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78號
TPDM,89,聲,78,2000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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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秀玉
  具 保 人 古東湖
  被   告 謝明雄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賴秀玉古東湖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柒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賴秀玉古東湖因被告謝明雄妨害風化案件,經依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 (下同) 十萬元、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 金,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 曉 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判決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正 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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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