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渙文
陳鴻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2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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