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劉豐瑤
法定代理人 劉錦圳
被 告 佳成貨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 浩
被 告 蕭志成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春 地
法官 葉 建 廷
法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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