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248號
TPDV,97,司促,2248,2008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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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芳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瑩瑩(原名:黃 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子強(原名:黃奕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尚洋(原名:黃奕偉)
一、債務人黃瑩瑩(原名:黃 玉)、黃子強(原名:黃奕強)
  、黃尚洋(原名:黃奕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瑩瑩(原名:黃 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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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