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康華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宋康華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盜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瑞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金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