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48號
TPDM,89,聲,48,200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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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智民


  具 保 人 周炎茂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八年執聲沒壬字
第三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炎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簡智民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周炎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附卷之送達證書、通知書、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答覆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函覆聲請人謂被告行蹤不明無法拘提到案)及本 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認被告具保後經合法傳拘無著,確有逃匿事實,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 :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明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梅 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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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