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7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懿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鈉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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