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黃彩紋即謝黃亭琇.謝黃彩紋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李文政
附表: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附表,並陳報自協商 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 時起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之證明文件。(如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三)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 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配偶失業、女兒住 院支出醫療費用證明,及因此即無法履行協商之證明)。(四)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華典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最近薪資所得及 在職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領取低收入戶補助金11,400元之相關證明。(六)陳報聲請人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水電支出、教育支出每月 分別為3,000元及7,000元之計算標準,其中水電支出並應 提出需由聲請人繳納之相關證明(依卷內水電費單據,繳 款人並非聲請人名義),及提出其中交通支出、生活費用 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
(七)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 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 ;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負
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釋明聲請人五年內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九)陳報現正繫屬於法院之中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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