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四八一號 原 告 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尤碧海 訴訟代理人 范振星律師 被 告 劉木香右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