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蘭珍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四六二二號),惟本院新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
五五一號),移送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