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李蒼琳
被 告 周孝堂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