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芳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瑩瑩(原名:黃 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強(原名:黃奕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尚洋(原名:黃奕偉)
一、債務人黃瑩瑩(原名:黃 玉)、黃子強(原名:黃奕強)
、黃尚洋(原名:黃奕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瑩瑩(原名:黃 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