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揚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 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 使偽造文書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朱 漢 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瑞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