、黃○淋李○賓黃○元(原名黃○恩)、任○華、邱○銓、許○如及蘇明輝(以下除分別載稱姓名者外,合稱為「黃○標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對於彼等被害之經過、貸款之金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出具之擔保等項,供述前後不同,足見黃○標等人係虛構被害情節。原審未命彼等到庭調查,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㈡黃○標等人所言之借款金額係上訴人等貸予之實質金額,至於彼等簽發之本票、借據等,只是承諾之憑證。否則,黃○標等人為何未償還本票、借據之金額?原判決採信黃○標等人不實之證詞,採證違反經驗法則。甲○○另稱:由證人許○如於第一審審理時交互詰問之內容可知,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所述甲○○媒介許○如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經過係許○如個人臆測之詞;原判決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認定,顯然違背事理及經驗法則各等語。
惟查:原判決依憑乙○之部分供述,證人黃○標等人之證詞,卷



附如原判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黃○標鄭○文黃○淋李○賓、任○華領回各人國民身分證及焦○亭領回駕駛執照之領據、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通訊監察譯文暨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一備註欄所示黃○標等人簽具之商業本票、借據、切結書、保證書等各項證據資料,於理由欄內詳敘認定上訴人等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間起,在報紙刊登廣告,乙○並僱用林○華、康○竹(均另經判處罪刑確定)及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負責對外放款及收取利息、本金及擔任上訴人等之司機,乘黃○標等人急迫、輕率而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且收取月息百分之三十七點五至百分之七十五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而恃此為業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欄乙之二㈠1、6);並就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乙○辯稱:黃○標等人係委請伊辦理現金卡、信用卡,伊僅代墊款項、賺取手續費云云及甲○○否認參與借款事宜云云,分別說明如何與事實不符而不足採信之理由(見原判決理由欄乙之二㈠2至5、7)。另依憑甲○○之部分供述,證人許○如之證詞及卷附台南縣警察局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內容為「時代PUB」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凌晨,為警查獲陪侍供男客撫摸胸部及下體之許○如等情)等各項證據資料,於理由欄內詳敘認定甲○○於許○如無力還款時,有原判決事實欄二所載與已成年、姓名不詳之「時代PUB」負責人共同意圖營利,連續媒介許○如至該PUB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以賺取小費等犯行之理由;並就甲○○否認此部分犯罪所辯:伊係和許○如至「時代PUB」玩樂消費云云,認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又證人莊惠帆關於甲○○與許○如間關係之證詞,不足憑為甲○○有利之認定等情,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理由欄乙之二㈡2)。經核均與卷內資料相符,原判決並無查證未盡、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㈡及甲○○就媒介許○如從事猥褻行為部分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僅臚列證人黃○標等人之歷次供述,並未具體指出彼等之供述有如何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瑕疵,徒就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之事項,重為事實上之爭執,均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上訴人等在原審行準備程序時,雖請求傳喚證人許○如,然經審判長告以許○如曾經詰問,不再傳喚調查之旨,上訴人等均表示沒有意見(見原審更㈡卷第一二0頁)。原審於審判期日未再傳喚包括許○如在內之黃瀧標等人調查,自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㈠及其他上訴意旨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常業重利、圖利媒介猥褻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憑己見,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乙○之上訴及甲○○關於常業重利、



圖利媒介猥褻部分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予駁回。另甲○○得上訴之常業重利、圖利媒介猥褻部分,甲○○之上訴為不合法,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其牽連所犯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此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甲○○對於此部分之上訴亦不合法,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