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42號
TPDM,89,聲,142,20000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俱 保 人 張清妹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蔡勇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清妹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蔡勇勝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金學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捷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