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35號
TPDM,89,交附民,35,200002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   告 李蒼琳
  被   告 周孝堂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鍾 華
                        法 官 葉建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