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8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姜涵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靖琁(原名:蘇靖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捌仟參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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