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 產業經破產管理人全部分配與各債權人,已最終分配完結, ,爰聲請准予裁定破產終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後 ,經選任李文傑律師為破產管理人。茲破產管理人就破產人 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作成分配表後,業據本院 裁定准予認可,並經公告確定,嗣再經破產管理人依該分配 表將破產人御龍鋼鐵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全部分配與各 債權人,已最終分配完結,有聲請人提出之分配表債權人領 款表暨領款證明在卷可證。據此,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 請裁定破產終結,經核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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