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治平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五三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淨重柒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扣案之物品確係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七‧ 八八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89)陸(一)第89 025547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 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觀之,係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依法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瑞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金 發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