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2293號
TPDM,89,易,2293,200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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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蘭珍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四六二二號),惟本院新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
五五一號),移送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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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