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廖慧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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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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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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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秀貞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95年11月30日 │131,718元 │0六一四三0四 │ │
│ │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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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徐倍基 │台中縣潭子鄉農會 │95年11月30日 │10,600元 │三二二三二二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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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許蔣滿足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松│95年11月30日 │26,750元 │0六一一八0六 │ │
│ │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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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李張美雪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 │95年11月30日 │18,190元 │一0六四九六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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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魏元中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95年12月1日 │68,750元 │四六一三五八六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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