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6452號
TPDV,97,促,26452,2008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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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26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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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