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3號
TPDV,97,司促,23,200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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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春里即威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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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