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16號
TPDM,89,聲,216,200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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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松錦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已坦承部分犯行,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倘經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逕行釋放,顯有逃亡之虞,且同案被告張 敬亭、朱振嘉,及被告所指竊取汽車或交付他人遺失證件、變造信用卡之「詹朝 陽」、「小安」、「阿城」等人均未到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法自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訊時就變造胞弟郭俊宏駕照正本及冒領行動電話SIM 晶片卡犯行,均已自承不諱,就涉嫌竊取汽車部分,已指認係詹朝陽所為,持有 之王義明等人之身分證影本,亦經同案被告朱振嘉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坦承此乃其個人行為,與聲請人無涉,至所持有經他人變造之信用卡,則已指認 係綽號「小安」之人交付,應無串證或變造、偽造證據之虞,且聲請人之母郭陳 月蕊現年六十三歲,年邁有賴聲請人獨力扶養,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三、經查,被告郭松錦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予以羈押;再 者本案共同被告張敬亭迭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且被告就冒用王婉真 等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SIM晶片卡一節,與同案被告朱振嘉到庭之供述出入 甚多,對於張敬亭涉案程度亦顯有避重就輕,有待張敬亭詹朝陽、「小安」、 「阿城」等人到庭後隔離訊問、對質,究明案發經過之必要。綜上,上開羈押之 事由依然存在,不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以坦承部分犯罪及母親年邁為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經本院命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擬由本院另行函知臺灣臺北看守所予以解除,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 秋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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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