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955號
TPDM,89,訴,955,200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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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采燕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一二
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邱采燕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沒收。 事 實
一、邱采燕任職保險公司業務員,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間,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在台北市○○街○○○巷○號三樓,自認會首,並未徵得蔡淑娟、黃淑 華、黃彥誠張慧媚(原名張蕙瑛)之同意,虛列其等之名義為會員,召集互助 會,會期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止,連會首共二十 五會,每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許在上址開標,採內標方式,每會新台幣(下同) 三萬元,活會會員每次需繳納金額三萬元扣除標金後之會款,死會會員原則每期 分別繳納三萬元與會首,再由會首轉交得標人。詎邱采燕於上開標會期間,基於 概括之犯意,先後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之第二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之 第五會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第八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會,在 前開處所,利用會首主持開標,極少數活會會員到場及會員間欠缺聯繫不知其他 會員真實姓名之機會,先後在空白紙上偽造蔡淑娟、黃淑華、黃彥誠張慧媚之 署押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標金而具標單之型式,由邱采燕持該偽造之投標單參加由 其本人主持之開標,而予以行使,因標息最高而得標,嗣邱采燕即向尚未得標之 活會會員佯稱分係蔡淑娟、黃淑華、黃彥誠張慧媚得標,使其他活會會員不疑 有他,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活會會款予邱采燕,以此欺罔方式詐得會款共一百 九十萬一千四百元(死會會員依互助會契約所繳交予會首之金額非詐欺所受損害 ,不予計入。而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對象,除有尚存之活會會員外,尚包括該次 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及之前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其每次冒標所詐得會款之總額{ 計算方式為:(標金-標息)×活會人數+(標金-標息)×之前被冒標人數} ,分別詳如附表二所載;每次冒標後所詐欺之會員及所詐得款項,詳如附表三所 載),足以生損害於蔡淑娟、黃淑華、黃彥誠張慧媚及其他活會之會員。邱采 燕因無力支撐上開互助會會款,迨至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第十四次標會因得標 之會員林儉遲遲未能拿到會款,發覺有異,經活會會員吳純青、陳捷勝、黃美珍 、詹美華等人,打電話向蔡淑娟、黃淑華、黃彥誠張慧媚等人查詢,經該四人 一致指陳未曾加入上開互助會,始知受騙。




二、邱采燕係設於台北市○○路○○○號十二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 泰人壽公司)之保險業務員,為求增加業績賺取佣金,另行起意於八十七年七月 二十七日在上址公司內,明知黃偉賢及其母親詹美華並無投保意願,竟偽造黃偉 賢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國泰美滿人生 202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七 二一一七五一八二號)、「保本111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七二一一 四七五一0七號)及「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要保書」(保單號碼:七二一 一四七五○六九號),並在各該要保書上偽造「黃偉賢」及法定代理人「詹美華 」之署名(如附件一所示)及盜蓋所持有保管中之「詹美華」印文各一枚後,持 向國泰人壽公司投保,足以生害於黃偉賢詹美華及國泰人壽公司對於保險契約 內容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詹美華於同年八月間收到國泰人壽公司之繳費通知書始 發覺上情。
三、案經被害人吳純青、陳捷勝、黃美珍、詹美華等人訴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邱采燕冒名標會部分:
(一)訊之被告邱采燕固坦承冒用黃淑華、黃彥誠、蔡淑娟、張慧媚等人名義為 會員,並標走會款;惟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辯稱:「因為 欠他們錢,標會是要還他們錢,每期會錢都是我繳的,後來是因為羅太太 (林金治)參加二會,標走一會後說另一會她不要了,所以才造成問題。 且因為有些係先前同意入會後來又反悔,但因伊已製作會單完畢,故而未 將其等刪除,目前大多會員已解決,只剩下告訴人這四會」云云。 (二) 惟查:係爭互助會之投標方式係以標單上記載會員名稱及投標金額一節, 已經被告自白在卷,而被告右揭虛列蔡淑娟等人為互助會員,再偽造渠等 之標單冒標互助會之情事,業據告訴人吳純青、陳捷勝、黃美珍、詹美華 等人指訴綦詳,且質諸證人黃淑華、張慧媚黃彥誠,均證稱:未曾參加 被告召集之互助會,並且不知道被告利用渠等名義標會等語,黃彥誠復証 以:其妻蔡淑娟亦未曾參與係爭互助會,亦不知被告冒名標會等語(見八 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偵查卷第十五頁反面、第十六頁、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十七頁反面、第十八頁)明確,此外復有互助 會名單、各期標金明細表等件附卷可憑(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六一六號 偵查卷第七頁至第十頁),佐以被告於會期中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 已陸續將虛列之蔡淑娟名義等四會會款全部標走,該互助會旋即倒會,被 告冒用他人名義冒標,顯具不法所之意圖至為灼然,所辯無礙其應負之罪 責,委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犯行洵堪認定。二、被告偽造壽險要保書部分:
(一)訊據被告邱采燕固坦承前揭要保書及其上「黃偉賢」及「詹美華」之署名、 「詹美華」 之印文均為其書寫及蓋印,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 是當初詹美華投保她先生保險時要求一併投保他兒子黃偉賢,以作為她女兒 黃嘉雯進入國泰人壽公司之業績,此事黃偉賢詹美華均知情,且黃偉賢之 個人資料也是黃嘉雯所提供,黃偉賢之保費則由伊幫忙支付云云。



(二)惟查:被告確係未徵得黃偉賢詹美華同意而偽造黃偉賢名義要保書並盜蓋 詹美華印文情事,已據告訴人詹美華指訴明確,並經證人即詹美華之子黃偉 賢結證證述明確(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審判筆錄)互核相符,且有本院向國泰人壽公司函查之八十九年十月 日國泰字第八九一000七三號壽險要保書影本在卷可稽;佐以證人即黃美 華之女黃嘉雯於偵審中結證稱,「確於八十七年五月初至同年七月十日左右 ,在國泰人壽學習,因尚未考上執照不是他們員工,且應公司要求我提供包 括胞弟黃偉賢在內之親友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也有提供黃偉賢工作地點、職業等資料給被告,以便公司派人前去招攬保 險」「我認為他們會另外派人去拜訪,取得投保人之同意這是必要之程序」 「當時邱采燕有跟我提希望保我弟弟的壽險,我當時有說問我弟弟,我沒有 答應邱可以幫我弟弟投保」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號偵查卷第 二十二頁反面、第二十三頁、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再 參諸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我幫他弟投保,我有到他家裡講,他們說還要 考慮,沒有說同意或不同意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揆此,已足徵與上揭證人所供證相符,嗣雖翻異,要與事實不符,顯係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 無法律關係存在,而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 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 繳納之會款(至民法債編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後,就會員與會首、 會員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略有調整,然於本件係於民法債編修正前即已成 立之犯罪,就被害人及所詐得金額之認定不生影響)。又按民間互助會之會員於 空白紙上書寫競標會員姓名及一定之金額出示以競標,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 ,即表示該會員擬以該金額為利息競標,該「標單」即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 項之文書。茲本件被告邱采燕先後數次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蔡淑娟等人之標單持以 行使以供詐取會款,自足以生損害於被冒標之人及其他活會會員。核其所為,係 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緊接,罪名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 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均以一冒標行為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同時有多數人被害,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按已得標之 死會會員,依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 會首冒名盜標,對於已得標之死會會員,並無詐欺可言)。再被告復以行使偽造 標單之方法達其詐欺取財之目的,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偽造黃偉賢之壽險要保書,再持以向國泰人壽公司行使之 行為,核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



黃偉賢」「詹美華」署名、盜蓋「詹美華」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 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同時、地偽造三份壽險要保書,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偽造私文書論處 ,再被告上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二罪,罪名有異,犯意 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係屬初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 及犯後之態度已與部分會員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其應執行刑示懲。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應依法宣告沒收;至係爭三份要 保書及其上盜蓋「詹美華」印文各一枚,因要保書已交回國泰人壽公司而非屬被 告所有,自不生依法得諭知沒收之問題。再互助會部分所偽造蔡淑娟、黃淑華、 黃彥誠張慧媚之名義之標單四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已 丟棄滅失,業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其上偽造之蔡淑娟等四人 之署押共計四枚部分,亦無庸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 景 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附表一:
┌─┬───────┬────────┬───────┬────────┐
│編│偽造署押之時間│偽造署押之地點 │ 種類及數量 │ 偽造署押之 │
│ │ │ │(偽造之署押)│ 文件 │
│號│ │ │ │ │
├─┼───────┼────────┼───────┼────────┤
│一│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松江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美滿人生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202終身壽 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詹美華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二│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松江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保本11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1終身壽險要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詹美華之署 │ 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三│八十七年七月二│ 台北市松江路 │ 黃偉賢之署 │ 國泰富貴保本 │
│ │十七日 │ 一九二號十二 │ 押二枚、 │ 三福終身壽險 │
│ │ │ 樓國泰人壽保 │ 詹美華之署 │ 要保書 │
│ │ │ 險股份有限公 │ 押一枚 │ │
│ │ │ 司 │ │ │
└─┴───────┴────────┴───────┴────────┘
 
 
附表二:
┌─┬────┬────┬────┬─────────────────┐
│編│被 冒 標│冒 標 │競標利息│詐得款項計算方式: │
│ │ │ │ 新台幣 │(標金-標息)×活會人數+ │
│號│會員姓名│時 間 │(下同)│(標金-標息)×之前被冒標人數 │
├─┼────┼────┼────┼─────────────────┤
││蔡淑娟 │87.7.25 │5,800元 │(30000元-5800元)×23人+(30000元 │
│ │ │第二會 │ │-5800元)×1人=580,800元 │
├─┼────┼────┼────┼─────────────────┤
││黃淑華 │87.10.25│7,000元 │(30000元-7000元)×20人+ │
│ │ │第五會 │ │(30000元-7000元)×2人=506000元 │
├─┼────┼────┼────┼─────────────────┤
│三│黃彥誠 │88.1.25 │7,800元 │(30000元-7800元)×17人+(30000元 │
│ │ │第八會 │ │-7800元)×3人=444,000元 │
├─┼────┼────┼────┼─────────────────┤
│四│張蕙瑛 │88.5.25 │8,200元 │(30000元-8200元)×13人+ │
│ │ │第十二會│ │(30000元-8200元)×4人=370.600元 │
├─┴────┴────┴────┴─────────────────┤
│ 詐得活會會款總額共計:一百九十萬一千四百元 │
└──────────────────────────────────┘
 
 
附表三:被告邱采燕冒標詐欺之對象及金額
╓──────────────────────────────────╖║87年7月25日冒用蔡淑娟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 │(新台幣下同)│ ║
╟──┼──────────┼───────┼────────────╢║ 1 │詹美華 │24200元 │ ║
╟──┼──────────┼───────┼────────────╢║ 2 │王小芳 │24200元 │ ║
╟──┼──────────┼───────┼────────────╢║ 3 │羅太太 │24200元 │ ║
╟──┼──────────┼───────┼────────────╢║ 4 │羅太太 │24200元 │ ║
╟──┼──────────┼───────┼────────────╢║ 5 │林 儉 │24200元 │ ║
╟──┼──────────┼───────┼────────────╢║ 6 │林 儉 │24200元 │ ║
╟──┼──────────┼───────┼────────────╢║ 7 │孫太太 │24200元 │ ║
╟──┼──────────┼───────┼────────────╢║ 8 │陳昭枋 │24200元 │ ║
╟──┼──────────┼───────┼────────────╢║ 9 │程麗華 │24200元 │ ║
╟──┼──────────┼───────┼────────────╢║ 10 │楊秀卿 │24200元 │ ║
╟──┼──────────┼───────┼────────────╢║ 11 │楊美代 │24200元 │ ║
╟──┼──────────┼───────┼────────────╢║ 12 │邱雪英 │24200元 │ ║
╟──┼──────────┼───────┼────────────╢║ 13 │黃淑華 │24200元 │ ║
╟──┼──────────┼───────┼────────────╢║ 14 │吳純青 │24200元 │ ║
╟──┼──────────┼───────┼────────────╢║ 15 │陳捷勝 │24200元 │ ║
╟──┼──────────┼───────┼────────────╢║ 16 │黃美珍 │24200元 │ ║
╟──┼──────────┼───────┼────────────╢║ 17 │蔡淑娟 │24200元 │ ║
╟──┼──────────┼───────┼────────────╢║ 18 │黃彥成 │24200元 │ ║
╟──┼──────────┼───────┼────────────╢║ 19 │王月裡 │24200元 │ ║
╟──┼──────────┼───────┼────────────╢



║ 20 │黃冠雄 │24200元 │ ║
╟──┼──────────┼───────┼────────────╢║ 21 │許玉萍 │24200元 │ ║
╟──┼──────────┼───────┼────────────╢║ 22 │余建蕙 │24200元 │ ║
╟──┼──────────┼───────┼────────────╢║ 23 │周陳霞 │24200元 │ ║
╟──┼──────────┼───────┼────────────╢║ 24 │張慧瑛 │24200元 │ ║
╟──┼──────────┼───────┼────────────╢│ 共計:五十八萬零八百元 ║
│ ║
└──────────────────────────────────╜ 
 
 
╓──────────────────────────────────╖║87年10月25日冒用黃淑華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詹美華 │23000元 │ ║
╟──┼──────────┼───────┼────────────╢║ 2 │羅太太 │23000元 │ ║
╟──┼──────────┼───────┼────────────╢║ 3 │羅太太 │23000元 │ ║
╟──┼──────────┼───────┼────────────╢║ 4 │林 儉 │23000元 │ ║
╟──┼──────────┼───────┼────────────╢║ 5 │林 儉 │23000元 │ ║
╟──┼──────────┼───────┼────────────╢║ 6 │孫太太 │23000元 │ ║
╟──┼──────────┼───────┼────────────╢║ 7 │陳昭枋 │23000元 │ ║
╟──┼──────────┼───────┼────────────╢║ 8 │程麗華 │23000元 │ ║
╟──┼──────────┼───────┼────────────╢║ 9 │楊秀卿 │23000元 │ ║
╟──┼──────────┼───────┼────────────╢



║ 10 │楊美代 │23000元 │ ║
╟──┼──────────┼───────┼────────────╢║ 11 │邱雪英 │23000元 │ ║
╟──┼──────────┼───────┼────────────╢║ 12 │黃淑華 │23000元 │ ║
╟──┼──────────┼───────┼────────────╢║ 13 │吳純青 │23000元 │ ║
╟──┼──────────┼───────┼────────────╢║ 14 │陳捷勝 │23000元 │ ║
╟──┼──────────┼───────┼────────────╢║ 15 │黃美珍 │23000元 │ ║
╟──┼──────────┼───────┼────────────╢║ 16 │蔡淑娟 │23000元 │ ║
╟──┼──────────┼───────┼────────────╢║ 17 │黃彥成 │23000元 │ ║
╟──┼──────────┼───────┼────────────╢║ 18 │黃冠雄 │23000元 │ ║
╟──┼──────────┼───────┼────────────╢║ 19 │許玉萍 │23000元 │ ║
╟──┼──────────┼───────┼────────────╢║ 20 │余建蕙 │23000元 │ ║
╟──┼──────────┼───────┼────────────╢║ 21 │周陳霞 │23000元 │ ║
╟──┼──────────┼───────┼────────────╢║ 22 │張慧瑛 │23000元 │ ║
╟──┼──────────┼───────┼────────────╢│ 共計:五十萬零六千元 ║
└──────────────────────────────────╜ 
 
 
╓──────────────────────────────────╖║88年1月25日冒用黃彥成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詹美華 │22200元 │ ║
╟──┼──────────┼───────┼────────────╢║ 2 │羅太太 │22200元 │ ║




╟──┼──────────┼───────┼────────────╢║ 3 │羅太太 │22200元 │ ║
╟──┼──────────┼───────┼────────────╢║ 4 │林 儉 │22200元 │ ║
╟──┼──────────┼───────┼────────────╢║ 5 │林 儉 │22200元 │ ║
╟──┼──────────┼───────┼────────────╢║ 6 │孫太太 │22200元 │ ║
╟──┼──────────┼───────┼────────────╢║ 7 │陳昭枋 │22200元 │ ║
╟──┼──────────┼───────┼────────────╢║ 8 │程麗華 │22200元 │ ║
╟──┼──────────┼───────┼────────────╢║ 9 │楊秀卿 │22200元 │ ║
╟──┼──────────┼───────┼────────────╢║ 10 │邱雪英 │22200元 │ ║
╟──┼──────────┼───────┼────────────╢║ 11 │黃淑華 │22200元 │ ║
╟──┼──────────┼───────┼────────────╢║ 12 │吳純青 │22200元 │ ║
╟──┼──────────┼───────┼────────────╢║ 13 │陳捷勝 │22200元 │ ║
╟──┼──────────┼───────┼────────────╢║ 14 │黃美珍 │22200元 │ ║
╟──┼──────────┼───────┼────────────╢║ 15 │蔡淑娟 │22200元 │ ║
╟──┼──────────┼───────┼────────────╢║ 16 │黃彥成 │22200元 │ ║
╟──┼──────────┼───────┼────────────╢║ 17 │黃冠雄 │22200元 │ ║
╟──┼──────────┼───────┼────────────╢║ 18 │余建蕙 │22200元 │ ║
╟──┼──────────┼───────┼────────────╢║ 19 │周陳霞 │22200元 │ ║
╟──┼──────────┼───────┼────────────╢║ 20 │張慧瑛 │22200元 │ ║
╟──┼──────────┼───────┼────────────╢│ 共計:四十四萬四千元 ║
│ ║
└──────────────────────────────────╜



 
 
 
╓──────────────────────────────────╖║88年5月25日冒用張蕙瑛之名義詐標會款之對象及金額 ║╟──┬──────────┬───────┬────────────╢║編號│被 詐 欺 活 會 會 員│被 詐 欺 金 額│備 註║║ │ │(新台幣下同)│ ║
╟──┼──────────┼───────┼────────────╢║ 1 │詹美華 │21800元 │ ║
╟──┼──────────┼───────┼────────────╢║ 2 │羅太太 │21800元 │ ║
╟──┼──────────┼───────┼────────────╢║ 3 │林 儉 │21800元 │ ║
╟──┼──────────┼───────┼────────────╢║ 4 │林 儉 │21800元 │ ║
╟──┼──────────┼───────┼────────────╢║ 5 │孫太太 │21800元 │ ║
╟──┼──────────┼───────┼────────────╢║ 6 │程麗華 │21800元 │ ║
╟──┼──────────┼───────┼────────────╢║ 7 │楊秀卿 │21800元 │ ║
╟──┼──────────┼───────┼────────────╢║ 8 │邱雪英 │21800元 │ ║
╟──┼──────────┼───────┼────────────╢║ 9 │黃淑華 │21800元 │ ║
╟──┼──────────┼───────┼────────────╢║ 10 │吳純青 │21800元 │ ║
╟──┼──────────┼───────┼────────────╢║ 11 │陳捷勝 │21800元 │ ║
╟──┼──────────┼───────┼────────────╢║ 12 │黃美珍 │21800元 │ ║
╟──┼──────────┼───────┼────────────╢║ 13 │蔡淑娟 │21800元 │ ║
╟──┼──────────┼───────┼────────────╢║ 14 │黃彥成 │21800元 │ ║
╟──┼──────────┼───────┼────────────╢║ 15 │黃冠雄 │21800元 │ ║
╟──┼──────────┼───────┼────────────╢║ 16 │周陳霞 │21800元 │ ║




╟──┼──────────┼───────┼────────────╢║ 17 │張慧瑛 │21800元 │ ║
╟──┼──────────┼───────┼────────────╢│ 共計:三十七萬零六百元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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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