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肆萬參仟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新臺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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