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9年度,1號
TPDM,89,交附民,1,2000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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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劉豐瑤
  法定代理人 劉錦圳
  被   告 佳成貨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 浩
  被   告 蕭志成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春 地
                  法官 葉 建 廷
                  法官 鍾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繡琴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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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成貨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