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754號
TCDV,89,重訴,754,200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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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蔡俊隆
        蔡瑞菊
        黃麗玲
        陳立民
        史凱利
        熊治民
        黃麗安
        鄭惠芬
        羅士峰
        高麗蘭
        劉同禮
        李文琴
        蔡繡好
        蘇雲卿
        朱春梅
        李美琳
        吳毓華
        蔡秀芳
        尤朝春
        陳素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宏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欄編號第一項中關於原告姓名「蔡瑞隆」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俊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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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